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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篇1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保险合同书 篇2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到日期:

保险合同书 篇3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过去,保险更多地是指成人的保险,而现在,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专门针对儿童的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旨在为孩子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健康到教育,直到将来的婚姻和任何可能的不可预见情况。

首先,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这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儿童健康的保障方面,保险公司会为孩子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服务,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发育得健康并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另一方面是在儿童患病时提供及时的救治和全额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会提供一定的疾病津贴,以保证孩子们在疾病期间得到足够的关怀和照顾。

其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重视教育保障。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而保险公司意识到了这一点。根据合同,保险公司会提供一定金额的教育基金,以确保孩子们能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阶段的教育,保险公司都会为孩子们提供资金支持,让他们能够选择和追求自己理想的教育路径。

此外,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包含了对于孩子未来的婚姻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的保障。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会为孩子留下一定的婚姻基金,以确保他们能够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有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对于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的保障措施,例如意外伤害、残疾等。无论是身体上的不幸还是经济上的困境,保险公司都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总的来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为孩子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从健康到教育,再到人生中的其他重要时刻,保险公司都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提供相应的保险金和服务。这种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出现,不仅能够为家长们提供更多的安心,也能够为孩子们的未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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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书 篇4

重疾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金钱上的保障。然而,许多重疾险合同存在一些陷阱,这些陷阱可能会导致投保人在最需要保障时却无法获得应有的理赔。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首先,重疾险合同中的定义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陷阱。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何种疾病视为“重大疾病”有不同的定义,这可能导致某些疾病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例如,某些保险公司可能认为高血压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而其他公司则认为高血压是一种重大疾病。因此,在购买重疾险前,投保人需要仔细研究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并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其次,重疾险合同中的等待期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陷阱。很多重疾险合同都规定了一定的等待期,在该等待期内,如果投保人被诊断出某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这意味着投保人必须在购买保险后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享受到保障。等待期的长短因保险产品而异,有的可以是三个月,也有的可以是一年。因此,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认真考虑等待期的长度和自己的资金状况,以便在有需要时能够负担得起医疗费用。

第三个陷阱是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保额限制。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在投保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之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设定保额限制,即保险公司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超出该范围的费用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这些额度通常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和保费等因素而定。因此,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了解免赔额和保额限制,并确保其能够满足个人需求。

最后,重疾险合同中的终身保险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陷阱。许多重疾险合同规定在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停止保障。这意味着当投保人最需要保障时,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确保获得一份终身保障的重疾险。

为了避免以上陷阱,投保人应该在购买重疾险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等待期、免赔额和保额限制以及终身保险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投保人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获取更多的建议和指导。

总之,重疾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投保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必要的金钱支持。然而,重疾险合同中存在一些陷阱,包括定义问题、等待期、免赔额和保额限制以及终身保险问题。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认真考虑以上问题,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以便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险合同书 篇5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要件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2)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3)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

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保险人。

3、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他可以与投保人、收益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②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③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合同书 篇6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保险合同书 篇7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保险合同书 篇8

保险代理合同(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保险合同书 篇9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书 篇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合同书 篇11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xx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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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汇编


车辆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 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 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车辆保险合同 篇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第一章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车辆保险合同 篇3

冯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担责)

案情:

2007年8月1日,原告冯XX通过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李XX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其所有的鲁XXXX “时代”XXXX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7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6.153万元,车辆损失险7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保险单和机动车盗抢险条款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2007年9月20日车辆年检期限到期,原告未再报请检验。

2008年7月4日下午,原告停放在XXX院内的鲁XXX车辆被盗。原告于次日和7月8日向XX县公安局报案,该车至今尚未追回。同年7月24日原告告知被告车辆被盗。2009年1月14日被告以出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XX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保险

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就本案所涉机动车盗抢险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非权利,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自然不能享有免除责任的权利。

XX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冯XX保险金

4.922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说:

生活中,保险人为增加保险业务量,普遍存在不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和含义的现象,因此被判决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引发纠纷的保险合同案件。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非权利。该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

明义务,但对说明的范围和方式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个批复(非正式司法解释)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原、被告通过保险代理人李XX签订的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是否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告知原告,保险代理人李XX最为了解。李XX为被告的保险代理人,被告能够提供其证言予以证实,但被告拒不提供,被告主张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证据不足,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履行了给付保险金义务。

附有关法律条款: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车辆保险合同 篇4

篇一: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西民初字第16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

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输公司诉称: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p90188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保险费7633.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了保费。2009年10月29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26270元,刘洪彬车损17865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财产保险单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

2、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41272220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30%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2009年12月16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11105元。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

5、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

6、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8、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但实际数额太少。

9、照片及材料18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

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对未经年检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7、证据

