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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书写合同当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吗?随着全球贸易发展的越来越好,因为合同的签订常常可以帮助更好的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为了满足您的需要我整理了以下信息:“商标合同”,欢迎你阅读并分享我的作品希望能传递一份美的力量!

商标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单位(甲方)注册的______________商标,因业务需要,特委托______________(乙方),在中国境内,为其进行________商标监测代理的法律事宜。此合同(或电子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一、监测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测内容:甲方提供注册商标证、营业执照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乙方全面监测甲方同类商标的品牌名称或品牌图案,及时发现恶意抢注、无意抢注相似商标或他人恶意贴牌的违法现象发生。

三、监测时间: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沟通方式:乙方在商标监测期间,若监测到有关甲方同类相似商标申请时,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尽快协商后,代为甲方办理商标异议法律事宜(商标异议费另计),以第一时间对他人恶意抢注、贴牌或无意抢注的相似商标提出异议,全方位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

五、监测费用:商标监测费RMB______元/类/标/年。商标监测共______年,合计RMB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甲方将全款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并将汇款单传真到乙方,乙方确认后开始为甲方执行本代理合同的高质服务。

七、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在商标监测到期后,停止为甲方进行商标监测。乙方为甲方进行商标监测期间,出现商标异议即他人相似商标注册成功时,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商标监测费用。双方均不得泄露该计划秘密,违者处罚总款____%。

八、仲裁:以上合同内容,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执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九、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合同(篇2)

餐饮商标加盟合同

甲方:(商标持有人)xxxx公司

乙方:(加盟者)xxxx餐饮有限公司

一、合同目的

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商标加盟事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二、商标授权

1.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使用其商标,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确保一切使用行为正当合法。

2. 商标使用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商标在乙方管理餐厅周边环境的装修、餐具、包装、餐点菜单等影响终端客户品牌形象的方方面面;在网络、广告、推广活动、公关、营销等各个领域中使用;乙方的员工能够在培训、展示和推广活动等中使用。

三、商标保护

1. 乙方同意保护甲方商标权益,不得侵犯、贬低、毁损商标,必须对商标做好保护工作,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如发现有侵犯甲方商标权益的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处理。

四、合作期限

1. 合作期限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至_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

2. 到期前一个月,乙方需提前与甲方商议是否续约。

五、商标使用费用

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缴纳商标使用费用,支付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为准。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商标管理

1. 商标使用方案由甲方编制,经乙方审定后执行。商标使用方案包括商标使用的方式、范围、保护措施、使用期限等内容。

2.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方案执行,并及时向甲方提交使用报告、效果报告等文件,确保商标使用的效果。

七、保密

1.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对涉及到的商业机密、商业秘密及合同条款等保守机密。

2. 未经对方授权,双方不得将双方的合同内容、本协议涉及之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等,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八、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一方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告知,要求其改正违约行为,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九、 责任免除

1. 因天灾、战争、政府管制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能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责任。

2. 甲、乙方应当尽可能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仲裁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设立的仲裁委员会。

十一、 合同解除

1. 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协商签订新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失效,新合同自新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多次违反本合同规定并经催告或限期改正仍不改正;

(2)乙方停业、破产、清算或者歇业;

(3)乙方严重损害甲方商誉和良好形象。

3. 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单方面申请解除。

十二、其他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或者补充协议商定后方实施。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

自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以上就是“餐饮商标加盟合同”的范文,不同具体情况的加盟合同中,还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为了防止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纷争,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该认真阅读,明确补充协议,确保在合作期间相互尊重,共同成长。

商标合同(篇3)

注册商标转让方:(甲方)

注册商标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基本信息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徐纯记+图形、商标注册号: 类别: (二)、商标图样:

二、商品质量的保证

注册商标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在转让商标的同时以及成功转让后,如原消费者或原有经销商及产品代理人主动联系受让方有关新产品的开发销售等事宜,转让方不得无故阻拦。转让方应不干涉受让方正常的市场开拓工作。此转让仅限于商标所有权的转让,并不牵扯任何有关产品配方或技术方面的转让。

三、注册商标转让的性质

转让方将该商标的申请权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的所有权永久转让给受让方。

四、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由受让方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五、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甲方无偿将上述所有商标转让给乙方。

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七、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提交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签章)

商标合同(篇4)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协商就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乙方代办商标注册项目,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公章),个人提供身份证。

