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趣祝福 · 范文大全 · 车辆保险合同

车辆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章车辆损失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四、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六、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七、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八、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 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 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车辆保险合同 篇2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第一章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车辆保险合同 篇3

冯XX诉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担责)

案情:

2007年8月1日,原告冯XX通过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李XX与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对其所有的鲁XXXX “时代”XXXX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投保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双方约定:新车购置价7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6.153万元,车辆损失险7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发生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保险单和机动车盗抢险条款第五条第(九)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合同签订后,2007年9月20日车辆年检期限到期,原告未再报请检验。

2008年7月4日下午,原告停放在XXX院内的鲁XXX车辆被盗。原告于次日和7月8日向XX县公安局报案,该车至今尚未追回。同年7月24日原告告知被告车辆被盗。2009年1月14日被告以出险车辆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遂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XX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保险

人,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就本案所涉机动车盗抢险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非权利,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自然不能享有免除责任的权利。

XX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冯XX保险金

4.922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说:

生活中,保险人为增加保险业务量,普遍存在不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内容和含义的现象,因此被判决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并不鲜见。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引发纠纷的保险合同案件。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而非权利。该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

明义务,但对说明的范围和方式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个批复(非正式司法解释)中提到:“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原、被告通过保险代理人李XX签订的保险合同,签订合同时,是否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款,明确告知原告,保险代理人李XX最为了解。李XX为被告的保险代理人,被告能够提供其证言予以证实,但被告拒不提供,被告主张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证据不足,应当判决被告承担保险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被告履行了给付保险金义务。

附有关法律条款: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三十三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车辆保险合同 篇4

篇一: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0)西民初字第1623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口市豫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新,男。

委托代理人黄乃亮,系西华148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武,男。

委托代理人张子勇,男。委托代理人毛长征,男。

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乃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勇、毛长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输公司诉称:2009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单)一份,原告将豫p90188乘龙箱式运输车在被告处投保,承保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复盖,保期自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保险费7633.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交了保费。2009年10月29日原告投保车辆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段和刘洪彬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我方车损26270元,刘洪彬车损17865元。原告申请被告理赔,被告以是西华县价格评估鉴定的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如果本案确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应当就原告的合理请求部分承担理赔责任,原告请求的数额与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不符,对原告提出超额部分不予理赔,依据交强险条例及条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因诉讼引起的其他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财产保险单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出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

2、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41272220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财产损失,原告承担主要责任,就自己的车辆除强制保险外自己的车辆承担30%的责任,对对方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2009年12月16日刘洪彬收到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已赔偿第三者损失款11105元。

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两份,以此证明出事故后吊车的费用。

5、河南省机动车维修发票两份,以此证明修车费用。

6、西华县价格认证书两份,以此证明该证据与修车发票是一体的,是交警大队委托定损的。

7、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已查勘现场,该证据是被告提供给原告的。

8、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两份,以此证明被告同意向原告理赔,但实际数额太少。

9、照片及材料18页,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理赔的材料准备齐全。

10、营运车辆管理合同书一份,李志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出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志强。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保险条款一份,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未投交强险部分所发生损失费用不予赔偿,不承担诉讼费用及对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各种费用,保险公司对未经年检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7、证据

8、证据

9、证据10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交强险,不予理赔,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次要责任,对对方车辆应承担30%的损失,原告自愿承担70%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无关,被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不合理,本院认为在未被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3、证据5均有异议,被告认为证据3李志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能证明钱是原告所付。认为证据5尚茂亭修车费用与本案无关,周口市豫周运输公司的修车单未有车辆牌号,不能证明修理的费用是豫p90188车辆。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是相互印证,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4、证据6,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两张发票收款方均为李志强,这费用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豫lc1169车吊车费用2000元与本案合同纠纷没有关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两份西华县价格认定书只能证明车辆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与实际维修不一致,该证据不能证明车辆的维修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20日原告运输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豫p90188号乘龙厢式运输车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保险单,承保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0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交纳保险费7633.01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至2010年2月19日。2009年10月29日2时许,张旷广驾驶豫p90188号货车行驶在吴黄公路西华营镇林楼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与刘洪林驾驶的豫lc1169号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拍有豫p90188车损坏的照片,报案记录(代抄单),材料显示豫p90188号车实际车主是李志强。此事故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41272200910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刘洪彬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旷广驾驶的车辆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车辆的损坏经西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确认豫p90188号车辆损失26270元,确认豫lc1169号车辆损失17865元。事故发生后豫p90188号车辆吊拖费1500元,豫lc1169号车吊拖费2000元。原告已支付修车费26270元及两车的吊车费3500元。经西华县交警大队调解豫p90188号实际车主李志强与豫lc1169号车驾驶员刘洪彬达成赔偿协议,李志强赔偿给刘洪彬驾驶的车辆损失11105元。另查明:豫lc1169号车的车主是尚茂亭。被告保险公司以是西华县价格认定评估鉴定过高为由,拒不赔偿原告的保险费用,要求按公司有关规定理赔,为此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运输公司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报案通知被告勘验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对损失事故无异议,原告及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已经评估,原告已向第三者的车辆予以赔偿。被告应在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对修理费数额、吊拖费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对交警部门认定书调解的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在认定书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多计算500元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运输公司实际损失21886.5元。计算方式:豫p90188号车损失26270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24270×30%=7281元;豫lc1169号车损失17865元(修理费)-2000元(交强险)=15865×70%=11105.5元;两车吊车费3500元;三项共计21886.5元。

二、驳回原告运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杨银华 审判员:肖云鹏 审判员:王海雷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吕光宇篇二:赵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赵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广民初字第89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于x、张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xx,公司职工。

原告赵xx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凤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于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2010年xx月xx日9时8分许,尚xx驾驶鲁mkgxxx号小客车沿黄河十四路由西向东行至黄河十四路渤海九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rlxxxx号小客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认定,赵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到被告处理赔造拒赔,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35758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我公司未下拒赔通知书,其要求理赔的价格过高,诉讼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xx于2010年xx月x日为冀rlxxxx号小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214800元)、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等商业险种,保险期间为2010年10月9日零时至2011年10月8日24时。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原告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原告签发保险单和保险条款,2010年xx月xx日9时8分许,原告驾驶的冀rlxxxx号小客车在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四路上与尚xx驾驶鲁mkgxxx号小客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城区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所作滨公交(东)认字(2010)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xx与尚xx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委托滨州市滨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价格鉴定,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认定,冀rlxxxx号车的直接损失价格为72160元,在滨州市滨城区xx汽车修理厂修理该车共支付修车费73000元。原告为此支付价格鉴证费300元、技术鉴定费800元、清障费256元。保险公司除向原告理赔交通强制险中的车辆损失险2000元外,其他费用未理赔。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收款收据,发票,修车明细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属于被告应当进行理赔范围。交警大队按双方同等责任认定,则原告车辆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5758元(修车费70160元,鉴定费300元,技术鉴定费800元,清障费256元共计71516元的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 凤 国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元 鹏篇三: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江法民初字第3450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樊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重庆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负责人:吉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运输公司(下称某运输公司)与被告重庆某保险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某某、杨某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运输公司诉称,2010年3月17日,我司为杨某挂靠在我司的渝b77103号货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有效期自2010年3月18日到2011年3月17日,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10年4月2日,杨某驾驶渝b77103号货车沿崇明县堡镇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大同路路口,在向西右转弯过程中,将驾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薛某某碾压致其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22日,上海市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崇明交警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的亲属于2010年5月26日向崇明县人民法院(下称崇明法院)起诉杨某、我司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2010年7月21日,崇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112414.90元,杨某和我司连带赔偿537409.50元。此后,我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该司拒绝赔付。请求判令:

1、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

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投保属实,但因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导致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在此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免赔事项,我司不应赔付保险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系长期业务合作单位,某运输公司就登记在其名下的部分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2009年9月25日,某保险公司(甲方)与某运输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主要载明:为方便投保人,简化手续,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乙方向甲方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均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保监产险[2009]972号),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出具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中,不另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本协议生效后,视为甲方已就保险合同内容(含免责条款、保险条款其他内容)向乙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三、本协议后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保监产险[2009]972号)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保险合同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2010年3月17日,某运输公司就杨某挂靠在该司的渝b77103号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某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出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某运输公司在该栏投保人签章处盖具公章。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出具了保险单,载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3月18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7日24时止。同日,某运输公司盖章确认收到某保险公司的保单正本21份、保险条款15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7份、保险费收据14份等资料,该份由某运输公司盖章的资料空白处手写了包括渝b77103在内的7个车辆牌照号。