8、证据

9、证据10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交强险,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对对方车辆应承担30%的损失,原告自愿承担70%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不合理,本院认为在未被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3、证据5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李志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证明钱是原告所付。认为证据5尚茂亭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周口市豫周运输公司的修车单未有车辆牌号,不能证明修理的费用是豫p90188车辆。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相互印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4、证据6,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张发票收款方均为李志强,这费用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豫lc1169车吊车费用2000元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份西华县价格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与实际维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20日原告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豫p90188号乘龙厢式运输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单,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交纳保险费7633.01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2009年10月29日2时许,张旷广驾驶豫p90188号货车行驶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与刘洪林驾驶的豫lc1169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拍有豫p90188车损坏的照片,报案记录(代抄单),材料显示豫p90188号车实际车主是李志强。此事故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4127220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洪彬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旷广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车辆的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认豫p90188号车辆损失26270元,确认豫lc1169号车辆损失17865元。事故发生后豫p90188号车辆吊拖费1500元,豫lc1169号车吊拖费2000元。原告已支付修车费26270元及两车的吊车费3500元。经西华县交警大队调解豫p90188号实际车主李志强与豫lc1169号车驾驶员刘洪彬达成赔偿协议,李志强赔偿给刘洪彬驾驶的车辆损失11105元。另查明:豫lc1169号车的车主是尚茂亭。被告保险公司以是西华县价格认定评估鉴定过高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理赔,为此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运输公司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报案通知被告勘验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对损失事故无异议,原告及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已经评估,原告已向第三者的车辆予以赔偿。被告应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对修理费数额、吊拖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对交警部门认定书调解的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在认定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多计算500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运输公司实际损失21886.5元。计算方式:豫p90188号车损失26270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24270×30%=7281元;豫lc1169号车损失17865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15865×70%=11105.5元;两车吊车费3500元;三项共计21886.5元。

二、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银华 审判员:肖云鹏 审判员:王海雷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吕光宇篇二:赵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赵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广民初字第89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于x、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xx,公司职工。

原告赵xx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凤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于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2010年xx月xx日9时8分许,尚xx驾驶鲁mkgxxx号小客车沿黄河十四路由西向东行至黄河十四路渤海九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rlxxxx号小客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认定,赵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到被告处理赔造拒赔,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35758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我公司未下拒赔通知书,其要求理赔的价格过高,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于2010年xx月x日为冀rlxxxx号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14800元)、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种,保险期间为2010年10月9日零时至2011年10月8日24时。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原告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和保险条款,2010年xx月xx日9时8分许,原告驾驶的冀rlxxxx号小客车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四路上与尚xx驾驶鲁mkgxxx号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所作滨公交(东)认字(201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与尚xx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委托滨州市滨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价格鉴定,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认定,冀rlxxxx号车的直接损失价格为72160元,在滨州市滨城区xx汽车修理厂修理该车共支付修车费73000元。原告为此支付价格鉴证费300元、技术鉴定费800元、清障费256元。保险公司除向原告理赔交通强制险中的车辆损失险2000元外,其他费用未理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收款收据,发票,修车明细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属于被告应当进行理赔范围。交警大队按双方同等责任认定,则原告车辆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5758元(修车费70160元,鉴定费300元,技术鉴定费800元,清障费256元共计71516元的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凤 国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元 鹏篇三: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江法民初字第3450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重庆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下称某运输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保险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某某、杨某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运输公司诉称,2010年3月17日,我司为杨某挂靠在我司的渝b77103号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自2010年3月18日到2011年3月17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10年4月2日,杨某驾驶渝b77103号货车沿崇明县堡镇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大同路路口,在向西右转弯过程中,将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薛某某碾压致其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22日,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崇明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的亲属于2010年5月26日向崇明县人民法院(下称崇明法院)起诉杨某、我司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010年7月21日,崇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12414.90元,杨某和我司连带赔偿537409.50元。此后,我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该司拒绝赔付。请求判令:

1、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属实,但因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导致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免赔事项,我司不应赔付保险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某运输公司就登记在其名下的部分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2009年9月25日,某保险公司(甲方)与某运输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主要载明:为方便投保人,简化手续,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均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保监产险[2009]972号),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出具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中,不另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本协议生效后,视为甲方已就保险合同内容(含免责条款、保险条款其他内容)向乙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三、本协议后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保监产险[2009]972号)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2010年3月17日,某运输公司就杨某挂靠在该司的渝b77103号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某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某运输公司在该栏投保人签章处盖具公章。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出具了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18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7日24时止。同日,某运输公司盖章确认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保单正本21份、保险条款15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7份、保险费收据14份等资料,该份由某运输公司盖章的资料空白处手写了包括渝b77103在内的7个车辆牌照号。

2010年4月2日12时38分许,杨某驾驶渝b77103货车沿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大通路路口,在向西右转弯过程中,适遇薛某某骑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沿堡镇北路由北向南直行,薛某某在避让倒地过程中身体被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薛某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4月22日,崇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事故中杨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唯一的、根本的原因;薛某某骑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此后,薛某某的亲属将杨某、某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崇明法院,崇明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12414.90元,杨某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经济损失567409.50元,某运输公司对杨某的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某运输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50万元,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载明:根据2009版商业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本案依据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故本案建议拒赔。某运输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渝b77103号货车的检验有效期于每年的3月31日截止,在发生前述交通事故时未进行当年的年度检验。某运输公司出示的机动车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该车于2010年4月7日登记检验,检验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检验结果为合格。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该司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载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免除情形包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某运输公司陈述该司并未收到该保险条款,该司只是在补充协议上盖了章,某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某保险公司对某运输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

