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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自查报告【篇1】

本人认真自学了有关学习内容。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对照《廉政准则》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已并进行了自查,现将个人自查报告情况汇报如下:通过学习自查,认为存在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自我批评不够等问题。主要原因是:重事务,轻学习。认为自己身处基层主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不要求有多高的理论水平,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客观上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重指导,轻实践。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重安排,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在下步工作中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二是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按照《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街道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要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作为一名干部,要珍惜党和人民的培养、信任,珍惜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镜子,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把握公与私的警戒线,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自觉做到条件变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丢,环境变了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减,时代变了甘于奉献的传统不变,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统计自查报告【篇2】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我县粮食流通市场秩序,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按照玉溪市粮食局要求,组织人员开展对我局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自查,并督促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两家企业开展专项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我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自查活动,接到市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后,及时安排、认真组织,立即成立了由分管领导董志林副局长为组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股股长金永康、人事财务股股长李玉坤为副组长、统计人员刘旭东为成员的自查小组。

二、基本情况

截至XX年9月,我县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共2家,其中:国有粮食企业1家,民营粮食转化经营企业1家,以上两家涉粮企业、25户个体粮食经营户全部纳入我局统计日常管理。

澄江县粮食局设有专职统计人员,归属在局粮食流通管理股、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局领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年度统计调查专项经费三万元,已列入县级财政部门经常性预算。

三、工作开展情况

在这次自查中,我们根据不同类别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强业务指导。对粮食经营及饲料加工企业,要求统一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每月统一时间结账、填制月报表及时报送我局。并对台账的具体填报方法和要求作了检查和现场指导;对个体粮食经营户,指导和要求其认真填写台账,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数据,并同时要求粮食经营台账要保留三年以上。

为了保证有关粮食流通统计法规和制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认真核对粮食经营台帐,通过查阅核对统计凭证、台账、报表等资料以及核实库存等,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根据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调查样本,指导落实调查业务。

两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络直报统计报表上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在线审核,对不具备上直报条件的25户个体粮食经营户,采取县级粮食管理部门统计代报。

今年年初我局对两家粮食收购企业、25户个体粮食经营户进行了入户走访,重点核对粮食经营台帐,对工作中存在的统计资料不全、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意见和要求。并计划于今年十月份对行政区域内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个体粮食经营户,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统计集中培训。主要学习统计基本知识、安全储粮知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软件操作,进一步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知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全面真实。

自开通政府信息站以来,我局就主动发布本县区粮食收购、销售、市场价格、粮食统计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粮食企业统计咨询服务。

我局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同时也进行粮食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对于粮食经营台账填写不及时、不建全的.个体户,及时现场指导,建立、建全粮食经营台账。

四、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农生饲料公司统计人员流动性较大,统计人员

不稳定。新上岗人员无统计职业资格证、业务生疏。

2、县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生饲料公司统计报表数据及时、真实。可非国有粮食经营个体户上报数据随意性大,报送数据不实,存在少报瞒报现象。加之一部分涉粮个体户连固定经营场所都没有,流动经营粮食,直接开车拉大米去山区换购玉米、小麦以此赚取价差,随便性强,台账记录无从下手,未纳入粮食流通统计。

对民营企业存在的统计人员无职业资格的问题,已责成企业限期送学取证;对统计台账记载中出现的不规范等问题,当场作了指导纠正,要求企业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所有企业的统计人员要积极加强统计法规政策和统计业务及上直报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下一步,我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粮食法规意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引导涉粮企业、个体工商户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粮食经营者合法经营,把粮食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统计自查报告【篇3】

全面实施企业一套表,就是全面推进四大工程。企业一套表改革是统计生产方式的革命性转变,是实现统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三个提高”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当前统计工作难题的根本出路。企业一套表改革事关中国统计前途命运,事关统计发展改革建设全局,事关统计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事关全面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事关实现统计现代化。因此确保企业一套表顺利实施势在必行。对此我县统计局在接到《阳泉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通知后,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三个由分管领导带队的执法小组,抽调相关专业股长投入到自查检查工作中。按通知要求对部分三上企业进行了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企业统计人员的配备、硬件设备的配置,20xx年统计年报和20xx年一、二月份报表质量,具体情况如下:

实行网上直报以来,其优越性逐渐突显出来,减少了中间环节人为的干扰,我县“三上”企业统计机构基本健全,统计人员大部分由财务人员兼任,直报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上报,没有发现有意提供不真实资料的行为,自实行一套表制度以来,除接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问题以外,报表运行相对稳定,但也存在有一些问题:

一、基础建设方面:

有的企业或部门存在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数据报出比较草率,审核不严,部门统计工作缺乏规范,觉得统计可有可无,数据真实与否无关紧要,所以导致基层统计基础建设薄弱,比如,硬件设备的配置,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的建立、统计人员素质的培养及统计方法的运用等等都受到了限制,不能严格按要求和制度来完成,此外,基层统计人员少,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负担重,业务经费紧张,这些情况制约着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阻碍了全县统计一套表的顺利实施。

二、数据质量方面:

在具体的报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在年报上报过程中,有些指标项需调整,在网上直报过程中,有的项能进行顺利调整但有的项则不能运行,导致个别数据有一定差异。

2、劳资报表中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分别填累计数和本季数,企业填报的时候,很容易填错,导致数据质量问题。

3、在生产月报上报的过程中,企业财务是在上报时间之后才能结算出来,也就是企业本期的产品销售单价是在上报时间之后才能计算出来,导致一些相关数据(现价产值、销售产值)只能以上月、上季或者上年的平均数计算或者预估,与本期数据有差别。另外,网上直报的时候,遇到节假日,上报时间可能会有顺延情况,但县区上报市局的时间不顺延,必须是月后2日以前,也导致企业有些数据会出现预估情况。

针对以上自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局将从以下几方面整改:

1、健全制度,包括学习和监管制度,加强统计继续教育,扩大教育范围,转变基层企业领导和统计人员的观念,首先保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其次要让基层统计人员学习有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鼓励其参加全国的统计技术职称考试,从而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2、完善统计台帐,搞好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数据要做到“数出有据”,真实反映本企业的情况,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利用统计方法和统计数据做好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提高数据的利用率。

3、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随着企业一套表的进一步推开,要求基层统计工作要逐步实现无纸化,我局将从硬件和软件上积极配合,尽快实现并轨。

在“三上”企业全面正式实施企业一套表,标志着统计工作即将翻开新的一页,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振奋精神,把思想高度统一到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工作的各项部署上,把力量高度凝聚到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各项任务上,不遗余力、全力以赴地打好这场关键之战。

统计自查报告【篇4】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严肃统计执法,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我局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赣统字号文件精神,于7月10日至7月20日对全区8个乡镇统计站的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建立健全农村统计信息网络

为了更好地收集农村统计数据,了解农村情况,我区自20xx年就成立了乡镇统计站,并为每个乡镇配备了至少一名专(兼)职统计员,并且每年都组织一至两次统计业务培训,使基层统计员更加熟悉统计业务知识、掌握统计方法。在20xx年底为每个乡镇统计站都配备了两台高配置电脑,使我区的统计信息网络更加健全。

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了乡镇统计员目标管理和考核评比制度,使乡镇统计员责任明确、目标具体,统计员的劳动成果与奖惩挂钩,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要求,从农业统计、乡镇抽样调查、基础工作、以及统计信息与分析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乡镇统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三、加强统计资料的归档整理

各乡镇对每年的乡级台账、分村台账能够及时完善,定报和年报能够分类整理,装订成册。每个乡镇都至少有一个专门的统计资料柜保存统计历史资料,以保证统计资料的延续性。

四、统计报表及时质量合格

一是在农林牧渔业统计方面,各乡镇基本上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报表任务,并且大部分报表有分行政村数据上报。二是在农业产值统计方面,每年各个乡镇都有计算本级农林牧渔业产值。

区级统计局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所使用的主要农产品及其产量都是使用县直各部门已经认定的法定数据,比如农业方面就使用县统计局认定的数据,林业方面就使用县林业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所使用的生产价格也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一致;计算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所使用的增加值率没有超出规定的范围内;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时均使用主要农产品产量和价格进行,都有产值计算表。

区乡两级20xx年农业统计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和主要畜禽存栏等指标基本与农业普查数据衔接。三是在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方面,区统计局农业科上报的GDP数据与综合科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数据一致;财政收入指标与区财政部门上报的数据一致;主要社会指标,如境内公路里程、全年专利申请数、公共图书馆图书总藏量、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各种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床位数都是从交通、科技、文化、卫生、民政等部门收集而来,与这些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四是原始记录较全、统计台帐完善。

自20xx年我局统一印制下发农村统计台帐,并下发给各乡镇和村级建立统计台帐。所有乡镇统计站都能按照要求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了统计台帐和统计原始记录。

在这次自查中还是发现了乡镇统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村级统计基础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现在村级统计员基本上是由村报帐员兼任,农村财务实行报帐制后,村一级已经没有村会计,只有报帐员一职,村报帐员不愿意承担统计报表工作任务;而且村级没有统计工作经费,村一级工作人员不愿意白做。即使有些村因上级行政压力会上报一些统计报表,但是其报表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基本是应付了事。

二是有些乡镇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有些乡镇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太了解和重视,认为统计数字对自己乡镇的发展起不了什么作用,只看考核的数字,其它的都不管。还有个别乡镇统计员没能很好地和领导沟通,主动争取领导对统计工作的支持,导致统计工作比较被动。

