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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祝福 · 范文大全 · 统计通知

统计的通知【篇1】

各部门:

随着员工陆续到院,全院培训工作拉开了序幕。医院将在6月份安排一次有关医院管理和执行力方面的中层干部培训,以医院发展前景、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管理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全院性培训将在8月份开展。现就有关中层干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1、管理者是组织的发动机,医院的发展与管理者的发展思路、管理能力以及个人素养密切相关。通过培训,加强管理者开拓创新,广纳谰言,知人善用,以身作则等素养,有效地与员工沟通,最终形成有特色的制度文化和医院文化。

2、通过对中层领导管理能力的`培训,将医院战略与执行力文化深入贯彻到每一个医院中层管理人员心中,通过向执行要效益理念的强化和具体办事能力的全面提升,培养让上级“省心、放心、称心”的“三心”人员,进而提高医院管理工作的绩效。

3、通过对中层领导执行力的培训,树立医院品牌,提高中层领导者的意识,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新管理理念。

集体讲座、现场模拟与演练、学员互动交流。

各领导及中层干部必须高度重视本次培训的重要性,认清医疗行业发展形势,正确处理工学矛盾,自觉服从培训安排,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工作能力。

凡集中培训时间,全体参训人员均不得无故缺席。若要请假,须经领导小组书面批准。

人力资源部建立员工培训记分系统,培训时间、考核成绩全部录入系统。对于培训成绩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作出不上岗、降级等相应处理。全体人员要集中精力,按要求完成任务,反对搞形式或走过场。

统计的通知【篇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

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 6、2010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十六)教育 34,122(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统计的通知【篇3】

统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 ]统改字[20 ]第 号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依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本局。

特此通知

统计局(印章)

年月日

统计的通知【篇4】

统计局

限期统计持证上岗通知书

[ ]统岗字[20]第 号

经查实,你单位有以下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未取得《统计证》:

。请上述人员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好持证上岗手续。

逾期仍任用未取得《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本局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统计局(印章)

年 月 日

统计的通知【篇5】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号)精神,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市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发展动态与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上海市统计局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于制定了上海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并在全市全面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年来,本市信息化进程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取得重大进展,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贸易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开展电子商务统计调查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为监测、分析电子商务运行状况,制定电子商务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重要依据。

本市行政区划内专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批发业、零售业、旅游服务业等行业的法人企业。

上海市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MY112表(年报)和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MY212表(半年报)”。有关统计报表及填写说明另行下发,各单位也可通过上海统计网查阅与下载。

20上半年数据报送时间为年7月15日前。

(四)填报要求,操作步骤统一进行专业培训(另行通知)。

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工作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统计法》,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严禁瞒报、漏报现象。

统计的通知【篇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2010年06月25日 星期五 07:08 P.M.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4,141元5、2009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四川省2010年-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2010年05月11日 星期二 09:59 A.M.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陈四虎律师【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谢谢】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0]5号】:

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二、四川省上一【2009】各项指数【川高法民一[2010]5号】: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200812633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20084121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20089679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20083128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3191元(200824725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200824691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城镇居民:按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月工资=23191元/年÷12月=1932.58元/月

日工资=1932.58元/月÷21.75日=88.85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10857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10857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0857元/年× 5年=54285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4141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4141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4141元/年×5年=20705元

根据【川高法民一[2010]5号】最新修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6,952元6、2010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件使用,不得外传。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四川省2010各行业平均工资表

项目

2010平均工资(元)

经济类

(一)国有单位职工 37,502

(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 23,645

(三)内外资和港澳台投资单位职工 27,345

(四)私营单位职工 18,316

行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20,076

(二)采矿业 26,090

(三)制造业 22,873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6,686

(五)建筑业 21,538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1,092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3,922

(八)批发和零售业 20,346

(九)住宿和餐饮业 18,232

(十)金融业 59,167

(十一)房地产业 23,469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123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48,851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472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6,624

(十六)教育 34,122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8,477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32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6,215

统计的通知【篇7】

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普办:

为了妥善保管农业普查原始资料和PDA设备,保证普查资料的完整性,顺利做好数据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普查原始资料保管

1、资料保管范围。各类纸介质普查表清查摸底表普查小区示意图普查区地图。

2、资料保管期限。农业普查各类原始资料均应保存至2018年底。

3、资料保管方式。农业普查各类原始资料均应装订成册,统一保存在区农普办(请在文件盒或箱子外显著位置注明**镇**村**普查小区)。

4、资料保管要求。区农普办会指派专人指导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普办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二、关于农业普查PDA设备清理回收

1、PDA设备中普查数据的清理。已完成数据上报的PDA设备,在设备回收时需清除设备注册信息和普查数据,操作方法见附件1。如有各种原因引起的数据丢失漏报等未上报的数据,请暂时保留该PDA设备中的普查数据,后续补报工作将由区农普办统一布置安排。

2、PDA设备的回收清点。请各镇(金山工业区)农普办在6月15日前完成 PDA设备的回收清点工作。对区农普办下发的PDA设备必须清检后填写《三农普PDA设备回收清单》(见附件2)。

3、PDA设备的保管送交。区农普办下发的PDA设备(包括PDA主机及充电器数据线保护套外包装盒)暂由区农普办保管。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统计的通知【篇8】

各镇街道仙葫经济开发区经普办:

为了做好青秀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PDA设备管理和回收上交工作,充分发挥PDA的功效,根据《关于做好南宁市三经普PDA设备留用和回收上交工作的通知》(南经普办字[20**]32号)要求,现就我城区三经普PDA统一回收上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回收上交时间

20**年8月13日——8月15日。

二、回收上交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对于配件不齐或有故障的设备,自治区经普办将拒绝接收。因此,各镇街道仙葫经济开发区经普办在设备上交前,必须确保PDA零配件齐全设备无故障。

1、检查设备:

(1)检查PDA设备零配件是否齐全,必须配有包装纸盒充电器数据线硅胶套TF卡;

(2)检查PDA是否能正常开关机及使用,充电宝是否能正常充电使用。

2、清点上交:

(1)清点从PDA上拆除的硅胶套数量及TF卡数量,分类单独上交;

(2)清点可正常使用的充电宝数量及有故障的充电宝的'数量,分类单独上交;

(3)清点配件齐全(有包装纸盒充电器数据线)的PDA数量,单独上交;

(4)清点配件不齐全(缺少包装纸盒或充电器或数据线)的PDA数量,单独上交;

(5)清点无法正常开关机的PDA数量,单独上交;

(6)完成《各镇街道开发区经普办上交PDA设备主机及配件清单》(详见附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报城区经普办。

三、今后PDA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本次回收上交基层PDA设备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南宁市经普办将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分配给各有关专业使用,使PDA设备尽快投入到劳动力调查名录库维护1%人口抽样调查等工作中。配发的PDA设备的管理严格按照《广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统配设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工作总结之家 m.gz85.cOM]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第三次

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年8月12日

统计的通知【篇9】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件的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0年6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涉及招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与合法有效的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条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价)增加的,且履行了约定的或规定的报批、审查程序,承包人与发包人就中标合同的内容协商作了修订和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当事人对发生变化部分的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设计、施工、监理或业主方在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增加等合同内容变更中有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情况的,人民法院对虚假部分的内容不予认可,并不得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五条 合同中约定了以第三方审价或者审计确定的造价作为付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工程款结算的情况进行审价或审计,并以第三方确定的造价作为判决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通过审计查验完成的工程量的,经审计确认的有关工程量的签证记录可以作为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具有证明力,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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