庭审中,某运输公司陈述,崇明法院的民事判决作出后,该司与杨某总计向薛某某的亲属赔付了七八万元,剩余赔偿款因经济困难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崇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拒赔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表明,某运输公司认可某保险公司已就该司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内容(含免责条款)向某运输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认可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出具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中,不另附2009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上述约定内容表明某保险公司已就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某运输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某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盖章的行为亦表明其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包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条约定内容在内的免责条款对某运输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某运输公司关于该司未收到保险条款以及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的辩称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某运输公司名下的渝b77103号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规定的检验有效期而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检验,同时崇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唯一的、根本的原因。因此,渝b7710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规定检验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实成立,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某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某运输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重庆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重庆某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敏 二ο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蕊

车辆保险合同 篇5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车辆保险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向乙方购买车辆保险,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将在20xx年度公务车辆(详情附后)向乙方投保,并提供车辆资料。

(二)乙方在甲方车辆20xx年度保险合同到期前10天,到甲方办公地点,为甲方办理完20xx年度车辆保险合同有关手续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被保险车辆保险费。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保险费采取一车一付方式。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明确的服务承诺,甲方应与乙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己方可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车辆保险时,按照中标承诺,提供优惠的车辆保险费价格。

(二)乙方将派专人为甲方提对口。

(三)服务承诺:

1、接案到现场时间

乙方全面推行理赔承诺制,贯彻“诚信服务,顾客至上”的公司宗旨。从接受报案到查勘定损直至支付赔款,全程实行专人跟踪,限时保质,热情周到,公平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或者以非原厂零配件更换,甲方有异议的,可与乙方主管或该单位理赔人员及业务人员联系协商,做好车辆修复及结案赔偿工作。

2、关于预付赔偿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经协商乙方承诺按最高不超过50%预付损失赔款给甲方,以帮助尽快处理事故,恢复正常工作。

3、关于选择修理厂家情况说明乙方为了全面贯彻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地为客户服务的经营理念,充分保障和尊重客户利益,在为甲方处理理赔,修理受损车辆时,不指定修理厂,甲方自主选择,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协助联系修理厂家,乙方可推荐介绍信誉好的专业修理厂家供甲方选择。

4、关于定损时间

(1)车价高于15万的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30分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40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2小时损失金额在人民币40000元以上,定损时间不超过4小时

(2)车价低于15万元的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30分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10000元,定损时间不超过2小时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定损时间不超过4小时

5、关于赔付时间

(1)市内报案:乙方理赔人员接案后以最快时间到达现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车辆保险合同 篇7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参考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

保险合同书


保险合同书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2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方就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向本法庭提交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涉及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是由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的,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货运物品进行评估、理算和赔偿。然而,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准确的货物损失证明,如报告和照片等证据。因此,被告方无法准确评估货物损失,无法进行合理赔偿。同时,原告方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物品价值,也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被告方无法对物品损失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核算。据此,我认为原告方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索赔,更不应当要求被告方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进行赔偿。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报案、提供证明等义务,以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未及时向被告方报告货物损失,以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因此,被告方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据此,我认为被告方有权拒绝原告方的赔偿要求。

最后,由于本案中原告方未能履行其约定的义务,未向被告方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索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因此,被告方无需向原告方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综上所述,被告方在此声明,本案中未能向原告方提供赔偿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同时,本案中原告方未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支持其索赔,被告方无需向其支付任何赔偿款项。谢谢法庭的审理。

保险合同书 篇3

尊敬的法官:

本案涉及对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我代理原告提出如下观点:

1.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内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货运保险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平等签订,并且在未违反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2. 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解释》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就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定及保险金额进行调整,就给付了保险金额,被告应当承担因未能按照约定保险金额进行调整而导致原告受到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原告对第三方的赔偿、调查取证费用及律师费等,总计数额应当由被告全额承担。

3. 关于被告主张超过保险金额的赔付责任,本案中被告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超额赔偿责任的承担,还存在超过约定保险金额赔付的不确定性和不公平性。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付,不得主张超过保险金额的赔付责任。

4. 原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已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而被告在理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原告进行保险赔付的同时,也应当同时向原告支付逾期赔付违约金。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已构成逾期未付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赔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保险金额进行调整,导致原告受到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应该由被告全额承担。同时,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并未向原告支付逾期赔付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赔付违约金。

最后,我代理原告请求贵庭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同时还应支付逾期赔付违约金。谢谢!

保险合同书 篇4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一)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

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保险单,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由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是由被保险人而是由承运人所保管,加之货物所有权随着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的转移屡次发生转移,因此,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与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允许保险单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一般要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经过判断,并在保险单上背书,转让才有效。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后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将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未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

2.在人身保险中,因为被保险人本人的寿命或身体是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的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因此,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①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即可转让人身保险合同,但必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②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保险合同书 篇5

甲方:

乙方:

为了预防并杜绝因违规安装产品而导致的事故发生,保障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牌系列产品安装责任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装作业执行标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验收规程》(CJJ12-99)、《电热水器安装规范》(GB20429-20xx)或国家颁发的相关规程要求实施安装。

2.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安装环境,必须要求用户整改,用户承诺按规定要求整改后,方可进行安装。若用户坚持要求不规范安装,应给予拒绝。