2010年4月2日12时38分许,杨某驾驶渝b77103货车沿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北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大通路路口,在向西右转弯过程中,适遇薛某某骑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沿堡镇北路由北向南直行,薛某某在避让倒地过程中身体被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车辆损坏、薛某某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4月22日,崇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事故中杨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唯一的、根本的原因;薛某某骑驶无牌号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此后,薛某某的亲属将杨某、某运输公司作为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至崇明法院,崇明法院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12414.90元,杨某赔偿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经济损失567409.50元,某运输公司对杨某的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某运输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50万元,某保险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发出拒赔通知书,载明:根据2009版商业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第十款: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本案依据条款属于责任免除,故本案建议拒赔。某运输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渝b77103号货车的检验有效期于每年的3月31日截止,在发生前述交通事故时未进行当年的年度检验。某运输公司出示的机动车相关信息查询显示,该车于2010年4月7日登记检验,检验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检验结果为合格。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交的该司2009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中载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责任免除情形包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某运输公司陈述该司并未收到该保险条款,该司只是在补充协议上盖了章,某保险公司并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某保险公司对某运输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

庭审中,某运输公司陈述,崇明法院的民事判决作出后,该司与杨某总计向薛某某的亲属赔付了七八万元,剩余赔偿款因经济困难至今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合同补充协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崇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拒赔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某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2009年9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表明,某运输公司认可某保险公司已就该司2009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内容(含免责条款)向某运输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并认可某保险公司向某运输公司出具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中,不另附2009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上述约定内容表明某保险公司已就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内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某运输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且某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盖章的行为亦表明其确认某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包含“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该条约定内容在内的免责条款对某运输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某运输公司关于该司未收到保险条款以及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无效的辩称观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某运输公司名下的渝b77103号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超过规定的检验有效期而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检验,同时崇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杨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右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唯一的、根本的原因。因此,渝b77103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按规定检验且经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事实成立,在此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情形之一,某保险公司依约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某运输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重庆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重庆某运输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敏 二ο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蕊

车辆保险合同 篇5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车辆保险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向乙方购买车辆保险,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将在20xx年度公务车辆(详情附后)向乙方投保,并提供车辆资料。

(二)乙方在甲方车辆20xx年度保险合同到期前10天,到甲方办公地点,为甲方办理完20xx年度车辆保险合同有关手续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被保险车辆保险费。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保险费采取一车一付方式。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明确的服务承诺,甲方应与乙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己方可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办理车辆保险时,按照中标承诺,提供优惠的车辆保险费价格。

(二)乙方将派专人为甲方提对口。

(三)服务承诺:

1、接案到现场时间

乙方全面推行理赔承诺制,贯彻“诚信服务,顾客至上”的公司宗旨。从接受报案到查勘定损直至支付赔款,全程实行专人跟踪,限时保质,热情周到,公平合理,方便快捷的服务,或者以非原厂零配件更换,甲方有异议的,可与乙方主管或该单位理赔人员及业务人员联系协商,做好车辆修复及结案赔偿工作。

2、关于预付赔偿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经协商乙方承诺按最高不超过50%预付损失赔款给甲方,以帮助尽快处理事故,恢复正常工作。

3、关于选择修理厂家情况说明乙方为了全面贯彻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地为客户服务的经营理念,充分保障和尊重客户利益,在为甲方处理理赔,修理受损车辆时,不指定修理厂,甲方自主选择,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协助联系修理厂家,乙方可推荐介绍信誉好的专业修理厂家供甲方选择。

4、关于定损时间

(1)车价高于15万的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30分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40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2小时损失金额在人民币40000元以上,定损时间不超过4小时

(2)车价低于15万元的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内,定损时间不超过30分钟损失金额在人民币3000—10000元,定损时间不超过2小时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定损时间不超过4小时

5、关于赔付时间

(1)市内报案:乙方理赔人员接案后以最快时间到达现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车辆保险合同 篇7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赔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_________、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

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

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

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

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偿。

第五章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_________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连续_________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连续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按_________项处理:

(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参考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及停放期间翻倒;(5)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1)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被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轨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

本部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新车购置价。

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

延伸阅读

保险合同书汇编


保险合同书 篇1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保险合同书 篇2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盗窃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电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出单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 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甲方:

乙方:

签到日期:

保险合同书 篇3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过去,保险更多地是指成人的保险,而现在,保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专门针对儿童的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旨在为孩子提供全方位的保障,从健康到教育,直到将来的婚姻和任何可能的不可预见情况。

首先,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提供了全面的健康保障。这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儿童健康的保障方面,保险公司会为孩子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服务,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发育得健康并及时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另一方面是在儿童患病时提供及时的救治和全额的医疗费用报销。不仅如此,保险公司还会提供一定的疾病津贴,以保证孩子们在疾病期间得到足够的关怀和照顾。

其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重视教育保障。教育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而保险公司意识到了这一点。根据合同,保险公司会提供一定金额的教育基金,以确保孩子们能够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大学阶段的教育,保险公司都会为孩子们提供资金支持,让他们能够选择和追求自己理想的教育路径。

此外,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还包含了对于孩子未来的婚姻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的保障。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会为孩子留下一定的婚姻基金,以确保他们能够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有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合同还明确了对于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的保障措施,例如意外伤害、残疾等。无论是身体上的不幸还是经济上的困境,保险公司都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总的来说,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为孩子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从健康到教育,再到人生中的其他重要时刻,保险公司都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提供相应的保险金和服务。这种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的出现,不仅能够为家长们提供更多的安心,也能够为孩子们的未来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和保障。

每篇文章的字数超过1000字

保险合同书 篇4

重疾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金钱上的保障。然而,许多重疾险合同存在一些陷阱,这些陷阱可能会导致投保人在最需要保障时却无法获得应有的理赔。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首先,重疾险合同中的定义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陷阱。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何种疾病视为“重大疾病”有不同的定义,这可能导致某些疾病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例如,某些保险公司可能认为高血压并不属于重大疾病,而其他公司则认为高血压是一种重大疾病。因此,在购买重疾险前,投保人需要仔细研究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并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

其次,重疾险合同中的等待期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陷阱。很多重疾险合同都规定了一定的等待期,在该等待期内,如果投保人被诊断出某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任何赔付责任。这意味着投保人必须在购买保险后等待一段时间才能享受到保障。等待期的长短因保险产品而异,有的可以是三个月,也有的可以是一年。因此,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认真考虑等待期的长度和自己的资金状况,以便在有需要时能够负担得起医疗费用。

第三个陷阱是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保额限制。保险公司通常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即在投保人被确诊为重大疾病之前,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还会设定保额限制,即保险公司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理赔,超出该范围的费用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这些额度通常根据投保人的年龄、职业和保费等因素而定。因此,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了解免赔额和保额限制,并确保其能够满足个人需求。

最后,重疾险合同中的终身保险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陷阱。许多重疾险合同规定在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后停止保障。这意味着当投保人最需要保障时,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仔细研究保险合同,确保获得一份终身保障的重疾险。

为了避免以上陷阱,投保人应该在购买重疾险前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定义、等待期、免赔额和保额限制以及终身保险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此外,投保人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如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获取更多的建议和指导。

总之,重疾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投保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必要的金钱支持。然而,重疾险合同中存在一些陷阱,包括定义问题、等待期、免赔额和保额限制以及终身保险问题。投保人需要在购买前认真考虑以上问题,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了解,以便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有效的保障。

保险合同书 篇5

(一)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系,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

(二)关系人

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形式是不尽相同的。在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失的是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则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在人身保险中,因保险事故直接遭受损害的是保险人本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而投保人没有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只有请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要件为:

(1)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的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受益人。

(2)受益人是独立地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不负交付保费的义务,也不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

(3)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并非自保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而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产生的,可因下列原因消灭:

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破产或解散;

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③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

在保险合同期间,受益人可以变更,但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受益人的变更无需保险人的同意,但应当将受益人的变更事宜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不得对抗保险人。

3、保单所有人。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他可以与投保人、收益人为同一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人。如: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来说,被保险人与保单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一人;

②保险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的;

③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但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核准具有代理人资格。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由保险公司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合同书 篇6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约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要约即为提出保险要求。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是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申请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如前所述,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其原因是因为保险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或者说投保人是在填写投单时已经知道了保险人所厘定的保险费率或在投保单上保险人已经事先印有保险费率的条件下而提出投保要求的。

但是,在一些投保单上没有列明保险费率,或者在保险人允许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拟定的保险费率或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投保人需要与保险人再议定;或者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需增加新的附加条件时,保险人与投保人也需要反复磋商。在这个磋商过程中,与订立一般合同一样,保险要约人与受约人的法律地位可能出现反复交换的情况。当保险人作为受约人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提出条件时,保险人就从受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也从当初要约人的地位转换成了受约人的地位。但是,就保险合同的订立而言,双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发保单的只能是保险人,所以,保险合同的最终承诺人只能是保险人。

保险合同书 篇7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市(地区、州、盟)______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 10._____________________

11._____________________ 12.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______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保证

乙方请______________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___%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保险合同书 篇8

保险代理合同(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2)个人健康();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保险合同书 篇9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书 篇10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车辆,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特种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特种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特种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或操作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特种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操作人员在使用保险特种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特种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特种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特种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特种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损失。

第八条保险特种车辆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或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特种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五)保险特种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保险特种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十)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或操作人员使用保险特种车辆; (十一)被保险人、驾驶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十二)保险特种车辆(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特种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年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

12-50%

其他特种车

10-100%

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特种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特种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合同书 篇11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xx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车辆质押合同(汇编14篇)


你了解一个完整的合同需要包括哪些东西吗?我们现在越来越注重合约精神,在与他人合作之前,我们应该先制定合同。我们经过搜索终于找到了这篇令人眼前一亮的“车辆质押合同”,供您参考并请您保存!