2.甲方提供注册商标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并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4.乙方应及时将甲 方的商标申请材料递交国家商标局,并及时通报商标审查进展情况,转交商标局下发的文件,直至获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费______元人民币,其中商标局官费______元人民币,乙方服务费______元人民币,查名费______元人民币。

5.付款方式:办理时当场付清。

6.协议书签署后,甲方若因自己原因中止注册,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的费用损失。

7.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至甲方拿到商标局出的商标受理单。

8.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

甲方 (签字):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

商标合同(篇5)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 附加义务

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第九条 一般规定

附表a

本合同由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证方”)一家根据香港法律成立和存在的公司,办事处设于香港湾仔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商业登记证号为:6906775- 000-12-b,和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受证方”)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资经营公司,主要办事处和营业地点为厦门,相互之间于1986年3月3日签订。

鉴于许证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获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卷烟的商标注册,并有权出让上述商标的使用许可证;及鉴于受证方愿意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的权利;及鉴于许证方愿意按照雷诺士公司和厦门卷烟厂和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1986年3月3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合同,允许受证方生产和销售有上述商标的卷烟(以下简称“主合同”)。

双方特此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在使用本合同时,下列名词应有下述定义:

1.01 “许证商标”应为列于附表a中的商标及其相应的申请号码或注册号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及终止以后,此等商标均应保持为许证方或它的附属公司的财产。

1.02 “许证牌号”应为在附表a的第二部分列明的卷烟牌号,以及根据本合同颁发的授权书中加以阐明的其他许证商标牌号卷烟。

1.03 “授权书”应是由许证方一位负责行政人员签署而写给受证方的总经理一封信,信中订明受证方将制造的许证牌号的特殊标准和规格,授权开始生产及其销售,并包含许证方认为对此等生产及销售有需要的资料,要求或条件。

1.04 “技术资料”的意义应为许证方向受证方透露,用于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业秘密,专门知识,经验,方法及规格,并假定所有许证方向受证方作出的透露都是技术资料。

1.05 “净销售量”的意义为受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出的每种许证牌号卷烟的总数量(包括未付款部分),减去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退回的卷烟数量。

1.06 “净特许权使用费”的意义为根据本合同受证方应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比率及方法计算,不扣除任何种类的任何税金,费用或支出(本合同第

3.03节所述者除外)。

1.07 “中国”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

1.08 “组成材料”的意义为受证方生产许证牌号时使用的所有材料,包括烟草,香料及其他成份等。

第二条 授予及条件

2.01 许证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授予受证方在福建省制造和包装许可证牌号的独家权利。本授权的内容包括受证方有权在中国全国出售受证方制造和包装的“许证牌号”产品。

2.0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应以最大的努力在中国利用第2.01条授予的权利。

2.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证方或许证方不应在福建省内协商,签订协议,或者参子任何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或可能使受证方或许证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的能力减弱的商业交易。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及付款办法

3.01 考虑到受证方使用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受证方同意向许证方支付按下列比率计算的净特许权使用费:每一千支卷烟的净销售量提取使用费(us$)。

3.0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受证方应于每个日历月底之后三十(30)日内,以美元向许证方支付所有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该款应以汇款形式汇入由许证方指定的与中国银行有业务联系的国外银行帐户内,每一次的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应是付款前一个日历月份内由受证方销出或受证方授权销出的许证牌号的销售数量,不论受证方是否已从它的客户得到此等卷烟的货款,此种销售数量应根据第1.05条确定。

3.03 由于许证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净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许证方按中国税法在中国缴纳的一切税金,均委托由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预扣和代缴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作为受证方应向许证方缴纳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部分。受证方以许证方的名义缴纳的一切此种税金均应在缴税日期的十(10)天内将单据送交许证方。这种单据均应附有以许证方为付款人的政府正式收据,收据并应指明与此种税金缴纳有关的是哪一笔净特许权使用费付款。

3.04 每个日历月底之后十(10)天内,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一份有关每种许证牌号的报告,其中列明:

(a)生产的卷烟数量;

(b)销出的卷烟数量;

(c)上一个月份内因为损坏,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能售出而从市场退回的卷烟数量。

3.05 每个日历年结束后三十(30)天内,受证方应依据许证方合理要求的形式和详细内容,向许证方提供适当的文件,列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内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的在中国国内使用于许证牌号的广告费用,总结在上一个日历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广告交易,并证明其准确性。