二、安装作业预防事故应采取的措施:

1.预防燃气热水器水箱冻裂事故:

⑴严格安装作业要求,北京、河南、陕西、山东、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甘肃、青海、天津、吉林、宁夏、新疆、黑龙江等区域安装燃气热水器时,必须要求用户安装专用防冻阀门或者防倒风装置(二者中任选一)。安装完成后,必须指导用户在寒冷天气情况下正确使用热水器,指导用户进行防冻处理操作。

①安装了专用防冻阀门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I》;

②安装防倒风装置的,在燃气热水器显眼的地方贴上《防冻警示贴I》;

保险合同书 篇6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仲裁员:

本次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的代理人,代表原告申诉本案。首先,向尊敬的法官、仲裁员及在座的各位评委及听证人致以最诚挚的问候和谢意。

本次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作为保险人,对原告进行了货物承运保险,并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失事件。原告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但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赔付。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应对保险期间内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等货物损失进行赔付。但在本案中,原告遭遇货物毁损后,被告未能及时进行赔付,使得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这是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的明显违约行为。

2.未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被告有义务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有序,若出现损失事件应立即给予救援,并及时赔偿。但在本案中,货物出现损失后,被告没有进行救援,也没有及时赔偿,严重违反了运输安全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3.未尽出险排除和赔付的调查义务。

根据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条款,被告应当对出险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并及时作出决定,但被告在本案中并未进行彻底的出险查证,在原告提出赔偿要求时拒绝进行调查,并拒绝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应得到一定的赔偿补偿。同时,我们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依法和迅速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本案中的所有事实和证据都表明,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相关损失。感谢各位评委和听证人的认真听取及执意辩论。

保险合同书 篇7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公司,向贵庭提出本案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争议,本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根据本案调查资料和相关证据,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了一份公路货运保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内容。然而,根据赔案调查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原告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被告公司进行赔偿申请,但是被告公司未能及时给予赔偿,造成了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

其次,在合同中,被告公司应当为货物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赔偿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约定,自愿订立,平等自愿,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旦签订,当事人应当以严格的诚信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原告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代表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提出以下的具体赔偿请求:

1. 被告公司应当返还原告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用,并支付未获得的货物保险赔偿金额;

2. 被告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争议,原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希望贵庭能够依照法律精神公正地裁判,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谢谢法庭!

保险合同书 篇8

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我们的当事人是一家以运输为核心业务的公司,为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签订了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然而,经过一次运输后,该保险公司却拒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导致我们的损失严重,因此我们带着此事来到法庭,请法庭公正裁决此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的公路货运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路货运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货物安全的合法保险形式,其主要保障对象为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我们已经缴纳了保险费,并依照约定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保障我们的货物安全的义务。

然而,在本案中,发生意外损失后,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这不仅违反了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且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理由必须充分、合理、有效,而我们提供的证明材料已经足以证明货物损失是因为运输过程中的意外原因所致。因此,保险公司无权拒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此外,我们还需要指出,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其含义,保险合同也不例外。根据司法实践,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中未规定的条款应当严格解释,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最有利于保险人的方式解释。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绝履行保险赔偿义务的理由是货物价值过高,我们未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等。但是,这些理由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根据公路货运保险的交易习惯和保险公司的实际经验,货物价值过高并不构成不理赔的理由,在公路货运保险合同中也未规定需要提供多少证明材料,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仅仅是推脱责任,依据不得认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是违反了公路货运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书 篇9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银行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同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险合同书 篇10

委托人(甲 方):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人(乙 方):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险种名称代理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手续费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于出具保单正本三个工作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结算该业务保险费。

2、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

3、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帐形式支付代理手续费。各险种代理手续费标准为:

险种名称代理手续费比例(%)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7、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8、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之义务;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

9、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

10、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合同规定可单方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要求终止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动终止: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行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4)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5)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帐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或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表见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保险合同书(汇集五篇)


在现如今法治社会的影响下,在生活与工作中到处可见合同的存在。签订合同是明确双方利益关系的一种方式,你是否希望了解一份合同是否符合规范呢?希望你能够将本文收藏起来。

保险合同书(篇1)

甲方:

乙方:

为了使××网络健康有序的发展壮大,为使全国××网员单位有效、稳健的经营,在增加利益收入的同时,解决网员单位的后顾之忧,我们本着自愿投保,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以有限的投入,做到风险转嫁,以确保各网员单位的根本利益,××物流网与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多次商榷,达成共识,以××物流网为交易平台。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物流网制定的相关章程、条款及细则,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可信,切不可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后果自负。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

二、乙方需严格遵守“××物流网零担专线公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实施方案”(见附件一),认真履行各项条款。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需统一使用由××网络制定的“货物运输合同书”、“零担货物托运单”,投保后一经使用即产生保险的法律效应,此单证凭据做为出险后货物赔偿依据。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时间顺序认真填写××物流网特制的“货物运输合同书”,并完整保管(插入的单据视为无效)。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

五、为避免造成误解,乙方要仔细审阅“××物流网零担专线公路货物运输综合保险实施方案除外产品明细表”(见附件二)。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六、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户名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帐号为: )交纳保险费。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