车辆质押合同(篇1)

甲方(质权人):***

乙方(质押人):***

鉴于:甲方已于***年***月***日与借款人***签订编号为***《借款合同》,乙方自愿提供车辆合格证为甲方于***年***月***日与借款人***签订编号为***《借款合同》提供质押,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车辆合格证质押合同如下:

1、本合同签订时,乙方自愿将车辆合格证交予甲方质押保管。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后,甲方将车辆合格证返还给乙方。在质押期间内,车辆合格证所对应车辆由乙方代保管,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保证车辆合格证的真实性,乙方应保证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是真实存在的。

3、乙方应保证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车辆的没有权利瑕疵,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车辆进行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担保等,保证没有第三人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主张权利。

4、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对车辆合格证及

5、在质押期间内,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出售、出租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对甲方的借款。不因单个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车辆的释放而影响剩余批次车辆合格证继续质押的效力。

6、在质押期间内,甲方不承担乙方车辆合格证质押或可导致所对应车辆不能出售、出租的风险。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使用车辆合格证的要求。

7、本合同签订后,车辆合格证质押效力及于所对应的车辆,出现提前还款情形或借款到期后,借款未能清偿的,甲方有权对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进行处臵,甲方有权自行到乙方处提取车辆并转移保管,乙方不得阻止,甲方有权以任何形式处臵车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借款。

8、质押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质押范围及于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9、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项约定,乙方应按借款本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2)

质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质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本单位)车辆:

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本单位)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按月 %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壹个月综合费用共计 元。其他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借款利率按月 %计算,按月计收,即每月 元,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甲方将质物相关品(详见质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失,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3)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及金额

由于乙方资金不足特向甲方筹借资金,乙方保证不得从事违法用途,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______(小写),乙方从甲方所借款额为现金交付。

二、借款利息

自乙方向甲方筹借资金之日起,利率为_____%(年、月、日),金额:______元(大写)利息按(年、月、日)结算。

三、还款计划

借款期限为_(年、月、日),借款当日先付(年、月、日)利息,金额(大写)__。以后每(年、月、日)____日支付利息。若规定付息日乙方未及时支付利息时,利息即转入本金开始计算复利。

四、借款期限

乙方保证从____年__月日起至年月____日止,按本合同的规定偿还利息和本金。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欠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五、质押措施

乙方自愿将名下车辆质押给甲方持有:

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车辆号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机动车型号:_____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约定该车辆的评估价为:_____________元,若乙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还款,乙方将自愿放弃对本车辆的所有权利。该车辆完全属于甲方所有。

六、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署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加部分。

七、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还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在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判断乙方的偿还能力存在风险时,甲方有权提前要求乙方还款。

八、保证条款

(一)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乙方将以本人现在和未来所有资产进行担保并优先偿还,其中包括夫妻双方的现金、房产、汽车、有值证券、股权等有效资产,若乙方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本人的所有资产进行抵押、转让、拍卖等变现行为,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五)因乙方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利息,给甲方带来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不良资产处置费等由乙方支付。

(六)乙方在借款到期时不能清偿本金和利息时,自到期之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由乙方承担。

(七)因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内,合同中的该车辆由甲方持有,所以甲方有义务对车辆的进行有效保护,若因甲方保护不当原因造成车辆的损坏或者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由甲方负责,如遇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处。

(八)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如数归还借款后,甲方即将车辆和相关资料归还乙方。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乙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中间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签署本合同所在地管辖法院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

十、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壹份,由甲方负责保管。

以上《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4)

质押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质押权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因生活所需,以自有(本单位)车辆: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本单位)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质押借款利率按月_______________%计算,按月计收,即每月_______________元,逾期交纳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_______________%违约金。超十五日甲方未交付利息,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甲方将质物相关品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如不能按期付息,乙方可以行使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甲方及其家属有恶意阻挡甲方行使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的行为,将被视为合同诈骗,应负刑事责任并赔偿乙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在甲方未偿清本合同所借款项及其利息之前,乙方有权使用。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5)

质押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质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以自有(本单位)车辆: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

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本单位)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质押借款综合费率按月%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壹个月综合费用共计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借款利率按月%计算,按月计收,即每月元,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质物相关品(详见质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承诺声明: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6)

质押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质押权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本单位)车辆: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车牌号: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作质物在乙方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本单位)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按月_______%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壹个月综合费用共计_____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借款利率按月_______%计算,按月计收,即每月______________元,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四条:甲方将质物相关品(详见质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质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利息、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车辆质押合同(篇7)

甲方(借款人、质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贷款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质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台

车架号码分别是:发动机号码分别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辆照号码分别是:,实际行驶里程公里,外观内置情况: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借款费用: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

五、本合同约定:

甲方按月交纳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八、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5、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

7、超期付息费还本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5‰增收违约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9、乙方行驶质押权处理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的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不接受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变更。

十一、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8)

质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担保人(质物人):

身份证号:

质押权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车辆(厂牌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作为质押物在乙方处质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大写)。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承担所有纠纷产生的费用)。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质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日息‰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 日综合费用共计 元。逾期超五日甲方未能偿还本金,且未支付相应利息则乙方将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暂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押物及暂管物品挂失、转让或质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押物必须交由乙方暂管。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押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乙方将会处置质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质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按合同处置,甲方应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9)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10)

出借人:__________ (简称甲方)法人: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 (简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乙方因临时资金周转,申请向甲方借款。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内容,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借款内容: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元(¥ ________元),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 。乙方保证该借款用于合法途径。

借款利息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号之前向甲方支付。

借款到期,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结清借款本息。若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应就未偿还的部分按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若乙方在约定借款期限内提前还款,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利率收取全部借款本息。

若乙方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追讨该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

用(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担保处置约定:

乙方自愿为本次借款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拥有自主产权、合法购置,依规依法交纳规费、可正常行驶、可正常过户(无分期按揭付款、无担保质押、无缺审漏审和其他无法过户车辆)的车辆质押担保,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型号为、牌照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交由甲方保管,并将该车辆行驶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辆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直至本次所借款本息还清后归还乙方。

甲方应为乙方质押车辆作安全保管,甲方无义务为该车辆交纳任何规费。

乙方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乙方自愿将质押车辆作过户或其他处置。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第一条约定的.费用为止。多余部分归还乙方。

三、诉讼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份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

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电话: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11)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签定的第 34051592 号当票和[20xx]年[车]字典第[023]号《中徽典当借款协议》得到全面履行,甲方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汽车作为质押典当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定质押的质押物情况

1、车辆号码: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车辆识别号码LVSHEFEK97F354000、漆型/颜色 黑色、入户日期 20xx年9月3日、行驶公里数 / 。

2、甲方将上述汽车质押给乙方,将汽车和汽车有关证件:费凭证、保险单等 由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签字后封存交乙方保管。

第二条 甲方典当的当金为(大写)壹拾伍万圆整,月典当综合费用率为: 4.2%,月利息率为: / 。甲方在本合同届满后5日内与乙方协商,在缴清前期费用后经乙方同意可以办理续当,续当需签订《续当合同》。

第三条 质押期限为自 20xx 年12月22日起至20xx 年12月 21 日止。

第四条 典当期满或续当期满后如果甲方逾期还款的,乙方对逾期当金按每月4.2%收取甲方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并按每月0.5%收取甲方逾期期间的利息,另甲方承担逾期期间每天逾期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汽车质押典当给乙方,甲方以质押物优先受偿乙方款项的范围包括: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典当期间乙方保管质押物,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出借、使用质押物并有义务保持质押物的外部完好无损,甲方可随时检查。汽车质押期间,如外部出现损伤,由乙方负责。因停放时间过长,造成内部损伤的,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当金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质押期间,质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

第九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如绝当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委托书对质押物委托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乙方优先受偿当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登记事项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依法归还当金以及支付综合费用、利息等款项外,另应承担全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可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 公证处、车管所 各执一份。

出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财产共有人:年 月

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日

车辆质押合同(篇12)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乙方根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甲方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辆库存车辆合格证向乙方提供反担保质押,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车辆合格证的真实性,甲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是真实存在的。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是完全的、有效的,并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不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也不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扣押等)。

3、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进行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担保等,保证没有第三人对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主张权利,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车辆合格证及所对应的车辆不存在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4、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用于出质的车辆合格证交乙方,质押期间该车辆合格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

本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委托保证合同》并由乙方提供保证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元整。

第三条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

委托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本合同的乙方)的债权、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因委托保证合同而产生的保证人的其他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乙方代偿债务款项及其利息、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拍卖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四条出质标的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标的为甲方享有处分权的辆库存车辆合格证。