3.06 受证方应保存适当的帐簿和记录,其中应准确写明按本合同范围内所作的一切交易。许证方可以在受证方的正常营业时间内指派代表或代理人,检查受证方与生产和销售许证商标香烟有关的生产,广告和销售的帐簿和记录。

第四条 组成材料,包装,广告和推销

4.01 所有与根据许证商标由受证方制造和销售或受证方授权下制造和销售的香烟使用有关的设计,包装,标签,箱盒和其他组成材料,均应按照许证方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并且得到许证方事先书面批准方可使用。但在清楚达到许证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上述书面批准。许证方批准某一项目之后,受证方在未得到许证方的书面批准之前不应对此项目作任何改动。对于许证方未向受证方详细提供的配方及其它化学组成,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供中国有关的法规的详细清单,许证方应以书面确认所提供的上述各项是符合上述的中国有关法规。在上述前提下,受证方有责任保证所有这些材料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受证方履行这种责任。许证方对任何项目作出的批准,只限于有关生产许证牌号材料的质量标准和规格。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使用于每种许证牌号的所有材料的版权,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将签署文件证明许证方对此种版权的所有权。

4.02 受证方在中国推销许证牌号而作出的推销计划应经受证方董事会批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许证牌号的广告宣传费用金额,为此目的而使用的广告媒介,广告稿件的设计和文字,以及受证方采用与许证牌号有关的广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均要在许证方的指导和预先征得许证方书面同意下进行。许证方应尽可能协助以使受证方对以上各项目都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

4.03 受证方将保持向许证方反映在中国国内有关许证牌号销售的市场情况。

第五条 制造,质量控制和监督

5.01 许证方应把受证方将制造的每种许证牌号的确定的标准和规格通知受证方。此种标准和规格应与每种许证牌号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点;烟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圆周,长度,重量,过滤咀,滤咀纸和卷烟纸。

5.02 在任何许证牌号开始商业性投产,销售和分发之前,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足够数量的受证方将推销的卷烟样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等,使许证方确定受证方是否能够符合并保持许证方对每种许证牌号确定的标准和规格,及取得许证方的批准,并向受证方颁发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受证方未收到授权书之前不应作商业性制造此种许证牌号,但是受证方提供的上述各项能明确得到许证方的满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许证方的标准和规格之后,许证方不应无理以其它理由拒发上述的授权书。

5.03 有关某种许证牌号的授权书颁发之后,未得到许证方的预先书面批准,受证方不应对该许证牌号作任何改动

5.04 受证方应在许证方可能不定时或每隔一段时间按照许证方指定的生产阶段及合理数量,将所制造的许证牌号和其组成材料的代表性样品交付许证方以供试验。样品费用由受证方负担。试验及检测费用由许证方负担。受证方应允许许证方在任何合理时候检查受证方的设施,观察受证方的生产过程,取得上述有关的样品。

5.05 如在任何时候许证方发现任何样品不符合所定的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许证方应将此种情况通知受证方,受证方应停止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此后,在未取得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前,受证方不应制造或公开发售该许证牌号。

5.06 每种许证牌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适用法律和规定进行制造,包装,贴标签,出售和分发。许证方对任何样品的批准只限于有关许证牌号的质量标准和规格。

5.07 许证方同意向受证方出售受证方将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组成材料。受证方没有义务须向许证方购买该组成材料,但是,向许证方之外的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应符合许证方所确定的许证牌号的标准及规格及本合同第4.01与5.02和主合同第十三条的条款和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受证方应向许证方提交建议向其他来源购买的组成材料样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如若该等组成材料符合5.02条并达到确定的标准及规格,许证方不应无理不予批准。由许证方供应的组成材料,受证方应只用于制造许证产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许证商标的卷烟,不应将其售予或付运给其他人。

5.08 受证方应按照许证方给受证方的总经理在本合同范围内的书面通知生产许证牌号卷烟。所有工作均应有最高质量并且符合最好的制造和贸易惯例。

5.09 受证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收回因为不新鲜或其他原因不应出售给客户的许证商标卷烟。

第六条 商标和技术资料

6.01(a) 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卷烟的工艺过程,配方和制法,及其所有改进和发展,以及受证方根据许证商标售出的卷烟在制造,工艺过程,包装,包装设计方面的改良和改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授予的许可证,均应成为并保持为许证方的财产,但第6.01(b)条所述的情况除外。