七、在乙方交纳保险费到帐之次日零时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八、为满足网员单位(被保险人)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之不足问题,乙方可以申请“货运险卡单”补充保额,即网员单位可通过传真方式将运单(货单)及补充保额等数据传至。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

九、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进行查验防损工作。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

十、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满期后若无异议为自动延续一年。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做补充修改。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永安保险公司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2)

中国*民保险公司

(总公司设于北京 一九四九年创立)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

保险单号次

中国人民保险*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条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本次运输运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 元。

┌─────┬─────────┬─────────┬────────┐

│ 标 记 │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

保险金额

├─────┼─────────┼─────────┼────────┤

总保险金额:───────────────────────────

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中国人民保险*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篇3)

保险合同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记录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不仅仅是一纸具备法律效应的文件,更是保障人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保险合同书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申请表、保险条款、保险单以及声明和申明。申请表是保险合同书的起始点,被保险人需要详细地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以便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合理定价。保险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关键信息。保险单则是保险合同书的正式文件,记录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内容。声明和申明部分包含了被保险人的声明和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是确保合同双方权益平衡的重要内容。

保险合同书的编写需要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认真对待。首先,保险公司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保险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了,不含有误导性语言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被保险人在填写申请表时要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否则可能被视作故意隐瞒风险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索赔被拒绝。

保险合同书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保险责任和权益。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按照约定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保险公司会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免赔额、理赔条件等关键信息,以确保被保险人在需要时能够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同时,合同也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及时支付保险费用、如实告知风险情况等。只有当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合同约定,才能达到保险合同的目的。

保险合同书在发生纠纷时具备法律效力,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对于合理的索赔要求应当及时、全面地予以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或未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总而言之,保险合同书作为保险交易的重要文件,具有明确保障双方权益的功能。合同的条款应当合法、合规、清晰明了,同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通过合同的签订,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能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得到及时、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险合同书在维护双方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

保险合同书(篇4)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员工福利的重要性,特别是在招聘和留住优秀员工方面。在这个背景下,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应运而生。本文将详细介绍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主要内容以及其对企业和员工的益处。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一种由企业为员工集体购买的保险合同。作为企业福利计划的一部分,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一般为全体员工提供保险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具有规模优势。由于企业为全体员工集体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较大的规模来优化成本,并提供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这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加经济实惠,而对于员工来说则降低了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

其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具有简便性。企业作为合同的申请人和签约方,可以代表全体员工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签约。这大大简化了个人投保的手续和流程,减少了员工的繁琐操作,提高了投保率。

再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具有全员覆盖性。与个人保险相比,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一般为全体员工提供保险保障,不论其在企业的地位、责任和工资水平如何。这意味着每个员工都可以享受到同等的保险待遇,增强了企业内部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企业和保险公司需要明确约定每位员工的保险金额以及每份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金额通常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风险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其次是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企业和保险公司需要具体约定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哪些风险和危险在保险范围之内,并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

再次是保险费用和缴费方式。企业和保险公司需要商定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方式。保险费用通常由企业全额或部分承担,并通过员工工资的扣缴或集中缴纳的方式进行支付。

最后是理赔手续和申请流程。企业和保险公司需要明确员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理赔手续和申请流程,以便保障员工的权益和权益保障。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对企业和员工都带来了许多益处。

对于企业来说,购买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凝聚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此外,通过为员工提供保险保障,企业可以降低员工因意外事故或健康问题而导致的费用和风险,保护企业的资产和利益。

对于员工来说,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解决了意外风险、医疗费用和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此外,由于保险费用更低,员工可以享受到经济实惠和方便快捷的投保服务。

综上所述,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通过企业为全体员工集体购买保险的形式,为员工提供全面保险保障的合同。其具有规模优势、简便性和全员覆盖性等特点,对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益处。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实施,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可以实现双赢效果,为企业和员工共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未来。

保险合同书(篇5)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详细解析保险合同,从定义、组成要素、重要条款、重要性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有关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的契约。它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备合法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签署主体。其次是保险标的,也就是需要投保的财产或人身。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保险期间是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保险合同中有很多条款,其中有一些是比较重要且需要特别关注的。首先是保险条款,它是保险合同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的范围和保险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其次是免赔额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的责任范围,超过免赔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的大小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够获得的实际保障金额。再次是解除合同和退还保费的条款,它规定了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包括被保险人的退保权利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利。最后是争议解决条款,它规定了在保险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或者法院诉讼。

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其次,保险合同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再次,保险合同提供了在保险纠纷发生时的解决方式,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平衡。最后,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了经营依据和保险风险评估的依据,有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总之,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责任和范围,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因此,我们在进行保险交易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免赔额和争议解决等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只有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保险合同,我们才能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安全与保障。

保险合同书锦集


保险合同书【篇1】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为了满足现代社会企业员工福利需求而设计的一种保险合同。在这个合同中,企业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其全体员工购买了保险,以提供一定的经济安全保障。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责任、投保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等。

首先是保险责任。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责任的定义是十分重要的。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和员工的特点,保险责任可以涉及到不同的方面。例如,对于企业而言,重点关注的是员工的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在合同中,可以规定员工受伤或生病导致在工作期间或非工作期间造成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的保险责任。