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的,乙方为借款人代偿债务后,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押权。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质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护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保持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解、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

3、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转让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存入乙方指定帐户作本案反担保专用资金。

4、在质权受到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5、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当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偿清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选择以本条第二项规定方法之一种或几种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甲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车辆合格证所对应的车辆;

2、甲方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被宣告破产,或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甲方死亡且无人继承其履行义务或继承人拒绝履约;

3、甲方或第三人作出侵犯乙方合法权益,影响乙方实现债权、质押权的行为。

二、在出现本条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时,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种或几种提前行使质押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甲方协议、向公证部门申请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再由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之一依法以质押物折价抵债或拍卖、变卖质押物。

2、要求甲方消除上述情形,若甲方不能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消除上述情形,乙方则依法处分质押物。

第八条违约及其处理

一、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即构成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妨碍乙方实现债权、质押权;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3、甲方对质押物无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甲方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

4、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出现上述违约事项,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增加相应的反担保或重新提供反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以质押物折价抵债或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乙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和其它的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本合同独立于委托保证合同,不因委托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委托保证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质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质押合同(篇13)

签署地址: 签署时间: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一、借款用途及金额

由于乙方 资金不足特向甲方筹借资金,乙方保证不得从事违法用 途,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 ________(大写),___ ___(小写),乙方从甲方所借款额为现金交付。

二、借款利息

自乙方向甲方筹借资金之日起,利率为__ ___%(年、月、日),金额:_____ _ 元(大 写) 利息按(年、月、日)结算。

三、还款计划

借款期限为_ (年、月、日),借款当日先付 (年、月、日)利息,金额(大 写)_ _ 。以后每(年、月、日)_ ___日支付利息。若规定付息日 乙方未及时支付利息时,利息即转入本金开始计算复利。

四、借款期限

乙方保证从_ ___年_ _月 日起至 年 月____日止,按本合同的规定偿 还利息和本金。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甲方有权限期追回欠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赔 偿甲方所有损失。

五、质押措施

乙方自愿将名下车辆质押给甲方持有:

车辆品牌: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车辆号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型号: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约定该车辆的评估价为:_____________元,若乙方没有按本合同规定进行还款,乙方将自愿放弃对本车辆的所有权利。该车辆完全属于甲方所有。

六、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署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加部分。

七、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还能力等情况。乙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八、保证条款

(一)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乙方将以本人现在和未来所有资产进行担保并优先偿还,其中包括夫妻双方的现金、房产、汽车、有值证券、股权等有效资产,若乙方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本人的所有资产进行抵押、转让、拍卖等变现行为,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五)因乙方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利息,给甲方带来的交通费、误工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不良资产处置费等由乙方支付。

(六)乙方在借款到期时不能清偿本金和利息时,自到期之日起每天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由乙方承担。

(七)因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期限内,合同中的该车辆由甲方持有,所以甲方有义务对车辆的进行有效保护,若因甲方保护不当原因造成车辆的损坏或者对第三方造成伤害的,由甲方负责,如遇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处。

(八)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如数归还借款后,甲方即将车辆和相关资料归还乙方。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乙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中间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签署本合同所在地管辖法院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

十、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同壹份,由甲方负责保管。

以上《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签名: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确认: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纹确认: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质押合同(篇14)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签定的第 340XXXX1592 号当票和________年车字典第023号《中徽典当借款协议》得到全面履行,甲方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汽车作为质押典当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设定质押的质押物情况

1、车辆号码: 、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车辆识别号码EFE97F354000、漆型颜色 黑色、入户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行驶公里数。

2、甲方将上述汽车质押给乙方,将汽车和汽车有关证件:费凭证、保险单等 由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签字后封存交乙方保管。

第二条 甲方典当的当金为(大写)壹拾伍万圆整,月典当综合费用率为: 4.2%,月利息率为:甲方在本合同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协商,在缴清前期费用后经乙方同意可以办理续当,续当需签订《续当合同》。

第三条 质押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典当期满或续当期满后如果甲方逾期还款的,乙方对逾期当金按每月4.2%收取甲方逾期期间的综合费用,并按每月0.5%收取甲方逾期期间的利息,另甲方承担逾期期间每天逾期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汽车质押典当给乙方,甲方以质押物优先受偿乙方款项的范围包括: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典当期间乙方保管质押物,不得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出租、出借、使用质押物并有义务保持质押物的外部完好无损,甲方可随时检查。汽车质押期间,如外部出现损伤,由乙方负责。因停放时间过长,造成内部损伤的,则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当金本息总额,财产保险

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质押期间,质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失赔偿金由乙方优先受偿。

第九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当在____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如绝当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委托书对质押物委托评估,并委托拍卖公司对质押物进行拍卖,所得价款乙方优先受偿当金、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及乙方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等。

第十一条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登记事项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除依法归还当金以及支付综合费用、利息等款项外,另应承担全部当金3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可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物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 公证处、车管所 各执一份。

出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财产共有人:年____月

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

车辆合同


经阅读"车辆合同",或许能够使您对该问题有更深入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已经不可或缺地依赖于合同。签订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希望我的故事能给您带来一些思考和启示!

车辆合同【篇1】

甲方: 身份证: (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简称乙方)

乙方车辆号牌: 车辆类型:

品牌名称: 车身颜色: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公平、合理、互惠的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土石方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甲方的义务

1、车辆到达工地后,按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工程车辆必须加土方液压盖。加盖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后期分期扣除(半年后)。乙方车辆在合同期内满一年半以上的,加盖费用甲方承担一半,满三年的,加盖费用甲方全部承担。

2、按照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车辆进场后,燃油由甲方提供。如发现乙方人员故意浪费燃油的,甲方将按照三千至一万元的罚款予以处罚。如发现偷盗、倒卖燃油的,甲方将按照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予以处罚。

3、乙方驾驶员的住宿,吃饭由甲方安排。

4、乙方车辆在正常运输中,如出现路政、交管、环卫等部门的罚款、收证,由甲方出面解决。

5、甲方将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方式支付包月款项。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车辆和人员到场后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度,不得擅自在外揽私活。

2、乙方车辆行驶的路线,一定要按照甲方制定路线行驶,如果超出甲方指定的运输路线造成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3、乙方提供的车辆有合法手续双桥工程车,每车每次装载量为18方;每月工作25天,5天维修时间;每车每天保证完成最低工程量( )车,每月完成工程量最低( )车次。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甲方规定工程量的,每少一车扣除( )元。

4、由于甲方自身的原因或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运输量的缺损,由甲方负责;反之,因乙方车辆在维修期以外出现的故障,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车辆行驶过程中,乙方车主和驾驶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乙方车主和驾驶员不得擅自停工(如出现以上情况,甲方扣除乙方当事车辆的押金作为甲方的赔偿金)。

6、乙方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因乙方驾驶员违规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合同时限: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共计 月。

运输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定,以包月形式计算,每月35000元(包含驾驶员工资)结算,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结算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每月上旬结算壹万元,中旬结算壹万元,下旬结算壹万伍千元。

合同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能终止合同,如毁约,毁约方将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20xx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押金

为进一步方便管理,顺利推进工程的整体进程,甲方将扣除乙方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运输款项作为押金(三个月后扣除),合同期满后全部退还乙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以上解决,发生争议的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驾驶人员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车辆合同【篇2】

第一联:甲方

卖车主: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买车主: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甲方自愿将其购置一辆

车牌号:__________

桂车辆型号: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

转让给乙方并达成以下协议:

1、 甲方保证转让该车来源合法,随车证件手续手续齐全(包括正规行驶证、正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正规购置证),真实、有效、并在有关交通车管部门中备有档案。

2、 甲乙双方商定该车的转让总价人民币: 元整(¥ 元整),甲方已收到乙方人民币: 元整(¥ 元整)。签名: (不另开收据)待乙方付清全额车款,手续全部办妥后,该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3、 该车在20 年 月 日时交车前,该车相关一切责任(如债权、债务、抵押、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交通事故等)均由甲方负责,同样交车后,该车相关的一切责任(如债权、债务、抵押、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4、 该车是否要求过户 ,如要求过户,由甲方出具所有手续协助过户,过户费由 方负责。双方商定 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5、 交车随车交附证件有 □ 行驶证 □ 车辆登记证 □ 购置证 □保险单 □ 路桥费 单 □ 路桥费单 □ 购车发票 □ 车钥匙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换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双方签字付款后立即生效。

注: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住 址: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车辆合同【篇3】

有关车辆抵押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并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机动车抵押给甲方,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

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

第一条 抵押标的机动车信息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当票及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当金)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双方确认:依当票及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3、提前到期:双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

第五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息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同意,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取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要求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要求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显著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以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与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5、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所质押的支票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九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当票及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同意。

2、各方签署当票及本合同时,该抵押机动车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限制,以及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或抵押权实现的其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留置、已出售、出租、借用、托管、继承、遗赠、赠与、被查封、行政限制、存在权属争议、涉及该机动车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机动车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乙方已与第三方签订抵押机动车转让合同等)。

