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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在法国大革命中,《社会契约论》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

“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

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梭描述的民主政治最理想的社会模式。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一种紧密的社会纽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作者:高了太阳

社会契约理论是17-18世纪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关于国家起源的著名而深远的理论。它已经持续了300年,其主流地位不可动摇。在卢梭之前,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哲学家,如霍布斯和洛克,认为国家以前是一个自然状态,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一切,都有权拥有一切。

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社会是永久处于战争状态的 — —“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通过明示或暗示,同意依《自然法》定立契约,把手中权力部分让渡给社会整体,这样以契约方式建立国家的任务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幸福,若国家违背了,人民有权反抗并推翻**。这个说法显然是虚构的、是假说。

所谓自然状态和人民租让权缔约国不是历史史事,而是历史虚构和理论假设,因此这一理论不符合事实,不能证明,不能相信。但因为它是以人为本的,建立在理性和人性基础上的权力与国家理论,它也蕴含着人类的美好理想和期望。因此此说虽假,但却无损于它的魅力。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是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很有特色的观点之一。他说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下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

在社会契约中,人人放弃自然自由,获的契约自由;在参政过程中,只有人人平等地放弃所有自然自由,将其转移到整个集体,才能获得平等的契约自由。之后他继续说道:“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那些相信自己主子的人停止不能比他们统治的人甚至更多的奴隶。卢梭是一位善于发现潜在的、普遍接受的矛盾的大师。也许这是一种解释为极大的影响的工作。

《社会契约论》还有一个主要的思想,那就是天赋说权利即人权,与生俱有,是人即有的。虽然马克思说“出生只赋予人的生命、自然的存在这个说法进步犀利美丽。人民主权学说。

几乎所有现代国家都声称自己是“人”。公共商议,大规模的示威活动,投票,全民投票等所有仪式成为一种流行,将是对自由派的国家一样必不可少的。

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起源于柏拉图。他认为,当代民主政治的问题源于这样一个理想的事实,即这种民主形式是在希腊城邦的紧密共同体中发展起来的,不能适用于一个集权和技术民族国家的需要。

卢梭的社会契约与当时普遍接受的想反。他认为人们不是**和自私在自然状态下霍布斯宣称的那样。卢梭认为,社会滋生不平等和自私,因为它涉及权力和私有财产的获取。

因此诞生了他著名的高贵的野蛮人存在于所有的人一起生活在和平与和谐、 自由社会的限制时间的概念。

社会契约是围绕政治职能展开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联合的形式来捍卫和保护美国的社会力量,但将最大限度地为每个人的个人自由。与卢梭早期的作品一样,社会契约承认公民社会,尽管它剥夺了公民的一些自由。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求自己的力益,直到发现保护自己免受他人威胁的力量还不够强大。卢梭在捍卫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主张保持最好的“本能”。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增加价织的同时,也增加了诸如稳定和安全的价值,这可以使一个政治组织的**系统。这完全背离了卢梭早期的作品,非常可疑。所有的**权限都是正式的。

首先,卢梭阐述了**理论的一些传统形式。他认为,政治秩序的基础不仅可以是法治:任何**允许奴隶制和君主制,主张对神圣权利的制裁。第一,强权即公理的想法有没有一个地方在卢梭的政治制度。

人们屈服于需要和恐惧,不是因为他们想要;与这样一个社会名称的合同不值得使用。那些靠武力统治的人没有道德感,因此卢梭认为武力不可能被正确地创造出来。关于奴隶制,卢梭承认了希腊人和罗马人都拥有奴隶,并他们认为奴役是自然的对于某些人,但他认为为人民交出他们掌握的权利是符合人的本性,因为人不是自愿进入到被奴役状态。

至于神权统治,卢梭看不出一个人能否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维护所有臣民的权利。当这位统治者去世时,最常见的事情是由于突然缺乏权威和权力而导致的帝国崩溃。这种崩溃造成混乱和不安全,因此社会契约的条款是无效的。

他承认,对于个人来说,国家可以命令他们,强迫他们,并确定他们是为了生活。生活的秩序和那个人对社会的许多要求也有很大的力量,即使他们没有力量支持他们。然而,他坚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那些赤裸裸的权力、 威胁、 胁迫、 任意的法令,以及恐惧或狡猾的提交,因为人讲的正当的权威、 合法行使武力、 公民的权利和统治者的职责。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社会契约论》的温度与光芒