受证方应为技术资料保密,除了向其本身的高级职员或根据合同雇用于制造许证牌号的人员之外,不向任何其他人透露任何资料,所透露资料的极限仅为使受证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如有)其续期期间,能适当而有效地制造许证牌号。任何以书面方式提供的资料将仅以英文提供。

6.01(b) 在受证方通过自己的努力,对制造许证牌号卷烟所使用的工艺过程,配方及制造法等作出了重大的并可享有专利权的(或至少有与此相等的经济价值的)改进和发展的情况下,许证方有权与受证方商谈,根据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及许证方的书面批准。受证方应有权在制造许证牌号中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受证方将成为并继续保持成为此种重大改进和发展的拥有者,但这种所有权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影响或损害许证方对其许证商标及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在许证方提出书面要求时,受证方应将许可许证方以合理价格获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使用此种改进和发展的权利。按对等原则,许证方也有义务对上改进和发展保密。

6.02 对于任何许证商标的注册或申请注册的有效性,无论是文字或设计或其中许证方的权利,受证方同意不会提出疑问或反对,许证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续展注册有关的许证商标。受证方对许证商标的一切使用都应符合许证方的利益。

6.03 如有任何断言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受证方应将此种情况迅速通知许证方。许证方有责任承担任何因根据本合同使用许证商标侵犯第三方权益而引起诉讼的答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如受证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制造及销售许证牌号卷烟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时,许证方或受证方都可承担诉讼的答辩,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及赔偿责任,由受证方承担。

6.04 如果受证方知悉有任何人使用的任何商标与任何许证商标相类似,或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许证方技术资料的权利的事情,受证方应迅速通知许证方,如果许证方提出要求,受证方应与许证方一起参加许证方为保护它的权利所可能采取的行动,此等费用由许证未得到许证方的事先书面批准,受证方无权对与许证商标有关事件采取任何行动。

6.05 除许证牌号之外,受证方不应使用许证商标或授权使用许证商标。

6.06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中没有任何一处会以任何方式构成许证方转让许证商标或技术资料或任何权利,或者将许证商标和技术资料的任何权利,所有权或权益给予受证方(除了本合同已规定的使用的权利之外),或使许证方对任何侵犯商标权益,错误使用技术资料或不公平竞争等行动采取禁止或获得任何其他解除的权利受到减弱或影响。双方同意尽一切努力保证所有按许可证授予的商标注册继续保持有效及在将来保持有效,双方并理解和同意其中所有产权均为许证方所有。

第七条 附加义务

7.0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签署日期以后,如发生双方都无力控制和未曾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但是无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种事件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它应负的义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应由于此种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

7.02 如果发生任何受证方根据本合同生产的香烟出现缺陷,或者受证方制造,贴标签,销售,分发或刊登广告宣传任何许证牌号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和规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赔或诉讼,而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受证方将负责赔偿并使许证方不受损害。许证方应将任何此种索赔或诉讼的通知给予受证方,受证方应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对此索赔或诉讼进行答辩。

第八条 合同的期满和终止

8.01 本合同从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直至主合同终止为止,届时本合同也同时终止。

8.02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证方的所有权利应停止,受证方随之不再使用下列各项:

(a)任何许证商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应销毁任何印有许证商标的组成材料),而印有许证商标的成品则与许证方另行商讨决定处理方法;

(b)与许证商标相似的任何商标;

(c)与许证牌号使用的相类似的任何设计,容器,包装,纸盒,包装纸和广告;

(d)任何技术资料。

8.03 本合同终止或期满时,受证方应有权使用任何没有印上任何许证商标的此类组成材料,但是受证方使用从许证方购买的烟草时必须与从其他来源购买的烟草混合使用。

8.04 无论本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受证方和许证方均

(a)不应解除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应有的任何责任;

(b)对本合同已明确规定合同期满或中止后,仍应承担责任的条款,受证方与许证方应继续受此条款约束。

第九条 一般规定

9.01 受证方不得将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规定的它的任何权利,加以全部或部分转移或转让。

9.02 (a)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ⅰ)任何此种仲裁的一切程序均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ⅱ)应有三(3)名中裁员,他们均应能操流利英语,但其中有一(1)名应操流利华语。