3、乙方及时交纳抵押期间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保险等费用,依法按时检验机动车。

第十条 抵押权的行使

1、双方特别约定: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宣布当票(包括续当凭证)项下的借款(当金)提前到期:

(1)乙方违反其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的。

(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发生可能造成抵押机动车毁损、灭失、价值下降的 ,或抵押机动车发生权属争议的,或抵押机动车上存在其他担保或优先权利的,或抵押机动车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3)在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况后,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补偿措施的;或乙方在收到相关付费通知后未按通知规定的时间付费的,或乙方未履行支付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费用或未履行有关抵押机动车的相关义务,导致甲方的抵押权可能遭到损害的。

(4)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

2、在当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依本合同之约定视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3、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抵押权。如甲方自行拍卖抵押机动车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4、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方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

(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

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或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结清当金、息费、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的,自第6日起,每日须按未结清前述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前述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抵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及综合费用,并另向甲方支付当金总额20%的违约金。

4、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担保条款独立于当票、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当票、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时,上述担保条款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与当票、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抵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

当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且已履行当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时,本合同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机动车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丙方等在当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2、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签订

车辆个人抵押合同范本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车辆号牌:______________车俩大架号: _____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及借款期限

1.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2.借款期限: 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至______ 年____月 ____日。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汽车抵押合同范本参考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车辆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理性、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所有的N挂号大货车出租给乙方使用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二、甲方保证具有大货车处分权,该大货车证照齐全,所有手续符合营运条件,营运必备附属装备、工具基本齐全、性能良好,交付乙方前,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义务纠纷;乙方保证其具备合法的驾照资格、货运运输资质,且具有大货车驾驶、营运经验,具备该车辆熟练操作以及基本故障判断能力,且有其他大货车营运所需条件、能力。

三、甲方将大货车交付乙方时,双方均应当仔细核对该车全部证照、手续、票据、合同,以及该车实际车况(车辆保养情况、车辆外表含轮胎),甲方保证大货车性能正常,交付乙方时不存在隐瞒以及虚构情况,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向乙方支付相应维修、维护费用作为补偿。

四、乙方保证待本协议终止时,所交还车辆除正常机械磨损以及非人为损失外,该车轮胎、发动机性能(不烧机油)与接受车辆时对等,乙方接受时的营运必备附属装备、工具基本齐全一并交还甲方,否则视情况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维修、维护费用作为补偿。

五、乙方自行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修、维护、保养,爱惜车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壹万元)定金,自20____年8月日起,乙方按月每月向甲方支付20____元(贰仟元)分五个月支付完毕,该车租金每月为7000元(柒千元),第一年租金从乙方接受车辆之日起,20日后当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以后剩余租金每月于前述日期一次性支付完毕;20____年7月租金甲方于前述时间支付,20____年8月及其之后租金乙方于20____年8月1日起按月向乙方如期一次性支付,逾期每日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100元的违约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

七、该车交强险、商业险由甲方按期提前负责办理;该车审验、二级维护、挂靠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该车修理、维护、保养费、燃料由乙方负责,乙方接受前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章处理)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受后的.权利义务(包括违章处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扩大的责任双方依此承担。

八、在乙方营运期间,乙方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经营,若该车出现交通事故,乙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置现场,在相应保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其余全部赔偿由乙方自愿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九、双方务必讲诚信,在办理年审、维修(护)、投、报保险等情况下,互相理解、配合,以维护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诸如自行维修成本小于保险报案成本时,乙方应当自觉选择前者予以处置。

十、违约责任。甲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向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并单独再行支付__________元,(贰万元)赔偿金,乙方擅自将该车辆用于营运之外的用途,不得对该车辆进行任何改型、转租、抵押外借等本协议书约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处分用途,或者提前解除合同,除非甲方书面予以同意,否则乙方自愿放弃已向甲方缴纳的定金、租金、另行向甲方赔偿甲方10000元(壹万元)赔偿金,外加赔偿甲方该车

辆配套的6条新轮胎。

十一、本协议租赁期限定为贰年,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乙方如果继续使(租)用或停用应在5日前向甲方提出协商,双方另行签署合同,否则按合同规定甲方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该车辆验视、维修、维护,退还定金、收回车辆。

十二、其它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效力相同。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车辆合同【篇5】

个人车辆转让合同范文篇一

卖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现将___________车转让于乙方_________。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第一条 汽车质量

该车于______年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月。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第二条 汽车价格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元)。

第三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手续;说明汽车的现状;

2.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以前违章和交通事故由甲方_________负责,以后由乙方_________负责。

第四条 结算方式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车款

第五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执行。

第七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卖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车辆转让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转让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就“粤Ynnnn”的车辆财产所有权自行协商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协议加予约束。

1、 甲方将自购的车辆“粤Ynnnn”以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转让给乙方。

2、 甲方必须确保本车辆转让之日起,在此之前该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自行办完。如:年票、保险、车船税和其他违章及罚款等。

3、 乙方在车辆转让之日起必须对车辆的所有证件对比清楚,车辆转让后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违章、维修和国家法规规定的行政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4、 由于甲方在此之前向乙方借购车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剩下肆万贰仟元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余额后必须立即将该车辆的所有证件交给乙方,不得遗漏。

5、 车辆转让后,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所有名称仍然用甲方的名字和地址,车辆暂不过户,但车辆实际的财产拥有人为乙方。

6、 该车辆在办理国家法规规定的手续时,如年审、保险、车船税和其他正当需要甲方出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才能办理的手续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并提供所需的证件。

7、 手续办理后,乙方拥有该车辆所有的实用和财产权,任何对该车辆合法的使用和支配,不需征得甲方同意,所产生的任何事宜与甲方无关。

8、 乙方随时可要求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手续的相应责任。

9、 其他如有争议的事宜,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法院仲裁。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个人车辆转让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1、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甲方将现有_________汽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底盘号:___________即日起转让给乙方,为防以后出现纠纷、牵扯,甲乙双方特立此合同为证。

2、以此车现有车况为准,此车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_____。

3、此车现有手续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此车交易前: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以前所发生的一切问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各种债权、债务纠纷等由_______完全负责,此车在交易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以后所发生的一切问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各种债权、债务纠纷等由_____完全负责。

5、此车在过户时,由_______负责提供一切相关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负责。

6、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7、有关未尽事宜,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备注: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个人车辆转让合同范文篇四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车辆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车辆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所有的(金杯雪佛兰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贵HJ3723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转让费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元)。

第三条:乙方在收到甲方车款之日,应立即交付车辆及随车工具。

第四条:乙方应交付给甲方该车的全部真实、有效的证件以及缴税、费凭证。

第五条:乙方应保证交付前该车的维护正常,手续完整。

第六条:车辆产权自20xx年6月21日前归甲方所有,从此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车辆产权自20xx年6月21日后归乙所有,从此车辆发生的一切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个人车辆转让合同范文篇五

出让方(甲方):_

受让方(乙方):_____ ___ 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下列配液站车辆的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车辆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 转让总额:人民币________ ___,大写______ ____ ;

2、新罐车45万元/辆,旧罐车25方量20万元/辆、30方量23万元/辆,加油车9万元/辆。(附:《交易车辆明细》)

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车辆转让款总款额的50%,剩余车款分两次付清。

第一次20xx年年终(即20xx年12 月31日)支付转让车款总额的25%。 第二次20xx年年终(即20xx年12月31日)结清余款。

第二条 车辆过户

甲方所有车辆转让给乙方不进行过户,但自《车辆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车辆的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及债务、损毁或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车辆交强险20xx年9月到期,商业险20xx年3月到期,《车辆转让合同》签订后,所有车辆有关保险均由乙方购买。

第三条 车辆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交接前,车辆的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及债务、损毁或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交接后,车辆即由乙方使用,车辆的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及债务、损毁或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必须保证转让车辆权属清楚,是其合法所有,不是盗抢、拼装、套牌车辆;没有抵押、查封或某种权利纠纷。若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交易车辆的车辆状况表示认同,车辆交接后,乙方不得以交易车辆存在问题为由,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严格按照《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进行对乙方车辆进行管理,并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车辆交接后,甲方依照《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对车辆拥有的日常的管理、调度等权利,。

② 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运营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③ 甲方应合理调配乙方车辆进行生产运输,如乙方每天的维修车辆过多不能保证生产任务时,乙方要在一日之内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④ 在乙方未付清全额车款,且运费不足以抵扣车款的情况下,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转让车辆,对于乙方已交付的车款不予以退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照《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进行运营,并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拥有7年在配液站运送压裂液的权利;在乙方遵守甲方的《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且无过失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严格服从甲方的日常的管理和对车辆的调度。

③ 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能够正常运行,不得私自转井、不得挑井、不得人为的制造假故障及事故,延误甲方的送液工作。