——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没有人不为这样的句子而欢腾雀跃,这句话就出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此为切口,带着一群懵懂的学生研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开始接到高一名著阅读竞赛的这个辅导任务还是有点发怵。

经过长时间的冥想,我决定打破传统,分三步或三节课学习。我只能从阅读方法和接受美学的角度来组织阅读,不能寻求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刻理解,而只能播下契约社会的种子。

第一步给孩子们讲讲我们为何要读《社会契约论》。一本书,特别是一本其意义更多地指向现在或未来的书,不能清楚地告诉孩子们阅读的意义,特别是与我们自己的环境或生活没有什么联系。仅仅以参加比赛为外在胁迫,是无法进入内心的。社会契约理论对日本的影响,梁启超、严复、革命党人对《社会契约论》的研究、推广和态度......

借助专家视角做了一番这样的梳理,分享给孩子们,让他们意识到《社会契约论》与中国,有一种让人憧憬的关联。

第二步,结合此书章目和内容特点,即《社会契约论》包含的各类话题都是独立成章,诸如财产权、人民、法律、君主制等,让16名同学分工协调各自认领一个话题,按照下定义的方式提炼理解,再做分享。课堂上的分享真的很棒。孩子们的阅读和理解超出了我的预料。

第三步,我研究了2016年竞赛的决赛大题,设计了一个思考题,请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第三步,模仿去年竞赛的决赛答题,设计一个思考题,写后交流:阅读《社会契约论》,你最想解说其中哪个话题?请选择您熟悉的历史事件和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和分析,不少于400字。

每个人的分享时间不超过三分钟。我建议一位同学问演讲者一个问题,我将就此发表评论。这是一种近似沙龙的思想交流,每一个同学研究最深的合起来就是一串明亮的珠子,高冷的《社会契约论》因为不同的读者演绎和交汇而有了现实的温度和熠熠的光彩。

论选举选举是一种复合行为,可采取选定和抽签两种办法。中国古代的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举,理论上是所有人都有选举的权利,但实际上只有很少人参加,而竞选者所依凭的主要是体现在个人自身的德行,才能、名望、族望或文化修养。在中国现代选举制度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村民委员会代表度是选举产生的。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由人民直接选举。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属于两种办法中的选举,但是又不完全体现,因为公民的参与度不高,而且也因为公民的素质不高,无论在品德、才能还是地位财富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异,无法实现抽签的形式去选举。在世界上,选举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和一种民主形式,而现代选举则起源于英国的选举,由下议院议院通过普选产生。所有年满18岁的英国公民和爱尔兰共和国公民都参加选举。

纵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选举制度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选举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共同、平等和竞争的原则。而美国的选举制度中,他们是有不同党派的候选人到不同州进行演讲,拉票,然后最后进行民意投票,而实质上背后财团的雄厚实力也有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现代选举中因贿赂而获得权力的仍有不少,不公平也鲜然可见。

防止**篡权

毫无疑问,即使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思想并不可能实现或与今天情况不相同,他所提出和某些思想在今天看来显得十分有先见之明。

卢梭认为,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国家应该定期举行类似中国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会。为什么可以利用定期集会来防止或拖延侵犯人权的行为?以罗马十大会议为例。他们只当选了一年,然后又延长了一年。最后,他们不能永远被控制。

反观与定期集会性质相同的中国人大,人民行使权利的方式规范而有效,通过提议案等方式紧紧握住权力,防止**纂权,以致中国目前相对稳平和谐。卢梭对于防止**纂权的方法的进步性可见一斑了。

***体的死亡

任何物质都不会永恒,制度如此,国家如此,政治体也如此。即使是最好的机构也会产生自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人们可以建立一个持续时间尽可能长的系统,但他们一定不想让它永远存在。

就像封建制度一样,这是一个多少君主和地主都想继续自利的制度,但最终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所取代。

而政治体从诞生起就开始走向灭亡。就如同人的身体一样,你只能做到尽量长寿,但无法长生不老。而政治体的持续时间也能通过一些措施使之延长,它生命的原动力存在于主权权威。