其次是投保对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投保对象是企业的全体员工。在合同中,可以明确规定这些员工的身份、职位和工作地点等信息,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保险合同中还可以对新员工如何加入保险计划以及离职员工如何终止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第三是保险金额。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会根据不同的风险发生可能性和保险期限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参考员工的职位、薪酬水平以及企业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需要兼顾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其次是保险期限。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与员工的工作期限相一致,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自动终止。保险期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员工在企业工作的年限、退休年龄以及退休金的发放等因素。保险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员工在企业期间的福利保障程度,因此需要谨慎确定。

最后是保险费用。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根据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设计原则,企业应根据员工的投保人数、企业规模、工龄、年龄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也会有所不同。有些企业选择将保险费用作为员工的工资一部分进行扣除,而有些企业则直接在企业的财务预算中列出。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企业员工的福利保障至关重要。通过购买这种保险合同,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安全保障,增强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风险。然而,企业在选购这种保险合同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并且制定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作用,实现双赢的效果。

保险合同书【篇2】

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_____责任

在本合同_____期间内,被_____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_____金:

1.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2.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_____金额给付身故_____金。

3.被_____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_____残疾程度与_____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_____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_____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_____金。被_____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_____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_____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_____金。

4.被_____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_____人住所地社会医疗_____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_____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_____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以_____金额为限,对被_____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_____金达到其_____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_____人的_____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_____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_____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_____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_____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_____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_____或武装_____;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_____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_____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_____期间

一、本合同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_____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_____期间自被_____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_____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_____金额和_____费

一、_____金额按份计算,每份_____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_____人最高_____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_____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_____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_____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_____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_____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_____金受益人时,须经被_____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_____金、医疗_____金的受益人为被_____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_____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_____金的申请

一、被_____人身故,由身故_____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_____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_____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_____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_____人残疾,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_____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_____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_____人作为申请人,填写_____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_____金: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被_____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_____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_____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_____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_____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_____金义务;对不属于_____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_____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_____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_____责任而给付_____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_____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_____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_____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_____金。

七、被_____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_____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_____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_____单或其他_____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_____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_____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_____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_____费。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_____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_____,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_____: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险合同书【篇3】

租赁合同变更申请

甲方:________________(原承租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现承租人)

丙方:________________ (原出租人)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店铺转让达成如下协议,并遵守:

第1条____最近转让的店铺位于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平方米)供乙方使用。

第二条店铺的权属证书编号为__________,业主为C。丙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__________,月租金为__________元。店铺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表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支付的月租金和水电费。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店面现有装修、装修、设备(含)由乙方免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应在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一次性上手费(转会费)。将第三条所述的乙方押金、装修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转给丙方。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店铺营业执照有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赁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因乙方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乙方逾期支付过户费的,除甲方相应顺延交房日期外,乙方应每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元的过户费违约金。逾期30天的,甲方应按转让费__________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甲方中途致使丙方或甲方收回货品的,按甲方未按时交付货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相关补偿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政府在签订合同前下令拆除店铺的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损失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违约金__________元。如合同签订后,政府明令要求拆除店铺,或市政建设(如修缮、扩建道路、建立交桥、立交桥、地铁等)使乙方经营困难的,乙方有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和押金。仍属于乙方(上述延期除外)。或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甲方未办理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及设备损失,支付_________的转让费。 _ 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 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0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 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书【篇5】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安全与平安

作为现代人,我们经常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购买保险成为保护自己和家庭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在保险行业中,平安保险合同是非常出名的一种保险产品。本文将详细介绍平安保险合同,为大家剖析其特点和优势。

平安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公司为了满足客户不同需求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该合同主要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关键信息。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客户可以获得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为自己和家庭提供安全和平安。

首先,平安保险合同的特点在于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论是财产还是人身,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保险方案。比如,个人可以购买平安人寿保险合同来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和健康;企业可以购买平安财产保险合同来保障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无论您的需求是什么,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满足您的要求。

其次,平安保险合同的优势在于其全面的保障内容。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类型,平安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多种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疾病医疗、财产损失、责任保障等。这些保障内容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免受不可预测的意外损失带来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与此同时,平安保险合同还提供了便捷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减轻经济负担。

第三,平安保险合同注重客户的权益保护。合同的细则和条款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进行精心设计和制定的,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平安保险公司为了增加透明度和信任度,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了公开和公示,客户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途径查阅相关信息。这种信息公开的做法使得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最后,平安保险合同也注重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保险合同中除了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和权利义务外,还提供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保险知识宣传。这些资讯旨在帮助客户更好地了解保险行业和相关的风险因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平安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全面的保障内容、注重客户权益保护和风险教育的特点和优势。通过签订平安保险合同,您可以为自己和家庭提供一份真正的平安和保障。无论是意外风险、疾病风险还是财产风险,平安保险合同都可以为您提供一份安心的选择。让我们一起携手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平安吧!

