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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报告 篇1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核准项目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一)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附件二);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备);

(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七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评估项目备案统计报告制度。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财政部。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对备案项目必须严格逐项登记,建立评估项目备案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项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报告 篇2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占有国有资产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金融类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发表声明。声明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委托方、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单位的,按照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应当按以下要求编写:

1.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经营产品、注册资本、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主管部门准入批复文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企业股权变更等历史沿革情况;

(2)被评估单位主要股东介绍,一般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

(3)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介绍,近三年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4)企业各子公司、分公司及主要部门的构成情况,并以适当的形式表明各级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比例;

(5)企业经营特点。如:银行信贷资产的种类、规模及质量等,营业网点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保费收入、赔付情况、市场地位等;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的规模和收入比重,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市场地位等。

2.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概况一般包括企业名称及简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构成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三)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及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等。若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等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通常需要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审计意见类型及审计期间;

(二)企业表外业务的类型、数量;

(三)企业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及业务合同等无形资产;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通常需要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明确价值类型及其定义,并说明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监管指标变动情况;利率、汇率和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特定经济行为文件的约束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评估业务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信贷合同、保险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抵债合同、抵押登记资料等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资本市场资料等。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评估的,应当对评估过程及主要参数的选取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对主要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进行说明。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应当分别说明各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评估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结论对应的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通常是确定的数值。根据经济行为的特殊性,评估结论也可以用区间值表达。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的评估结论及其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各单位的评估价值。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评估报告应当披露引用原因、引用过程及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方、报告文号、报告结论等事项,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六)特殊情况下,在与经济行为相匹配的前提下,评估结论可以用区间值表示,同时给出确定数值评估结论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以及期后事项等特别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因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评估资料不完整等使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二)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三)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四)被评估单位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指标的情况;

(五)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该期间利率、汇率、金融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国家对金融企业监管政策的变化等;

(六)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使用限制。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要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实习报告网 M.SXW9.com]

声明、摘要、评估明细表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国有资产报告 篇3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报告 篇4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报告 篇5

1、评估报告准则是最低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程度显然高于报告准则。如果是非国资报告依据报告准则就可以了,但国资报告必须依据该指南并满足国资其他文件的要求。

2、报告准则中不包括评估说明,但指南必须有,单独成册,也可以合在一起,希望单独成册,最好拆开写,单项资产很薄,也可以合并。优点是可以只提供报告,不提供给谈判对象,有利于保护国有企业和评估机构,对方看到的越少,越有利于保护评估机构。

如果选用成本法,每一项资产必须都要做细,出现差错是绝对的错误,虽然差错很小,但也得改。

过去对评估明细表不重视,但最近出了点问题,都是明细表的问题,如:

(1)对外投资挂在其他应收款核算,实际上就是挂的一个企业,应该是挂在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800万元,但实际是个酒楼,国资认为还款不给酒楼,但民营企业不干,要酒楼,双方产生矛盾。

(2)中央企业转让给地方企业,也是在其他应收款中挂的一个企业,被转让企业不愿转到地方。

(3)一个企业卖掉,但没有卖土地,在土地使用权帐面值为零、评估值为零买方认为含土地,卖方认为不含土地。没有资产的不许填零,要空白。

3、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这是基本要求,不应“模糊表述”,但也很难界定什么是“误导性的表述”。比如企业经营正常并向好的方向转化,但收益法预测时后五年持续不变,那是向好的方向转化呢?这就是误导,给人的感觉企业是不错的,但实际停产。

再如,企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负债,和净资产比占的比例很大,但和资产总额相比又不是重大事项,怎么办?说企业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负债是否是误导?难以界定。对此,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对待,认真审核中慢慢确定。

4、第五条 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争论很大,主要在于评估机构最怕监督机构老说看不全、看不懂,如何是好啊?何时才算完整?但国资认为如果报告看不懂、信息不全面怎么判断?证监会也是要求越多越好,越严越好。要把握好这个度,很难。

如,有的机构披露“我们没有接受司法机构等部门质询的义务”,如果监管部门连问都不能问,怎么还谈审核、备案?该机构是有点过分了。别人看不懂当然要问了。

资产评估法律权属的问题,国资与协会有争议,光看看能行吗?评估师有义务有责任审核。评估师都能识别也不可能,但要求这么松也不合适。为此律师要出具法律意见书,额外增加了费用。

5、评估方法:市场法完全可以评估企业价值,国际上成本法在整个评估中占不到5%,市场法、收益法占95%。市净率、市盈率等指标都可以用。比如电厂,采用收益法评估由于亏损较大一般不选用,为此如果用收益法可以备案与核准,但必须到产交所挂牌,不可以协议转让。因此企业一般都放弃采用收益法。对未来形势可能看不懂,但整个行业的体制改革必然要发生,不可能长期是亏损。60万KW的电厂指标就可以卖一个亿。