主权权威不可划分,让人民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让他们在全国各地都能享受同样的权利和富足的生活,国家就可发展得最强盛并治理得尽可能好。维护主权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政治主体的生命。然而,政治上总会有死亡的一天,这是不可否认的必然结果。

论“一个好**的标志”的局限性

众所周知,卢梭是位伟人,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已然跨越两个半世纪,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世界巨变来到我们面前,虽然这本书仍然有很多闪光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历了多次巨变的世界中,卢梭的理论也有一些不适应这个时代,我选取《论一个好**的标志》来证明这一观点。

在本章书中,卢梭认为一个好**的标志,即是人口的发展,壮大,认为统治越成功的**,其统治的人口会越多,但其实我们今天看来,这个观点是很不现实的,因为似乎越发达的国家,人口就会越少,反而像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会更多。

我认为造成卢梭这一观点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时代局限性,卢梭写完这本书的时候,英国工业革命才刚刚开始,虽然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但仍没有显露出其对整个世界的改变能力,对于民众思想的改变能力,也就是说,这时候的时代,处在新与旧的交界处,很多东西与过去的封建统治时期并没有什么不同,这个时代给卢梭的印象,仍与过去没有什么不同,要知道,在过去的时代中,的确是以人数论英雄的。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社会契约论》写于1762年,到如今已经约250年了,有持久不衰的生命力。下面我介绍这本巨著的主要内容。

作者简介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 rousseau1712-1778)法国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卢梭1712年生于日内瓦,出生仅一周,母亲就去世了。12岁那年,父亲与人决斗被迫逃离日内瓦。

从此,卢梭失去了亲人的修养,厌倦了世间的艰辛。他先后当过学徒、仆人、随从、家庭教师、乐谱缮写人、秘书、作家和乐师等,屡屡变换社会角色。1749年应征第戎科学院征文,以《科学和艺术》一文获奖,一举成名。

但命运并未见好转,多次因著作、思想而被迫流亡、颠沛流离,几乎没有安居乐业的时候。1778年7月22日贫病交加的卢梭孤独地去世。卢梭没有系统的学校教育。他通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学习获得了渊博的知识。

《论科学和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等一系列著作对近代社会各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批判和改革,震撼了西方社会,推动了历史进程。正是这些观点独特、魅力无穷、意蕴深刻的作品,确立了卢梭思想大师的身份,构筑了卢梭神圣而耀眼的光环。

作品背景:《社会契约论》诞生于18世纪的法国,当时法国处于社会变革的前夜、危机四伏、百病丛生。社会等级森严,所有人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级为僧侣,人数虽少,却拥有特权。第二层是以国王为首的贵族,他垄断一切权力,拥有大量财产。政治上专制独裁、横征暴敛,思想上禁止一切进步思想的传播,迫害进步思想家。

第三层是农民、手工业者、城市平民、资产阶级等,他们没有地位,承担一切税收义务,忍受剥削和压迫。资产阶级虽然有大量的财富,但仍然被排除在政治统治之外。阶级矛盾和矛盾日益尖锐,社会严重不公平、不平等。

封建制度及其生产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前进的枷锁。因此,什么是社会合法性的基础,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如何保护和实现人权,摆在所有有识之士面前。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对时代焦点思考的产物。

面对各种社会缺陷,法国形成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自由、平等、民主、博爱等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进行全面批判和否定。命运多舛、饱尝辛酸的卢梭也是这场运动的参与者。

他的《社会契约论》吼出了18世纪的时代精神,为封建制度灭亡发出了战斗檄文。它是卢梭针砭时弊、构建理想国家和社会的尝试。

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个部分

一社会契约及其目标:平等与自由

二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一般意志是社会契约的核心和基础,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灵魂,是社会自由的生命线。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

在民政管理中,主权的根源是人民,而不是君主、贵族或任何其他群体;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只有人民有权制定法律。

政府介于主权和公民个人之间。它是一种衍生力量,是主权国家授权的机构。政府不是人民的主人。它只被委托和任命执行法律。人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推翻任何非法政府、政权、专制、暴政和暴君,恢复主权,重建社会和政权。

三是法治思想。卢梭把法律比喻为纯金。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的根本制度。

法律是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对全体人民享有主权的规定。法律只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实际上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法律是温和而有益的束缚。

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对于法律人都是稀松平常的,但是它是在18世纪处于黑暗封建统治之下的法国产生的,所以是非常的难能可贵、振聋发聩。我想重复一下关于社会契约的部分,社会契约的含义、性质和目标。

社会契约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社会里。那么人们为什么保持秩序,服从统治?为什么服兵役、纳税?