④ 乙方在送液过程中如遇车辆无法正常运转或遇下雨、下雪等情况,需及时向车队报告,并需通过倒液等方式确保液体的质量。如发现因人为原因造成坏液、漏液等情况,乙方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⑤ 如车辆不能够正常运转,需维修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车队汇报,包括维修的项目、需维修的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运费的结算及付款方式

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压裂液的运输任务后,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运输量,进行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按吴起采油厂给甲方的结算价格的57%进行结算,并以季度为单位向乙方付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过户不能完成,应赔偿乙方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2.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3.车辆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保证该车辆只能用于服务甲方的生产需要,不得私自停运、不得将车辆改装它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全部赔偿。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车辆转让后甲方现有修理班员工工资、伙食福利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日常管理。

2、乙方车辆如需甲方提供加油服务,需在吴起劳动服务公司加油,计入甲方账务,但乙方每次拉油需给甲方提供销售清单原件,若乙方需凭证做账务处理,则可留存复印件。车辆油料费用将每月结算一次,但每月的加油金额不能超过每月运费的30﹪,并以季度为单位在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必须保证每次压裂结束后把剩余的压裂液拉回配液站,不准乱排,如乱排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压裂液损失乙方要向甲方赔偿。

4、甲方车辆配件库房现有配件和修理班现有修理工具,在车辆转让时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款项计入车辆转让费用总额。

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加油票、修理票和配件票,另每季度最少再提供贰拾伍万元的其它发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遇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吴起采油厂终止与配液站合作合同而导致配液站无法继续经营,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3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合同【篇6】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事项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 元,评估值为 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3.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3.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4.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4.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十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

5.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5.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6.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三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9.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

邮编:

传真:

9.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9.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重要提示: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共有人意见: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书(汇编10篇)


制造需要依靠较低成本,而竞争则依赖于高品质。签订合同对于维持人们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尤为重要。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必须保持谨慎。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拟定合同呢?经过多方考虑,小编选择了最为有用的“保险合同书”。希望本文能够对您提供一定的帮助!

保险合同书(篇1)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

│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

│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

│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

│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鉴于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作物保险基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 │

│__作物的保险责任。 │

├───────┬────────────────────────┤

│种植时间 │ 年 月 旬 │

├───────┼────────────────────────┤

│ │ │

│种植地点及方位├────────────────────────┤

├───────┴────────────────────────┤

├─┬──────┬──────┬─────┬────┬─────┤

│基│保险产量 │约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保险合同书(篇2)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受委托人(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涉及的保险合同号码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账户户名结算账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声明

本人自愿授权为代办人,代理上述事项,如有纠纷,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亲笔签名。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委托人(代办人)声明

1.受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受委托人保证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人签名:业务代码(保险营销员需填写):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特别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险合同变更项目。2.授权人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项目的权利人。

3.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保险合同书(篇3)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州江山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52805-7,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新村三区211幢102室。(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被保险人)

被告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苏州市桐泾北路26号统能大厦201号,(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赵凉。

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系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商业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王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付?元给原告。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1月9日,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原车主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单号:***006609,保险期限自2012年11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11月11日24时止。该保险合同因车辆过户给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原告。

2013年01月04日,苏州江山货运有限公司(车牌苏E69168)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保单号:***080043739,保险期限2013年01月05日零时起至2014年01月04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107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加保了不计免赔险。

2013年08月25日,张桂发驾驶粤BH5F7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3591KM处时被廖振优驾驶的赣K389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F968挂)上掉落的废铁砸到右后视镜,事发后张桂发、廖振优各自将车辆停放在慢车道上。随后范继山驾驶苏E691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吴爱华)碰撞赣K3896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F968挂)尾部,造成范继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爱华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2年10月18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44139400【2013】FA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范继山、廖振优、张桂发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吴爱华不负责任。

案发后原告向死者方赔偿了丧葬费等13000元,原告还支付了本车????费?????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60201元,以上合计?????元。后原告向二被告提出索赔,二被告却无故拖延至今未赔付上述金额给原告。原告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述二被告均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书(篇4)

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法律文书,是保险公司与保险购买者之间的约定和规定,为风险转移和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平安保险合同"。

一、平安保险合同的定义

平安保险合同是平安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一份约定,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保险范围内对客户的风险给予赔付补偿的条款和条件。

二、平安保险合同的内容

1.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费支付方式、保险限制等基本信息。

2.保险责任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赔偿范围和条件,如:疾病、意外、财产损失等。

3.免除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战争、核爆炸等。

4.理赔条款:说明了保险公司如何处理理赔申请,理赔的时间要求和申请材料等。

5.保险费用条款:明确了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保费计算方法等。

6.解约条款:规定了客户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和方式。

三、平安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1.签订:客户可以在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网上购买平安保险,签署保险合同。

2.生效:当客户支付了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确认并签署保险单后,保险合同生效。

四、平安保险合同的续保

1.保障连续性:平安保险合同一般会约定自动续保,保障客户的保险连续性。

2.续保手续:客户须在续保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按照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五、平安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保险公司和客户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但需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解除:客户可以在合同期满前解除保险合同,但需经过协商、书面申请等程序,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

六、平安保险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自然终止,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新的保险合同。

2.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费、提供虚假情况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七、保险合同的意义

平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有力约束,客户在遭遇风险时有法律依据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也很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

总之,平安保险合同是一份重要的保险协议,约束和规范了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风险转移和保障的法律依据,也提升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服务质量。

保险合同书(篇5)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xx年,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这份合同是老王的姐夫代他的姐姐签的字,所以合同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不必赔付五万元保险金,但要退还保险费。

对于老王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有证据证明老王的妻子签订合同时在现场,所以合同有效,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险合同的代签名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在现场的代签名;第二种是被保险人在现场的代签名。本案争论的焦点就是确认被保险人当时是否在场的问题:

1.关于第一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第一份保险合同中,我们注意到,保险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到老王家里推销保险,老王以及他的姐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才决定购买这两份保险。由于是老王的姐夫代替自己的妻子签的名,所以,只要证明老王的姐姐(被保险人)当时在现场就可以了。保险公司一方认定老王的姐姐当时没有在场,但是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而老王一方能够拿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出具的证明,证明老王的姐姐当时在现场。

代签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代理行为。该代签行为是否经过了王云的同意,或者说当时王云是否在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该是最清楚的。而在保险合同上是否可以代签,什么情况下代签是有效的,业务员应当是知道的。所以在这场纠纷中,就代签行为是否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的问题,业务员是存在过错的。而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也就是责任应该由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要追究业务员的这种过错,则属于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的内部关系。

由于老王的姐姐王云已经死亡,双方对王云是否在场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呢?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必须正确、如实、全面的说明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否则,就视为弃权,其不利后果将由保险人自己承担,而不能归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误导了投保人,本来应该明确告知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或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他人签名,但事实上却没有这样做,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该不利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普通百姓的老王来说,对《保险法》的规定不懂,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所述,法院应该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现在的判决是合同无效,该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2.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法院判定老王的姐夫为其姐姐代签的保险合同无效后,老王又想到了自己代妻子签名的那份合同。按照法院的逻辑推断,既然姐夫代姐姐签名的合同无效,那么自己代妻子签名的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于是,老王决定退保,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老王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老王的妻子当时在场,就是默认了老王的代签名行为。这样的判决让老王疑惑不解,人死了,合同无效,不予赔付。人活着,合同有效,不能退保。

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合同有效。老王的代签名行为,得到了妻子的认可,因而是合法的代理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老王想退保。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老王没有必要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而应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该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角度讲,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保险合同书(篇6)

20xx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于4月30日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20xx年4月30日傍晚,该公司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遭拒赔,引发投诉。

投诉人认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说明:

本案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为自20xx年5月1日0时起至20xx年4月30日24时止,而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事件为20xx年4月30日下午,不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监管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期限;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或期限届至时生效。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和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有特别约定,则以特别约定为准。《保险法》第十四条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责任自20xx年5月1日0时开始,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xx年4月30日傍晚,在保险期限外,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是合法的。

保险合同书(篇7)

第五章 人寿保险合同

第一节 人寿保险合同及其特征

一、概念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二、特征

(一)给付性

人的生命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精神心理上的创伤亦不能。

1.保险人不应该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限额

2.投保人可以就某一被保险人重复投保人寿保险

3.不适用于代位追偿原则

若保险事故的发生时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既可以获得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又可以依法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都承担义务的合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履行未来某个时候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是另一方履行义务的条件。

2.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有很长的间隔时间。

(三)诺成性

实践性与诺成性P83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需交换合同中的标的物,合同即告成立。

(四)储蓄性

保险人按均衡费率收取的保险费数额超过被保险人当年应承担的死亡成本。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以弥补以后缴费不足的,相当于投保人存于保险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这部分相当于存款的保费及产生的利息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

(五)长期性

被保险人死亡风险随年龄增大而增大,若保险期限规定的比较短,则会出现年老的被保险人缴费很多、年轻人缴费很少的现象,最需要保障的老年人买不起,所以>=5年。

由此产生经营性的特点:

1.均衡费率制

2.保险人对每一张人寿保险合同都应提存责任保障金

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寿险公司应特别重视资金运用业务

4.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要严谨且具有连续性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主体