(b)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并应采取相应的行动。

(c)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d)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e)任何仲裁裁决均可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f)在双方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及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9.03 为实施本合同双方同意签署或促使签署可能需要用于保护许证商标,许证方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适用的法律和规定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的附加的或附属的合同。

9.04 本合同规定由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及一切建议,信件或通知,均应迅速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发给有关一方,并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信的收到日期,应认为是航空信邮戳日期以后的十二(12)天或发出电报或电传以后的两(2)个工作日。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下列的适当地址,直到书面通知对方改变地址为止:

发往受证方:

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往许证方:

香港港湾道30号

新鸿基中心二十五楼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电传:____________

9.05 本合同包含了双方有关此项事务的合同中所有条款和条件,没有其他声明,陈述或保证未包含在此合同中。

9.06 除非本合同双方正式授权的高级人员代表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明确表示并特别指明与本合同有关,本合同的条款不得修改,放弃或解除。

9.07 如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不要求对方履行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此种履行的完全权利,同样,如果任何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的情况,不应被认为放弃追究此后对此种规定的任何继续违反,也不应被认为放弃此项规定本身。

9.08 本合同不应解释为使任何一方成为另一方的代理或代表,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的任何行动或疏忽负责或受到约束。

9.09 本合同以中文本和英文本签署生效,两种文本有同等效力。

9.10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1986年3月3日。

各方于1986年3月3日签署。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洲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华美卷烟有限公司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

第一部分 许证商标

商标:________________ 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许证牌号

(过滤咀)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毫米长烟, 毫米特长烟

商标合同(篇6)

第11368672号华基商标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代理人:(甲方)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永康市名邦工贸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代理人(甲方) 北京京诚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注:以下简称甲方)与受让方(乙方)永康市名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购买11368672号华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代理转让的11368672号华基注册商标(类别09)(注:以下简称“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乙方。

二、该注册商标的转让费为人民币24000.00 元 ¥贰万肆仟元整(含该商标转让规费)。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转让费款10000.00 元 ¥ 壹万元整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款项7个工作日内将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发给乙方,乙方核实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尾款14000.00 元 ¥ 壹万肆仟元整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能于3个工作日内将尾款付清,甲方有权将该商标转让给其他人,所收定金不退),甲方收到款项后将该商标所有转让所需文件快递方式交给乙方,甲方负责将该商标的转让手续递交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符合该注册商标转让的要求。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是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应退还乙方转让费24000.00 元 ¥贰万肆仟元整。

三、该商标转让性质为永久性的权益转让。

四、双方约定:

1、甲方应保证是上述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代理人,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2、甲方同意将上述商标的所有权有偿永久转让给乙方,并保证在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否则将予以一并转让,乙方不再支付转让费用。

3、甲方必须向乙方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被转让商标所有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质押、合作等权利与义务事项,不得隐瞒。及时将本商标所有权转让事宜通告原当事人,并取得认可或终止原合同。

4、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现权利所有人不得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或向第三人再转让该被转让商标。除非本合同被终止执行。

5、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国家商标局核准商标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以按独占许可使用形式使用该被转让商标,直至被转让商标申请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止。

6、被转让商标在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申请转让手续,并取得核准发布转让公告后,乙方成为该被转让商标的权利所有人。

7、乙方享有并承担本合同商标转让之前,所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8、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支付完全部商标转让费后,如无乙方许可授权,甲方的被代理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被代理人责任。

五、甲乙双方应忠实履行该协议内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出现双方违约,根据双方过错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以扫描方式签订,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内容一致,具有正式合同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代表:

开户名:楚雷 开户名: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开户行:

帐 号:6222 0202 0011 1428989 帐 号:

联系电话:13611175702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03月05日 日期:03月05

商标合同(篇7)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为充分发挥各方优势,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客户认定著名商标由乙方代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目的:充分发挥和利用双方优势和资源条件开展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二、合作范围及方式:乙方针对甲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代理事宜。

三、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

四、费用支付方式:乙方每代理一件甲方介绍客户委托代理的著名商标,收取费用标准如下:

1、陕西省著名商标申报每件xxxx元,西安市著名商标申报每件xxxx元。如未能申请成功,则第二年按照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从新进行注册申请,直至成功为止。

2、甲方代理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具体费用与乙方另行协商解决。

五、双方合作过程中均有义务保守已知悉的对方及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如因违反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大小向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承诺:合作期间不与他方签订相同或者类似协议。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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