卢梭认为这是因为人们之间有社会契约。那么一切立法体系、社会价值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和平等。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一个人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面对巨大的生存障碍,个人无法承受。怎么办?

人类被迫改变生活方式。如何变?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只能聚集形成力量的总和,克服生存的阻力。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这种结合使每个成员都能服从自己,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

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通过同样的行动,社区获得了它的统一、它的公共自我、它的生活和它的意志。

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将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走向道德正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社会契约的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实际上权利仍然保持在每个人自己手中,每个缔造契约的人既是个人,又是集体、公众中的一员,既与公众缔约又与自己缔约。这种契约的双重性决定了在社会契约中,人们通过奉献和权利转移获得报酬。他们获得了与失去的一切同等的东西,他们获得了更大的力量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一切。

政府不是社会契约的一方。社会契约是集体、社会及其成员之间的契约。这个协议不是上下级、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协议,而是自己和自己之间自由平等的协议。这是一个合法、稳定和有益的协议。

社会契约构成社区后,成员不仅自由平等,而且社区承担着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成员之间是互助关系,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使之同仇敌忾。

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

卢梭指出,通过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都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每个成员都成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社会来说,建立了一个道德的集体的共同体,一个大我;对于个人来说,从此永远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公正代替了本能,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变成了一个有智慧的生物,成为充满德性的真正的人,生活在一种更美好、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之中,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由社会的结合保障其神圣的权利代替了奴役、强制别人的强力和强权。总之无论对国家、对公民都是新生的开始和基础。

社会契约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

既然社会契约如此神圣,它最根本的目标是什么?卢梭认为是自由。“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再枷锁之中。

”这是卢梭的名言。人生而自由,这是天然的自由,进入政治社会,人失去了这种自由,套上了枷锁。为了恢复自由,重获自由,人们诉诸社会契约的方式。

这是社会的自由、契约的自由、公意确定、约束的自由。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由是神圣的、不可侵犯也不可转让的。出卖自由就是出卖自己的生命。社会契约与自由的关系是复杂的。

一方面社会契约赋予主权者支配其成员的绝对权力,但主权者不能对成员进行任何无益于集体的约束;另一方面,每个成员由于社会契约转让的一部分权利,仅仅是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由此可见,主权权力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并且人人都可以任意处置保留给自己的权利。

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认为私有制造成贫富分化,不平等产生。政治权力机构的设置确定了强者和弱者的区别。暴君、专制独裁使不平等发展到顶点。

卢梭认为平等的含义是,“就权力而言,权力不能成为暴力,只能凭职位和法律行使;就财富而言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

卢梭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他说:“人人都服从,却没有人发号施令;人人都服务,却没有骑在人头上的主人;而且在这种明显的服从关系中,谁都没有损失任何自由,而只损失可能有害于别人自由的东西,反而更加自由……这些奇迹都是法律创造的,人们之间有正义和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因此,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真正确立和实现了平等。“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10分钟

卢梭是伟大的反封建思想家,但是他的巨著也有不足之处,其中的内容矛盾重重。他提倡注重事实,但他的社会契约、公意、主权都是理想性的范畴,带有想象甚至幻想的性质和成分。但是瑕不掩瑜。

法国1789年大革命就是在卢梭思想的感召下一步步深入的。卢梭依然是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他的巨著是留给我们后人的无价财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作者:丁岭杰

作者:江西南昌南昌大学330031

刊名:党史文苑(学术版)

英文刊名:literature on party building

年,卷(期):2010,(5)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8条)

1.卢梭.杨国政社会契约论 2004

2.卢梭社会契约论 1982

3.卢梭***经济学 196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95

5.洪堡.冯兴远论国家的作用 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7.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2007

8个。段小平代表制**2007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王辉.wang hui《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人民"教诲——《社会契约论》卷

一、卷二的解读-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1)

从physis和nomos以及theoria和praxis关系出发审视,可以看出,卢梭卷一和卷二中关于"人民"的概念是既有联系也有实质性差别的.卷一的"人民"是普遍的,它是任何政治体都具有的形式一致性.而卷二的"人民"是未缔结社会契约前的人民--"民族",是不同政治体相互划分敌友的依据,是一个共同体区别于另一个共同体的关键.