一、人寿保险合同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二、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

三、人寿保险合同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公估人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客体

第四节 人寿保险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

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费

七、保险金给付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

第五节 人寿保险合同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二、宽限期条款

三、复效条款

四、保费自动垫支条款

五、不丧失价值条款

六、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七、年龄误告条款

八、自杀条款

九、受益人条款

十、意外事故死亡双倍给付条款

十一、赔款(保险金)任选条款

十二、红利任选条款

十三、保单转让条款

保险合同书(篇8)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 月 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00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保险合同书(篇9)

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受委托人(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涉及的保险合同号码

若委托事项涉及补、退费,本人同意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领取和支付,转账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账户户名结算账号联系电话

委托人声明

本人自愿授权为代办人,代理上述事项,如有纠纷,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亲笔签名。委托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委托人(代办人)声明

1.受委托人保证本委托书为委托人亲笔签名,如有纠纷,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受委托人保证严格遵循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如果所实施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受委托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人签名:业务代码(保险营销员需填写):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特别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仅适用于可以委托代办的保险合同变更项目。2.授权人为办理保险合同变更项目的权利人。

3.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横线处清晰、无误的填写办理内容。为保障授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空白处请用笔划除。

扩展阅读

案例: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效力

某一案件涉及两份保险合同:第一份保险合同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的姐姐王云买了一份八八鸿利终身保险,这份保险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王云)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五万元的保险金。

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是在1998年4月签订的,老王给妻子买了一份九九鸿福终身保险,这份保险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老王的妻子)死亡,她的家人可以获得一万元的保险金。

据老王回忆,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的姐姐和姐夫都在场,是姐夫代姐姐签的名。同时他自己的那份保险,也是自己代妻子签的名。老王指出,当时他还问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不是可以代签,业务员说可以。老王拿出了当时的业务员做的记录作为证据。

xx年,被保险人王云因患乳腺癌病故。王云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到拒绝,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不久,在法院确认第一份合同无效后,老王一气之下想退保,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院认为,老王的姐姐王云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王云)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这份合同是老王的姐夫代他的姐姐签的字,所以合同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不必赔付五万元保险金,但要退还保险费。

对于老王要求确认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有证据证明老王的妻子签订合同时在现场,所以合同有效,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关于保险合同的代签名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在现场的代签名;第二种是被保险人在现场的代签名。本案争论的焦点就是确认被保险人当时是否在场的问题:

1.关于第一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第一份保险合同中,我们注意到,保险公司的两名业务员到老王家里推销保险,老王以及他的姐姐在业务员的劝说下才决定购买这两份保险。由于是老王的姐夫代替自己的妻子签的名,所以,只要证明老王的姐姐(被保险人)当时在现场就可以了。保险公司一方认定老王的姐姐当时没有在场,但是拿不出确凿的证据来。而老王一方能够拿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出具的证明,证明老王的姐姐当时在现场。

代签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代理行为。该代签行为是否经过了王云的同意,或者说当时王云是否在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应该是最清楚的。而在保险合同上是否可以代签,什么情况下代签是有效的,业务员应当是知道的。所以在这场纠纷中,就代签行为是否征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的问题,业务员是存在过错的。而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业务员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理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也就是责任应该由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要追究业务员的这种过错,则属于保险公司与业务员之间的内部关系。

由于老王的姐姐王云已经死亡,双方对王云是否在场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呢?我们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该条款通常被认为是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保险人必须正确、如实、全面的说明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否则,就视为弃权,其不利后果将由保险人自己承担,而不能归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就本案来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自身利益,误导了投保人,本来应该明确告知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或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由他人签名,但事实上却没有这样做,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该不利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作为普通百姓的老王来说,对《保险法》的规定不懂,因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所述,法院应该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法院现在的判决是合同无效,该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2.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

在法院判定老王的姐夫为其姐姐代签的保险合同无效后,老王又想到了自己代妻子签名的那份合同。按照法院的逻辑推断,既然姐夫代姐姐签名的合同无效,那么自己代妻子签名的合同也应该是无效的。于是,老王决定退保,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保险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老王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因为老王的妻子当时在场,就是默认了老王的代签名行为。这样的判决让老王疑惑不解,人死了,合同无效,不予赔付。人活着,合同有效,不能退保。

关于第二份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合同有效。老王的代签名行为,得到了妻子的认可,因而是合法的代理行为。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老王想退保。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老王没有必要请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而应该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请求。如果保险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的启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该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只有遵守诚信原则,才能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角度讲,信誉是企业的生命。

保险合同书(篇10)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险合同,它主要是为家庭的财产进行全面综合的保险保障,防止因各种意外情况或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产生。本文将从合同的概念、保险种类、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等方面详细解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

首先,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旨在为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提供全面保障。家庭财产保险的典型保险种类包括住宅、家具、电器、珠宝、艺术品、收藏品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根据不同保险种类及被保险人需求灵活调整。

其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主要由以下几种险种组成:火灾保险、水灾保险、盗窃保险、爆炸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等。这些险种分别涵盖了各种常见的家庭财产损失情形,让家庭在意外险情发生时不必担忧能否承担经济压力。

第三,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具有广泛的保险责任。当保险承保期间内发生被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负有依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对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予以确定,如果属于同一事故的受损财物有多项保险的,承保企业应依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流程相对简单,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收到索赔资料后尽快进行理赔,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只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索赔资料、出险证明及相关凭证等材料即可。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合同,对于家庭的财产保障至关重要。在保险选择时,需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避免保险覆盖面不足,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说明需仔细阅读,以便在出现保险索赔时,能够更好地了解与保险公司协调的流程和获得更为快捷的理赔服务。

车辆合同精品


如何去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正规呢?合同的出现便保障了我们的权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约定时使用合同,经过趣祝福编辑的积极收集和整理这篇“车辆合同”呈现在大家眼前,希望这能够为你提供一些参考!

车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型号车辆,车辆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合计为人民币:元(大写:)上述车辆需选装以下配置:

第二条:双方同意选择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付定金,车到云南昆明验收合格交付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全部车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全部的购车款。

第三条:交车时:甲方将以下随车物品及资料一起交付给乙方:

①车辆合格证②车辆保修卡③随车工具④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双方约定:自乙方和甲方交付签定合同日起,甲方在_个工作日将合同项下车辆放在,乙方按期或接通知后于_个工作日内对该批车辆验收提货。如有异议当即提出,如逾期十日不提货或中途退车,则定金不退还乙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自行销售本合同项下车辆。乙方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开购车发票,所引起的车辆不能落户等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所购汽车质量执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接收车辆。在车辆使用中,应遵守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按期保养车辆。车辆出现问题,及时到就近服务站进行修理,一切按厂家及服务站三包标准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合同 篇2

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现将______车转让于乙方______。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车架号为______。现订立汽车转让合同如下:

该车于______年__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该车养路费缴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旬,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后确定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元。

1.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车辆必须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乙方将车辆验收合格后,先付______元定金给甲方,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本合同余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执行。

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______所在地仲裁或向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另____份备用。

2、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售车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购车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合同 篇3

因XXX自建房需要及耕种方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对各自部分承包地进行置换并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地块宽度米。长度米。(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2.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坐落于金星村三组崔大义现住房南侧,其中地块宽度米。长度米。(长度和宽度均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立地桩确定)

1、甲乙双方所协商的地块土地互换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的互换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自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互换后地块所取得任何经济收益归地块承包经营权方所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双方现场测量划界确定。交付的时间为_____年___月_____日。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争议条款因本合同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生效条款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须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车辆合同 篇4

解除车辆租赁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解除车辆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的名称、数量、型号、价格、用途等基本情况

1. 甲方出租给乙方车辆的名称、数量、型号、价格、用途等基本情况(见上文“车辆基本情况”)。

2. 乙方已支付甲方租金的情况:

(1)乙方已支付甲方租金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元);

(2)乙方已支付的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五日内,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其所有的租赁车辆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3.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字盖章之日起五日内,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4. 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书面通知应送达给甲方。

三、违约责任

1. 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解除车辆租赁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 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转移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给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 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甲方的,甲方有权解除车辆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

1. 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车辆合同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

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

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

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

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附桂林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桂林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____________□。

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

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

车辆合同 篇6

车辆转让买卖合同协议书

一、甲方是车辆的卖方,乙方是车辆的买方。在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车辆转让买卖合同协议书:

二、车辆的基本情况

1、车辆品牌:____________;

2、车辆型号:____________;

3、车辆颜色:____________;

4、车辆机动车号牌:____________;

5、车辆车架号:____________;

6、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__;

7、车辆行驶里程数:____________。

三、协议内容

1、车辆所有权的转移

甲方是车辆所有权的合法持有人,愿意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并在本协议签订后及买卖款项全部支付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车辆的卖价和应付款项

车辆的卖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其中乙方已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当乙方支付该车辆购价的全部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后,甲方应立即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3、车辆的质量保证