保险合同书【篇6】

投标人须知应该包括下列条款,这些条款可以根据个别合同的专用条件加以调整:

一、收标

在接到招标书以后,有兴趣的公司应将承包本工程的发盘一式两份(三份)密封交____(业主姓名和地址)

下称业主。

投标的正本应标明为“正本”,投标的副本应标明为“副本,仅供参考”。

注:在招标时本备忘录应予取下而代之以这种专门拟订的条款。

副本在一切情况下均无任何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应以正本的文本为准。

投标应该符合这些须知和收标日期以前发出的其它合同文件及其修正件或补遗的要求。

对未在业主招标中规定的时间以前收到的投标概不予以考虑。

二、合同文件的拟订

合同文件已经由______(咨询人姓名和地址)

下称工程师,拟订

三、向投标人解释合同文件

投标人如果发现说明书、图纸或其它合同文件中有不符或遗漏,或感到意图或意义含混不清时,应立即在投标以前向工程师提出书面请求予以解释、澄清或更正。提出这种请求的投标人,应该独自负责将这种请求按时寄到。所有这类请求收到的时间不得晚于规定的开标日期以前的__(例如28)日历日。

对于这种请求只能由工程师以补遗的形式予以答复,业主和(或)工程师不受他们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所做的任何口头说明或解释的约束。

可以在开标日期以前发出合同文件的补遗以修订、修正或更改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每一补遗应分发给已发给合同文件的每一机构。

投标人为表示他的投标已考虑到这类补遗而经其适当签名的每一补遗的副本,均应纳入并成为投标正本的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书【篇7】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项目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项目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清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详细情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拆除项目

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

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 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

专业等级

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

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

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

14.特别条款

15.备注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保人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 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环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器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保险合同书【篇8】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护你的未来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重要。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广大大学生提供了一种全面、有效的保险保障,保护他们的未来。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

首先,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涵盖了广泛的保障范围。无论是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意外身故或残疾,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都能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例如,如果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保险金给被保险人的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此外,如果大学生突发重疾需要高额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会提供相应的报销。这些保障范围的扩大,确保大学生在面临不测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其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具有灵活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选择。大学生一般是较为年轻的群体,保险风险相对较低,因此他们可以选择较短的保险期限和较低的保险金额,以节省保费。保险公司针对大学生的特点,推出了多种个性化的保险方案,让大学生能够更好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购适合自己的保险合同。这种灵活性不仅方便了大学生选择保险,也增加了他们对保险合同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此外,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低,非常适合经济拮据的大学生。保险公司在制定保费时充分考虑到了大学生的经济压力,提供了相对实惠的保费,让大学生能够轻松承担。通过支付较少的保费,大学生便可以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不仅能够保护自己,还能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这种低保费的特点在吸引大学生购买保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他们提供一种经济实惠的保险选择。

最后,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另一个亮点是寿险与医疗保险的结合。大学生一般身体较为健康,保险公司通过将寿险与医疗保险相结合,既提供了意外身故或残疾的保障,又保障了突发重疾所需的医疗费用。这种综合保险合同不仅方便了大学生购买保险,也为他们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在保障大学生健康的同时,也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总之,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出现为广大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全面、有效的保险保障。该合同具有保障范围广泛、保险期限和金额选择灵活、保费低廉、结合寿险与医疗保险等诸多特点。通过购买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大学生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未来,也能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的出现无疑对于大学生的发展和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有了这份平安合同的保障,大学生们能够更加放心地面对未来的挑战,追逐属于自己的梦想。

保险合同书【篇9】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种为团体员工提供福利保障的保险合同。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认识到员工福利的重要性,因此纷纷选择购买团体福利保险,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待遇给员工。本文将详细介绍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功能,以及它对企业和员工的重要意义。

首先,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可以包含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员工人寿保险等多种保险类型。这意味着员工不仅可以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得到保障,还可以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甚至在人生的关键时刻获得经济支持。不同于团体医保,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福利项目,如子女教育基金、退休金、年终奖金等。

其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功能也非常强大。首先是为企业提供一种有效的人才吸引和留住机制。在求职时,个人往往会优先考虑企业的福利待遇,而团体福利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企业能够提供包含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内的全面福利保障,无疑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并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其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也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员工的整体生活品质和工作效率。当员工拥有各种保险和福利的保障时,他们在面对意外事件或疾病时会更加安心,从而减少了焦虑和压力,更能专注于工作。

另外,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也给员工带来了重要的好处。首先,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为员工在面对重大疾病、伤残或丧失亲人时提供经济支持。不仅可以减轻员工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还能够帮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其次,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还可以为员工提供一系列的健康管理服务。例如,一些保险公司为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参保人提供免费体检、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计划等,帮助员工更好地保持良好的体魄和精神状态。

最后,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实施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企业应该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愿望选择合适的保险项目和保额。其次,企业要定期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障范围符合员工的利益和期望。此外,企业也需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宣传,让他们了解和认识到团体福利保险合同的价值和重要性。

总之,团体福利保险合同是一项重要的企业福利制度,对于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留住人才、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购买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企业能够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和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同时,员工也能够享受到更全面的保险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为个人和家庭的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因此,团体福利保险合同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