2.期刊**庄满满.林雪钦卢梭的理想社会——对《社会契约论》的文本分析-考试周刊2010(30)

是卢梭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中卢梭关于理想社会两个角度的描写:社会契约的签订和**的成立,论述了卢梭笔下的理想社会实行的并不是直接民主制,而是民主贵族制.

3.学位**黄晓明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2007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以新的平等观、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

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

8、 19世纪,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推翻了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总结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民主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家制度。

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

4.期刊**吴雅凌.wu yaling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汉译及其影响-现代哲学2009(3)

卢梭思想在近现代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更是从1898年开始在中国得到翻译和绍介,在20世纪初期成为中国学人眼里的福音书,一时人人谈自由平等,必言卢梭及其民约思想.本文从的早期汉译情况人手,通过分析、比较中江兆民、杨廷栋、马君武等汉译本,试图理清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卢梭民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真相.

5.期刊**钟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

是卢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社会契约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对其的评价也各不相同.文章试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为出发点,对人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过程中情感等方面地各种变化进行**,以求较全面的把握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内容及实质.

6.学位**刘晶《社会契约论》的伦理解读——对卢梭的新透视2006

本文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来考察和探索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精神主旨。其目的是要表明,《社会契约论》作为卢梭的一部关键性著作

,应该把它放到卢梭对人和社会的整体性思考进程中来理解;并且表明,在与卢梭所关注的基本问题的相互参照与交织中,可以获得研究《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和他在伦理思想方面的重要见解,特别是由此可以看到,伦理问题以何种方式构成了他最内在的思想—即关于对现存社会的批判与重构;个体与社会辩证统一的思想—的基本主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种调察和探索,能够对当今社会的全面发展有所启示。

7.期刊**肖丹.xiao dan从霍布斯到卢梭——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

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简略回溯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围绕自然法、自然状态、人性以及国家权力问题时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进行梳理解析,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8.期刊**袁静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商情2009(2)

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9.期刊**张康芳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论之差异分析-黑龙江史志2009(4)

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的一种国家学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对霍布斯和卢梭这两位社会契约论的典型代表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得出他们在哲学基础、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等方面有较明显差异.通过**二者在契约理论上的差异,大致总结出两位思想家对西方政治实践以及政治理论发展的不同影响,最后**两者对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具体模式的构建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10.期刊**张维新.zhang wei-xin**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4(5)

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卢梭在中,讨论了构**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尤其重点**了法律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只有在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中才能体现出来.

法律具有多重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意志”,即法律具有人民性。从本质上讲,法律必须体现在正义理论的法律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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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使用:延边大学图书馆(wfser27),授权号:***-be36-49ea-b0b8-9e9d018b413d

**时间:2011年3月6日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下被赋予的自然权利,应该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一种非自由的状态中,遭受着各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为了获得自由,一个人必须区别并与附着在身体上的各种枷锁和不平等现象做斗争。总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倾听良知的召唤。卢梭称这种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有权享有自由。

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如此无私,任由他人领导,损害自己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限制双方的行为,保证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

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腊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双方都能接受,双方都有让步,让步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们生而自由,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不得不放弃对政府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和实现自由与平等。法律作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属性导致了一般意志不仅是社会意志,而且是个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18世纪,卢梭的天才提出主权在人民。18世纪是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有待进一步研究。卢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时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

同时,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权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气候、风俗习惯、民族等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树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其中,贵族是广泛代表社会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尽管他的一些理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们学习。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

“中外名著阅读活动”论文

题目读《社会契约论》有感

作者和学号陈秋萍***

班级09电子商务(1)班

日期2011年5月15日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独裁之后,伴随着技巧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法及新的社会阶层的涌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国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宏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集中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思想。针对封建制度的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的口号: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我认为该书的中心思想有,