6、中铝海外并购失败,财务顾问同时受中铝和力拓聘任,这是违规的,应当聘请我国自己的财务顾问。评估机构要向财务顾问转化。

7、国资报告指南发布后,停止执行的有《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91号文、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补充规定。

8、指南充分考虑了国资评估监管的需要,固化了实践中有效的操作方法,同时也进行了调整,把重复的内容进行了合并,简化了签字。只在评估报告中签字,在评估汇总表中签字。

比如:明确了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评估结论的方式和要求等;针对实践中两种方法评估结论差异原因的复杂性,强化评估范围、委托评估资产分析等方面内容;作为评估的基础工作,资产清查应当首先由企业进行,然后根据清查的结果申报资产,将所有评估明细表中“调整后账面值”取消。

现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专门有一页盖章页,这是很奇怪的,应尽量杜绝如此操作,以防止挪做他用或添加内容。法人代表盖签名章,不行。代签,更不行。更不能留有空白的签字页。报国资委备案的修改了,自己留存的没改。简化了签字,同时也严格了签字管理。

9、只要有长期投资的,必须提供股权结构图。

10、涉及到组建股份公司的,基准日为6月30日前的,必须提供三年加一期审计报告,6月30日后的可以两年加一期。如果是同一家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年度审计报告。涉及产权转让的审计报告是一年加一期。

11、第十四条评估对象的描述,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评估师披露了不一致,不予备案,要求企业调整为一致。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关于评估案例,汽车、空调案例不用举,举价值最大的资产,最重要的生产工具。比如服装企业的缝纫机就必须做。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这是收益法与成本法产生重大差异的依据。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帐外资产尽量让审计调整,如果审计机构认为不是重大,评估师就列示,帐面值为零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引用别人的报告就应当负相应的责任,一定要“过”一遍,要复核。需要报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一定要报其他部门批复,已经批复的基本可以大胆引用。

出让土地的评估问题:1)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做。2)没有义务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已经出让的土地就是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企业自己办。

12、关于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除了上述价值类型外不要采用其他价值类型,如“主辅分离价值类型”,只要是核准备案的只能采用“市场价值”,不能采用其他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因为没有判断的标准,无法确定。但是未来最有市场的评估业务就是“投资价值”的评估。目前国资评估做到市场价值类型就够了。1)统一标准2)容易收集资料3)能够实现市场价值就不错了4)如果是协议转让,市场价值就够了,肉烂在锅里。如果进行产权交易,交易价格就弥补了市场价值的不足。

13、评估报告基准日必须在出具日之前。追溯性基准日报告不备案,如司法诉讼中或资产灭失情况下的评估,可以帮助审阅,不备案核准。

14、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提供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报表和附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按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将企业确认的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企业财务报表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产权特别小的,比如0.5%,1%,争取取得年度会计报表。

国有资产报告 篇6

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xx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自xx年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肇庆市xxx的指导下,以中心为依托,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不断研究、探索公共资产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使之产生新的经济效益,实现公共事业建设的良性循环。到目前为止,全市实施国有资产统管的单位共有136个,账面资产总量达亿元,其中固定资产账面存值亿元。几年来,全市实现国有资营运收益达亿元。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理清管理工作思路,深化资产制度改革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整合政府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城市经营发展,这是xxxx市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一项重要新举措。由于历史、制度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过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经营性资产收益出现坐收坐支等问题。由于管理不严,部分单位造成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和低效使用,甚至形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滋生腐朽的隐患。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成立之后,特别是xx年以来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实施了对全市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并对如何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一系列新的探索。主要是坚持“改革、规范、盘活”,注重“建机制、强管理、打基础”,做到“一个坚持、两个目标”。即:坚持“资产所有权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管理模式。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使用,防止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节约、高效配置使用,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二)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监督职能

1、明确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全面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产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职能的通知》,市编委会印发了《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赋予了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是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管理、运营、调配全市国有资产、资源。二是制定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并组织实施产权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资产的产权变动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四是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对经营性资产收益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2、成立城市经营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工商、市政、计划、建设、房管、监察、审计、规划、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城市经营和公共资产管理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及各部门所履行的职责,确保城市经营、规划、建设的目标、方案、项目及可行性经营方式、方法、办法等得以研究论证、贯彻落实,使城市经营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3、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创新资产管理机制,出台一系列强化、细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xx〕35、36号令,结合xxxx市实际,研究制订了《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和《xxxx市国有资产处置委托拍卖的若干规定》,市政府还批转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等,进一步规范了国有资产管理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和要求,将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产权交易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搭建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一系列制度框架。

一是产权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了资产处置,必须先向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都不得随意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同时规定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分管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二是产权交易评估制度:规定了任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都必须委托能保持中立、依法依规操作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评估行为,并为产权交易提供准确可信的参考数据。