统计自查报告【篇5】

根据县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统计基础工作暨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我乡对此次开展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本乡统计基础工作进行了严格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报告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1.建有统计规章制度,明确了统计员职责,由乡党委副书记担任统计负责人,乡统计站具体执行统计工作。

2.严格按照“八有”“八化”标准统计落实阵地,配备乡级统计人员1名,农业统计办公用房1间,办公设备电脑1台,统计员1名。

3.村级“五有”“五化”基本落实,在35个村均配备了兼职统计员,乡级数据与村级汇总数据一致,确保数据来源有据可查。

4.农村统计有台账,数据齐全,填写规范,报送制度健全。

5.农村统计报表主要数据、农作物播种面积级产量、畜牧业存栏、出栏、住户调查等重要指标数据真实、准确、科学。

6.建立了统计档案保管制度,建有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材料按规定进行了归档,统计档案由乡档案室进行规范管理。

(二)乡镇统计台帐

1.没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没有漏报、拒报、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行为;

3.没有单位领导干扰统计数据,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行为;

4.没有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三)农作物、畜牧业生产情况

我乡辖区内农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畜牧业生产情况等均按照实地调查与汇总数据一致,没有瞒报漏报等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03kKK.coM 零思考方案网】

1.村级统计人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村级原始记录材料管理不善,造成部分统计表册不健全;

3.相关专业数据统计上不专业,统计报表填写有一定困难。

三、原因分析:

1.村级统计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在统计相关报表数据时候有困难;

2.统计人员轮岗过于频繁,队伍不稳定。

3.希望上级统计部门能定期多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工作有序展开;

四、整改措施:

1、每季统计办开展对村级统计员业务培训二次。

2、进一步做好村级统计员的思想工作,尽量稳定统计人员队伍

3、由包村干部负责各村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纳入年终工作考核。

4、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扩大统计法律影响和氛围,真正使管统计工作人员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依法管统计,依法办统计,减少和避免对统计的人为干拢和人为参与违法。

5、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快精准”。统计人员均一律按照“快、精、准”的要求,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为我乡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为研究分析问题提供翔实的数据信息。

统计自查报告【篇6】

按照局队工业科《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自查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阎村统计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局队安排,组织全镇7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逐项排查存在问题。现将阎村统计所开展自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精心组织,合理安排

阎村统计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通知传达给项目的统计人员,要求统计人员按照要求,把握局队提出的自查内容,从六个方面认真查找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突出重点,使自查真正促进工作的进步。

二、自查自纠,深入开展

1、自查时间: 6月25日至7月5日由项目填报人进行自查;7月6日至7月15日由统计所对企业自查情况检查汇总。

2、自查对象:全镇7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自查内容:按照局工业城建科的要求,结合阎村镇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填报单位是否由投资主体自行填报、是否有统计人员代报的现象、项目填报单位是否建立了统计台账,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填报计划总投资、本年完成投资等重点指标,是否有估报、虚报、漏报现象、各乡镇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是否有干预统计数据的情况发生,是否将统计所定为经济发展的第一责任单位等。

4、自查结果:

通过自查,7个项目都是投资主体(即企业)的统计人员自行在统计数据集中采集平台填报,统计所负责投资报表人员只是负责通知、审核,乡镇领导和统计所人员从未干预企业统计数据。此外,7个项目都按照统一格式建立了统计台账,并严格按照制度填报计划总投资、投资额等指标。

但是,通过自查发现尚存一些不足之处:

1、统计人员更换频繁,部分企业统计人员未取得统计证。

2、统计所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调研较少,缺乏对企业填报台账进行指导。

针对自身查找出的上述问题,阎村统计所认真落实整改,督促企业统计人员考取统计从业资格,并以”走基层,转作风,强服务”活动为契机,加强对企业基础工作检查和指导力度,共同促进阎村镇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取得更大进步。

统计自查报告【篇7】

县统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作用,在县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镇在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办公条件较大改善,统计数据质量逐步提高,统计服务功能逐步增强。目前镇统计站已成为我镇一个较好的服务的窗口。根据统计局《关于开展乡镇统计基础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要求,我们对近年来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八有”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1、有机构。一是镇上及时成立了由镇统计工作站和8人组成的评估小组;二是全镇18个村每村成立了3-4人的统计工作组;三是镇统计站有印章。

2、有编制。根据上级下达我镇岗位人员编制,其中有一名财政全额拨款统计人员。

3、有人员。一是镇统计站一直保持有一个统计人员;二是每村确保有一名统计工作人员(村文书兼任)。

4、有资格。镇统计站的统计人员,于09年通过培训学习,取得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全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5、有台帐。按照县统计局要求,我们对近几年度的统计数据建立了台帐,并做到统计台帐和报表数据一致。同时对多年来的统计报表资料进行了分类整理、装订归档,为方便查阅、指导工作提供了极大方便。