1、 人生而平等自由,国家只能是自由人自由协议的产物。一旦被强行剥夺了自由,人民就有权进行革命,用暴力恢复自由。

二、国家主权在民,最好的政体为民主共和国。

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也是无价之宝。与其他任何东西交换都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

他的首要原则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

也许每个人对人权和主权的理解都不一样,但如果按照卢梭的论述和定义,人权高于主权,两者并不矛盾。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人权。

卢梭假设有这么一个主权者和人民签订了契约,这个主权者是公正、无私、神圣的。当然,在现实中这种主权者是不存在的,在中国,卢梭的主权者有些类似我们想要的圣君。 卢梭说,“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

对作为主权成员的其他个人和作为国家成员的主权的义务。” 因为契约,我们从人民变成了公民,我们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权利,也要考虑自己的责任,我们不仅对自己负责,我们还要对社会负责。 主权者通过法律从两方面进行规定。

为此,卢梭对主权者给予了严格的定义,“它的合法性来自其所根据的社会契约基础,它的公平性是因为它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它的实用性是因为它除了共同利益之外不含其他对象,它的强制性是来自公众力量和最高权力的支持。”

所以,“主权权力,虽然绝对、神圣、不可违背,它不能超越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 这里强调的是,所谓“一般约定的限制范畴”就是指“人权”,也就是指个体的自由,如果主权凌驾于人权之上,这个主权也就失去了合法性。 一个否认人权的主权是不可想象的。

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它带来了暂时的和平,它也建立在专制的封建制度下。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像罗马一样的民主制度,也就是贵族民主制,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社会契约论》是一本博大高深的著作,作者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依据伏汉(c.e.

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以前对民主有一个模糊的概念。看来投票就是民主。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这种个人意志将成为普遍意志,并对全体成员产生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只是一个幌子,并没有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利益。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是一般意志的具体表现。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因此,我认为,在我国,国务院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应称之为法律。因为它不是一般意志的体现,所以很难落实正义原则。但回顾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但在立法过程中,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存在着权力竞争。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很大一部分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预,这并没有体现在一般的意志上,而是体现在**部门的利益上。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的论述。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

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的基本职责,那**实在是太轻松了。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

一个国家的**不需要依靠外力就能培养和吸引进可能多的人,这是一个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姓名:陈明利

班级:10级思想政治教育班

学号:***

指导老师:肖立国

《社会契约论》的作者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卢梭,他是典型的浪漫主义“艺术家”,他所经历的法国的大革命时代,这本书很大体现了作者的精神世界。读这本世界名著花了我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我不得不承认这本书确实有些东西要找。

在《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卢梭从人的本性出发,对个人、社会、政府的权利,对政府的形成、运作和一系列制度,对国家的形成、兴盛和衰亡等等问题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们去研究的经典巨著。《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最崇高的礼物。这是无价之宝。这是疯狂和不平等的交换与其他任何东西!他反对使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政府使用武力是对人权的侵犯。即使带来暂时的和平,也是建立在专制封建制度基础上的短期和平。

通过社会契约,人们形成一个权威,即政府。它不是专制制度下形成的符号,而是真正保护人民权利、按照人民意愿办事的社会组织。当然,我认为这样的政府在中国应当是实现不了的。因为代表的代表不是人民的代表。

社会契约下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合同双方可以相互制约。他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现在世界上每个人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源于作者的思想。

当然,就我们对世界各国政治的了解,我们会认为作者认为的社会太理想了。而按照当时的制度和人们的观念,作者所描述的社会是无法实现的。可能受到原来的思想观念,或者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一点又让我不敢苟同。

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定只能通过公民大会作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这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但在法国大革命的道路上,他的思想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他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只有人民互利互信,国家才能实现民主。

在现实中,卢梭尊重的是与罗马相同的民主制度,即贵族民主。他认为,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他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

既然社会秩序如此重要,暴力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建立一个管理社会的权威?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的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即政府形成权威,赋予权威一些必要的权利、财产和个人管理社会的自由,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权威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契约各方的生存。

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用制权和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权设计。

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

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

”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社会契约论》所体现的毕竟是西方在自由和人权下诞生的政权,当然也有不少与中国现实差异很大的观点,但是在人类进步的过程中,不免有些曲折,我们看这本书还是应该怀着去糟粕取精华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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