三是产权交易入场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则。要遵循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行为依法规范运作,防止国有、集体产权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产权交易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凡国有产权交易收益均属政府性收入,其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挪用、侵占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是产权交易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了所有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呈批资料、审批文件等必须报市监察局备案审查,并在审查批准后方予公布,使国有资产转让处置的整个过程都在xxx门的监督下进行,充分利用电子审批监察系统实现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的动态监管。

(四)组织清产核资,全面摸清家底,为实施国有资产统管夯实基础。

首先是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城市经营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组成,积极稳妥推动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其次是制定《xxxx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政府性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清查工作的通知》,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按照“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核实、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接收或登记”三个步骤,对全市国有资产实施全面的清查,通过清查核定资产,明晰产权,与资产评估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入账的或账面不能反映其实际价值的土地、房屋、建筑物重新评估,核实价值。并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将全部土地证、房产证移交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接收管理。真正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为科学、规范管理国有资产打下坚实基础。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是规范了资产管理行为,强化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人的地位,避免了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单位随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是利用资产统管平台,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配置、调剂使用,降低了行政成本,盘活了闲置资产。

三是规范了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的管理,杜绝了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防止了腐朽行为的发生。

四是通过资产统管,提高了国有资产产权观念的认识,促进了廉政建设的有效发展。

五是实施了城市经营理念,吸引了众多外商和民营企业在xxxx投资置业。

近年来,xxxx市“三个五”城市建设品位显著提升,工业园区建设日趋完善,xx年至xxxx年,xxxx市连续5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县市,xxxx年被评为“全国最具投资吸引力城市”。xxxx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达到亿元,财政综合增长率居全省第六;在全省67个县(市)县域经济综合发展力排名中跃居第三名,实现了历史新突破。

国有资产报告 篇7

关于加强我市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几点思考

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然资源的勘察、开发和利用一直十分重视,也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自然资源的市场属性和管理从观念和管理上都有待加强,尤其体现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面,导致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流失严重和过度开发利用等一系列问题。现试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资源性国有资产主要涵盖的范围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在我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水流、森林、矿藏、山岭、荒地、草原、滩涂等。我市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中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等储量十分丰富,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目前,我市资源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河道砂石开采权,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搅拌混凝土(含需特殊加工的建材)、民用爆破等特许经营权,温泉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公共场所广告牌经营权,城市公共设施经营权,公共场所车辆停放和服务场点经营权,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经营权,道路、桥梁、公园、河堤、广场、景观、人防设施等城市公共资源的冠名权、广告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使用)权,国有林地经营权、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权、注册商标转让、加油(加气)站、码头经营权等公共资源、公共产品

多头管理或乱不作为、乱作为,容易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和浪费。而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多以行政法为主,处罚措施多以罚款方式,收益成本大于违法成本,起不到法的规制作用。因此,应尽快完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明确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概念、范围、种类、性质、权属、评估体系、监管机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同时,要对现有单行的资源行业部门法进行修改,与宪法相宜,这样有利于防止各类法律、法规之间产生矛盾和抵触,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便捷途径。

(二)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要健全完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体系,建议由市国资管理部门授予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市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结构评估的,一律不得从事资源开发和利用。如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的应当进行资源性国有资产评估或咨询,国资部门负责办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工作。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备案,是企业设立、产权登记、经营使用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必备条件。未经评估备案者,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发证手续。凡以经济功能为主、以市场效益为主要目标的开发和使用,在符合国家使用规划和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除公共利益需要外,都必须进入公开市场转让,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使用

者或经营者。

(三)厘清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才能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要厘清部门职责,建立纵横交错、分工明确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职责内,负责抓好本行业资源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对国有资源的转让、收益、环保、治理和公平公正性负直接责任。国土、水利、林业、市政、城建、交通、旅游、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好准入关、程序关、收入关,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登记制度

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实行实物管理,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实物登记制度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完整、系统的资源性国有资产实物登记制度,才能以此为指导,了解当前辖区国有资源的存量分布情况及流量变化情况。实物登记制度有助于保证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完整,有利于明确经济责任,使企业在开采利用各种资源时根据数量、品质付费,可以杜绝一些小企业和低效率企业对资源的滥采行为,确保资源性国有资产实物的安全和完整。

(五)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开发保护基金制度

对生态型自然资源的保护和见效周期长、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环保性能高的经营性自然资源的开发提供经费支持。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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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一方面来自社会公益捐款,另一方面来自财政预算拨款和经营型企业的环保税。经营性企业的环保税作为税种之一,是专门由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或公司承担的一种负担,这种税收可专项款用于环保事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人们对资源的爱护,解决国有资源取得、交易、保护过程中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冲突,体现出法的人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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