6、有经费。近年来,镇政府无论财力如何紧张,都要先保证统计站的办公经费,确保镇统计站的工作正常开展。

7、有场地。一是落实有固定的统计办公室一间,而且房屋条件较好;二是集体办公有场所。

8、有设备。一是县局给统计站统配备了电脑、打印机,而且专机专用,妥善保管;二是配有较好的办公桌、椅、卷柜。

二“八化”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1、管理制度化。一是镇统计站制度健全,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

2、统计人员专业化。一是镇统计站统计人员具有大专学历;二是统计站持证上岗人员,岗位相对稳定,一般不予变动。三是镇统计站人员每年都能积极参加县统计局举办的各项统计业务培训,从没有缺席现象。四是镇统计站为提高村级统计人员业务水平,每年在工作报表前,均要对村级统计人员培训辅导二至三次。通过培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3、统计报表标准化。一是严格坚持按国家、省、市、县规定的统一表种、指标含义、范围和计量单位开展统计填报工作。做到基层报表齐全,不残缺、不遗留。二是严格报表报送程序。每种报表都要做到统计站先审核,主管领导后审核,领导审核无误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4、统计资料档案化。一是镇统计站统计资料齐全,并及时归类装订、存档管理。二是保管期限,定期报表、专项普查、统计分析报告,年度统计报表均在5年以上,主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统计资料长期保存,磁介质资料后备份并长期保存。

5、统计手段信息化。现镇统计站配有电脑设备,并已联网,可以通过网络直接上报,节约了时间,又极大地提高了报送速度。同时,建立了主要指标管理查询库,随时查阅使用。

6、全年工作法制化。一是镇统计站严格执行《统计法》,完全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无误,报表按时上报。二是严格注意资料保密,不向外泄漏。三是严格做到未经上报批准的重要资料不向社会发布使用。四是严格注意有关个人、家庭各项调查资料的保密。五是在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能严格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7、统计宣传经常化。一是镇统计人员能认真学习领会《统计法》。二是镇统计人员能向广大群众,基层统计人员深入宣传《统计法》,贯彻《统计法》。三是镇统计站在工作中,注意工作方法,能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各级领导的支持、重视,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

8、统计服务优质化。统计的主要作用是服务,我镇统计站在为镇党委、政府提供主要经济指标服务方面,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提供数据真实可靠。二是能突出重点,特别是主要报表指标有分析材料,有理有据,很有说服力。三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方向。四是将统计数据归纳、整理做成轻便的小册子,方便领导查阅和携带。

三、存在问题与今后打算

通过自查,近年来我们的统计工作由于大家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我镇工作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短,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二是由于工作较忙,统计人员在办公室时间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三是村级统计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个别村文书责任心不强,导致基层报表质量不高。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打算:一是进一步加强镇统计站人员的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统计专业水平。二是多抽出时间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基层调查,取得更为深入直接的数据。三是进一步加强村级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为基层统计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组织力量基础。四是继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争创一流的办公条件、一流的工作水平、一流的服务功能。

统计自查报告【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xx〕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xx〕376号)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

(四) 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

(二)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粮食统计台账制度。第十二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有权检查有关单位各业务环节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数字的质量,并要求改正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三)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对任何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或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要如实加以记录。粮食统计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按要求填写粮食基础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应保证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综合汇总,逐级上报。各项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签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存,由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统计机构调整或统计负责人调动,必须办理统计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连续、完整。

第十六条 各项统计数字,在上报以前要经过严格审核。月报报出后发现差错,一般在发现月份调整。年度终了前,要对全年各月数字再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与年报表衔接。如差错较大,调整后发生红字或影响历史资料对比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订正原月报数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料的同时,应将基本统计资料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八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统计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上报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省级粮食统计数据库,并组织开发管理应用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统计调查和汇总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统计资料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分析,反映粮食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矛盾及其变化规律,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通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方法,全面掌握社会粮食的供给、消费和库存等情况,扩大统计信息源和服务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粮食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和新特点,有选择地开展一些专项调查,以达到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培训队伍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加大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增强统计工作的主动性,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第四章 统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本制度规定的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数字口径、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商品目录、报送时间等,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有关粮食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准确填报。各单位统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单位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提供的报表资料如

有疑问,可以通知统计人员复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编造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统计工作中必须保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报表要按规定方式报送。

对外提供与公布统计数字,要执行《统计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粮食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负责人核定。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在适当时间组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二) 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账;

(三) 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四) 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六)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七) 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一)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四)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及时向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一年内再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泄露企业、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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