保险合同书【篇10】

原告:住所地:联系电话:被告:住所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依法确认死者_____为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受害人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2、依法判令被告在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人民币_____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3、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元;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驾驶原告所有的_______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国道_____线由_____往______方向行驶至国道_______线______公里处,与____驾驶的闽_______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_______号货车乘车人______被该车碾压于右前轮下,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______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出血休克而死亡);_______轻微受伤;两车均在事故中不同程度受损。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____大队认定__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丙不负事故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原告支付了死者丙医疗费_____元、尸体检验费____元、____号车司机____医疗费_____元,向_____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__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元、丧葬费_______元、误工费_______元、住宿费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元、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_元。此外,原告还支付了_______号货车修复材料费_______元、维修费_______元、吊车拖车费_______元、车辆鉴定费_______元。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______货车向被告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三责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为________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依法应当在交强险、三责险和车损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但是,保险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仍然未能依约在前述三险种的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无奈,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谢谢!此致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起诉状副本____份;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保险合同书【篇11】

______银行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______为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书【篇12】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银行信用卡申领人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平安保险合同书(汇集九篇)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1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 核辐射、核污染;

(七)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 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 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 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2

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书,是保险公司与保险购买者之间的约定和规定,为风险转移和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平安保险合同"。

一、平安保险合同的定义

平安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份约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保险范围内对客户的风险给予赔付补偿的条款和条件。

二、平安保险合同的内容

1.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费支付方式、保险限制等基本信息。

2.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赔偿范围和条件,如:疾病、意外、财产损失等。

3.免除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战争、核爆炸等。

4.理赔条款:说明了保险公司如何处理理赔申请,理赔的时间要求和申请材料等。

5.保险费用条款:明确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保费计算方法等。

6.解约条款:规定了客户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和方式。

三、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1.签订:客户可以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网上购买平安保险,签署保险合同。

2.生效:当客户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确认并签署保险单后,保险合同生效。

四、平安保险合同的续保

1.保障连续性:平安保险合同一般会约定自动续保,保障客户的保险连续性。

2.续保手续:客户须在续保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五、平安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但需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解除:客户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解除保险合同,但需经过协商、书面申请等程序,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六、平安保险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新的保险合同。

2.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费、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七、保险合同的意义

平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有力约束,客户在遭遇风险时有法律依据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也很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

总之,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保险协议,约束和规范了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风险转移和保障的法律依据,也提升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3

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旨在保障投保者一生安全的协议,旨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该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重要文化,旨在确保客户在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时获得保障和安全。

平安保险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公司旨在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产品。因此,平安保险合同是独一无二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和安全。

平安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保费的支付和合同的期限。在签订合同之前,客户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费,并且需要了解合同的期限。如果保险合同期满之后客户需要延长保险期限,需要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续保。

第二,保险责任和保额。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为车主或企业提供的保障,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而保额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最高保额,也就是客户可以获得的最大赔付金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客户需要了解保障范围和保额,以便在需要时获得及时的保障。

第三,免赔额和赔偿方式。如果发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将为客户提供赔偿。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客户需要了解免赔额,也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的一部分损失。此外,客户还需要了解赔偿方式,包括给付现金或者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保险细则和申报程序。保险公司有一系列保险细则,客户需要了解其中的条款。此外,保险公司还有一套申报程序,客户需要了解和遵守。

最后,保险合同还需要客户签名以承认合同内容,并且在需要时可以出示作为证明。

总之,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协议,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在签订合同时,客户需要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并且遵守合同所涉及的条款。保险公司亦需要承担责任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只有这样,平安保险合同才能在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产生良好的合作和信任。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4

平安保险合同:保障您的未来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保险行业应运而生。而平安保险合同则是一份保证未来的重要文件。

什么是平安保险合同?

平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业务中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是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约定,用于规范双方在保险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达到保险保障的效果。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包括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保险期限等内容。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

保险合同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意外和风险。保险合同在这个时候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保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保证他们的未来。如果没有保险合同的保障,相信很多人可能会遭受到灾难性的经济损失。

平安保险合同具有的特点

平安保险合同是一项高度个性化的服务,因此每份合同的内容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定制。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会对消费者进行一系列的风险评估和调查,从而确定最适合消费者的保险方案。

同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会详细地说明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此外,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还会为消费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和额外的保障,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

平安保险合同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保障工具。在现代生活中,风险和不确定性无处不在,人们不得不面对各种问题和挑战。保险合同通过一系列的保险方案和个性化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完善的保障。因此,我们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合同条款,并且要保持清晰的头脑和理性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享受到未来的平安与幸福。

平安保险合同书 篇5

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详细、具体、生动的保险协议,准确记录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责关系,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理赔流程和赔付标准。一个好的平安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信息

这部分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名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性质和联系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基本信息,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

二、保险责任的详细规定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方式。这部分内容应当针对具体的险种,规定保险责任的详细内容,包括保险范围、保险免赔额、保险赔付比例、赔偿方式等。

三、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的限制

这部分内容详细列举保险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以及保险赔偿的限制条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规定的“自杀、酒后驾驶等情况不予赔偿”。

四、投保须知和理赔流程

投保须知包括保险合同的申请流程、费用标准、保险期限、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理赔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要领。理赔流程详细说明了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保险公司赔偿的具体步骤,让被保险人能够清晰地了解理赔流程,得到及时、准确、高效的理赔服务。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通常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和程序,这部分内容详细描述了保险合同在变更和解除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具体要求。

总之,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合同时需要遵循的标准和程序,也阐述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保障。在购买保险时,我们应当仔细审阅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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