3.1 乙方确认,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已对车辆情况和质量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和了解,并确认车辆的情况和质量符合乙方的要求。

3.2 在本协议签订后15天内,如果车辆出现机械故障等质量问题,且这些故障问题是在车辆交易前就已经存在的,甲方负责为乙方解决。

3.3 甲方保证车辆的法律和制度审批手续齐全,不会存在任何法律和纠纷问题。如果因该车辆转让合同产生任何法律纠纷,甲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四、车辆交接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移交该车辆,同时,甲方应确认交接时车辆已彻底按照乙方和甲方达成的条件进行清洁。甲方应还向乙方移交以下文件和物品:

4.1 车辆登记证书一份,

4.2 行驶证一份,

4.3 原购车发票一份,

4.4车辆钥匙一对

4.5 其他有关车辆的齐全资料和证明

五、违约条款

在签订本协议后,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取消本次买卖合同。若乙方违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的10%作为违约金。

六、协议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成为双方协议和约束双方行为的合法文件。

2、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争议。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2、且达成协议

以上是车辆转让买卖合同的内容,这份合同的起草可以有效保证双方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双方都达成一致后,应当尽快签署该协议书。同时,车辆买卖过程中也要谨慎保护个人和财产安全,才能真正地实现平等和谐交易。

车辆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车辆使用权达成如下协议:

内容

甲方将品牌、型号为 的汽车,赠予乙方使用;汽车使用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车辆的使用权,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1)乙方用该车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2)乙方将该车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的;

(3)乙方使用该车辆从事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2、不承担该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所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协助乙方办理车辆上牌手续。

4、甲方有权监督该车辆使用情况及享有知情权,如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段拥有该车辆的使用权。

2、承担车辆上牌所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该车使用期内的燃油费、路桥费、维修费、检测费等。

3、使用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违章、违法肇事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4、乙方必须承担由于乙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5、使用期满后三天内,乙方必须归还本协议车辆。归还此车时,保证能够良好、安全的行驶。

三、保险

1、乙方就该车辆购买保险,险种包括:车辆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

2、乙方在该车辆使用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他形式的灭失,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车辆灭失之日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时止;如果保险公司拒赔,乙方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4、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如乙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乙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并承担保险文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四、保证

1、乙方需提供保证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履行义务。保证期限:合同期限及期满后一年。

2、乙方需缴纳保证金 元。保证金在乙方归还该车辆、处理完相关费用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时候,甲方返还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及时归还使用权期满的汽车,乙方应向甲方每天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六、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七、争端解决

本合同有关的一起争议,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在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手机: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同意购进甲方下列车辆:

一、交货时间

二、交货地点

三、付款方式

乙方支付车辆预付款元,至甲方指定账号。若乙方超过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不能付清全部车款,甲方有权不退还本协议的.乙方预付款,同时有权将该车安排转售给他人。

四、车辆及单位验收方式

甲方在向乙方交车时,真实准确的介绍该车的基本情况及功能、配置。乙方当场验收该车的外观。质量和随车工具。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该车的真实,有效,合法的下列文件正本;由国家商检部门签发的“随车商检单”、由车辆制造企业签发的“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车辆说明书、保修卡或保养手册。

五、售后服务甲方承诺该车如出现质量问题,按随车质保卡的承诺在原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点给予维修或保养,或根据国家质量相关规定办理。

六、免责条款

如因国家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不能交货或不能按期交货的,甲方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给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双方友好协商,以书面形式达成补充协议。如协商不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和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除双方协商或约定一致予以解除之外,各方不得单独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车辆合同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 标致406 (银色) 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 粤AH6T10 ;日到 年 05月 01

1. 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 0.00 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一周

2. 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 0.00 元,还车时甲方退还 0.00 元给乙方,如果租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后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

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上述租赁车辆必须状况良好、部件完整,各项基本功能正常;

2. 甲方应具有该车辆的合法产权,且车辆无抵押,在租赁期间将机动车行驶证交由乙方使用;

3. 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

4. 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因车辆故障未能使用期间相应的租金;

5. 甲方负责租赁期间对车辆投保车险(为交强险一份)。

1. 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 或因对车辆的操作不当或不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

4. 所造成的损失;

车辆合同 篇10

甲方(买受人): 证件号码: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一.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海马-丘比特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产地: 海南

生产厂名称: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 56900 元, 大写伍万陆仟玖佰元 。数量:1 台。

2、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 大写 。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17900 元(大写:壹万柒仟玖佰元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39000元 元(大写:叁万玖千元 )。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二、乙方把如下的文件、凭证及收据移交甲方(请在有提供的项目打“√”,没提供的项目打“×” ):

(1)发票 □ (2)合格证 □ (3)报关证明文件 □(4)商检证 □ (5)使用说明书 □

(6)保修卡或保修手册 □(7)简易操作手册 □ (8)拓印纸 □ (9)行驶证 □

(10)车船税证及收据 □ (11)车辆购置税证及收据 □ (12)保险单 □(13)保险发票□ (14)临牌 □ (15)身份证 □(16)暂住证 □ (17)户口簿 □ (18)营业执照 □(19)定编手续 □(20)组织机构代码证 □ (21)路桥费证及收据 □(22)年票及收据 □ (23)行驶证的代理证 □(24)其他:

三、乙方把如下的随车附件移交给甲方(有的打“√”,没有的打“×” ):

1、 车匙 套 □ (已含摇控器 □ ;不含摇控器 □)2、 前后车牌号码牌 □

3、 随车工具 □(包括: )4、 千斤顶 □5、 点烟器 □6、 警示牌 □

7、 内饰 □(包括: )8、 其他: 。

四、双方交接时,甲方检查车辆的如下项目或性能,请在完好无损、运转正常的项目打“√” ,反之打“×” 。

(1)外观及漆面 (9)灯光 (17)电动电线 (25) 随车饰物

(2)内饰 (10)反光镜 (18)CD

(3)转向 ( 11)轮胎及备胎 (19)收放机

(4)制动 (12)雨刮器 (20)点烟器

(5)手刹 (13)发动机 (21)钥匙及摇控器

(6)离合器 (14)空调 (22)千斤顶

(7)排档 (15)门窗 (23)随车工具

(8)仪表盘 (16)电动天窗 (24)警示牌

补充说明:

七、双方就以上物件交接事宜当场验收无误,双方签定本交接书。签署后视上述车辆交付完毕。

八、本交接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

经办人:

(单位购车的,请凭委托书委托经办人接收车辆)

乙方名称:(盖章)沧州大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负责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20xx年 10 月 19日

 

车辆合同 篇11

一、引言

车辆购置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它是买卖双方依照协商一致达成的购车合同,包含了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一份良好的车辆购置合同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双方权益,还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为车辆交易提供保障。

二、车辆购置合同的一般条款

1.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排放标准、颜色等。

2. 车辆价格:指车辆的售价和交易方式,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方式。

3. 车辆质量:车辆的性能、外观、功能等都需要详细约定,以便买卖双方明确车辆的实际情况。

4. 车辆保险:车辆购置合同中还应指明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明确车辆有关险种和责任范围。

5. 违约责任:车辆购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违约责任,明确违约的赔偿金额和方式。

6. 附加条款:如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车辆维修保养、拥有证明等附加条款。

三、车辆购置合同注意事项

1. 充分了解车辆基本信息:在签订车辆购置合同之前,双方应该充分了解车辆的基本信息,确定车型、车牌号码、车架号码以及发动机号码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车辆价格进行认真核实:一份完整的车辆购置合同应该明确车辆价格,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付款方式,并合理约定利率和期限才能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 详细约定车辆质量标准:车辆购置合同中应详细条款约定车辆的质量标准,包括车辆的功能、外观、性能等因素,以便买卖双方明确车辆的实际情况。

4. 确定车辆保险责任范围:购买车辆之前一定要明确车辆的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以便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得到及时的赔偿。

5. 明确附加条款:在签订车辆购置合同时应明确附加条款,包括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车辆维修保养、拥有证明等附加条款。

四、结语

车辆购置合同是车辆买卖交易的重要凭证之一,其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在签订车辆购置合同时,双方都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定车辆基本信息和价格,并详细约定车辆的质量、保险责任和附加条款等,从而有效保护买卖双方权益,避免发生纠纷。

相关推荐
最新更新
【热】个人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7篇

下半年工作计划 05-24

最新应届生面试自我介绍(汇总13篇)

应届生面试自我介绍 应届生自我介绍 05-24

心情莫名失落说说汇集

心情莫名失落说说 莫名失落说说 05-24

董事长工作计划

董事长工作计划 05-24

车辆应急预案集锦

车辆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04-21

那一次,我真伤心作文收藏15篇

那一次伤心作文 那一次作文 05-24

深夜最励志文案184句

深夜励志文案 05-24

李嘉诚保险名言

李嘉诚名言 李嘉诚的名言 02-05

我的学习计划(收藏13篇)

学习计划 05-24

销售周记11篇

销售周记 05-24

实习心得汇总5篇

实习心得 05-24

全部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