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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祝福 · 范文大全 · 委托贷款合同

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现如今合同已经变得无处不在。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我们都必须签订合同。虽然如此,但是我们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想必这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吧。但是不用担心,编辑为大家推荐了一篇非常不错的文章“委托贷款合同”,相信这篇文章对大家签订合同会有所帮助。

委托贷款合同(篇1)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委托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并委托乙方一次性贷给丙方。

二、贷款期限为_________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贷款利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将委托的资金拨入乙方在_________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乙方将根据甲方的委托将款项拨至丙方指定的帐户。

五、丙方同意向乙方支托委付金额的0.6%委托贷款手续费,于乙方拨款前由丙方一次性支付。

六、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

七、借款偿还:本贷款属委托性贷款,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丙方保证按本协议所规定的借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本贷款可以提前归还但需一周前书面通知甲方、乙方。

八、丙方归还贷款时,应将款项划至乙方在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乙方收到资金后将款项划收甲方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的_________帐户内。

九、风险责任:本贷款本息收回风险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监督贷款使用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该法进行解释。

十一、本协议从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丙方还清本息时即自动失效。本协议正本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委托贷款合同(篇2)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甲方需委托乙方发放________________专项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在确定具体的贷款项目后,按贷款发放程序发放________________专项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发放______________专项贷款(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乙方根据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编报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甲方根据乙方编报的用款计划向乙方拨付资金。

第四条 乙方受托发放贷款,应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副本应送甲方。

第五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期限如期收回贷款本息,乙方收回的贷款本息,最迟应于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如数划缴甲方。

第六条 因甲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七条 因乙方审查定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贷款使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贷款,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算方法和计付方式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拨付资金,致使乙方未能按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甲方应赔偿乙方向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如期将收回的贷款本息划缴甲方,应根据未缴金额按延期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用款、还款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贷款合同(篇3)

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发放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遵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自有________(币种)资金(大写)________万元整一次或分________次存入专户。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用于固定资产的委托贷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交有权批准机关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具体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并附上对贷款项目进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有关批准文件、企业财务报表等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材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审查,并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和收回。

第五条甲方指定的借款单位在接到甲方(或乙方)的通知后,直接和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各项要求签订《委托贷款借贷合同》,并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乙方并应在《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生效后________天内将合同副本_______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借款单位如不按《委托贷款借贷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偿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直到对担保人进行追索。

第九条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的存款,在贷出前按月息________‰计付利息。在贷出时按贷方余额的月________‰计收手续费。甲方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由乙方按________划入甲方帐户。如遇国家利率或利率水平调整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第十条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的________个营业日内,应将收回的贷款如数划入甲方帐户,乙方按规定对借款单位收取的罚息在扣除________%的手续费后,应在收取罚息后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如数划入甲方帐户。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亦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如果甲、乙双方未就重新指定委托贷款项目另行签订委托合同,则视为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执行,但甲方应重新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影响委托贷款的发放,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存款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材料;或者《委托贷款通知单》中列明的手续费率与本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同时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委托贷款通知》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且该《委托贷款通知单》未有违反合同约定之处,应及时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如果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纠正违约行为,甲方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单位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委托贷款。如果因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而违约金数额又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本项违约金数额按延期贷款余额的万分之______计算,或按提前收回贷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计算。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第二条规定了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专户的两种方法,应选择其中一种,划去另一种。

委托贷款合同(篇4)

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年字号

委托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

受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传真:

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

委托人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三方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总则

在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将其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向借款人代为发放贷款。

委托人应自行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贷款项目、借款用途的可行性、合规性,据此自行决定发放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

担保人担保资格、资信状况、担保能力、担保品状况的审查以及担保品的交付、保管及监管等由委托人自行负责。除三方另有约定外,担保品抵押或质押登记由委托人自行负责。(使用说明:此为选择性条款,应与第十三条配合适用,若不适用需删除。)

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仅限于代理委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协助委托人出具并

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其他贷款使用监督、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利息清单、贷款催收通知单的出具时间及其他具体约定分别为:。(使用说明:此处应依据我行履约能力、业务实际情况填写,应注意就有关利息清单、贷款催收通知单的出具、邮寄义务予以清晰、明确的限定,以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

委托人与借款人由于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按期偿还的风险全部由委托人及借款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本合同项下任何贷款及其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签署本合同不视为受托人为借款人提供了任何还款担保。

第二条委托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

(大写)___________;

(小写)。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个月/天。自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起算,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还款日为止。如果双方约定的提款时间为特定的期间,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委托人与借款人不得协商确定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下列用途:用于股票及其他证券投资,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贷款及委托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

第四条委托贷款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1、借款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年利率%。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个月:

从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每个月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提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

A.每笔提款的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下浮(使用说明:择其一)%;

B.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按重新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借款用途

□上浮/□下浮(使用说明:择其一)%,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3)其他:。

合同履行期间内如遇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调整利率,委托人需提前日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自通知指定日期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息。

2、计息方法:利息从借款人第一次实际提款日起按实际提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3、付息: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息:

(1)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2)按月结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

(3)其他付息方式:。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付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借款人须于每一付息日当日付息。

第五条委托贷款服务期限

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委托贷款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之日止。委托贷款服务期限届满,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终止。

第六条委托贷款手续费

1、委托人按下列第种收费标准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

(1)手续费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2)按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人实际用款金额(使用说明:择其一)收取,费率为年___?,计费天数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首次提款日(使用说明:择其一)起算,至委托贷款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止。

手续费计算公式:手续费=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人实际用款金额(使用说明:择其一)×计费天数×日费率。

日费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费率=年费率/360。

(3)双方约定的其他收取标准:。

2、手续费的支付时间为下列第种:

(1)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手续费。

(2)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首次提款日起按月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每月的支付时间为。

(3)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首次提款日起按季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每季的支付时间为。

(4)其他:。

3、委托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手续费:

(1)委托人应在不迟于每一笔手续费支付日前个银行工作日在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受托人有权于每一笔手续费支付日主动从此账户中扣收款项。

(2)其他支付方式:。

委托人应按时足额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如委托人到期未支付的,就应付未付手续费金额每日按万分之的比率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

如委托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手续费,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开立的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以及委托人在受托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代委托人收回的贷款本息中、或委托人对受托人享有债权的其他款项中扣除手续费及违约金。

第七条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转账、收取本息、支付手续费等业务手续。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委托贷款资金_____万元一次性/□按照借款人提款计划分别于借款人每次提款日前至少个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择其一)足额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借款人每次提款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上的存款余额。如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存款余额低于借款人提款额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代为发放贷款。

受托人应将每次收到的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或付息资金(包括借款人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划入委托贷款资金账户。

第八条借款人账户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应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借款人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本、付息等业务手续。

第九条提款计划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种时间提款:

1、借款人应于日一次性提款。

2、自年月日起内提清借款。

3、借款人应在年

借款人如需提前提款,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超过上述提款时间未提取的部分不得提取。委托人同意放款的,有权就延迟提款的金额按实际延迟的天数,每日按万分之的比率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代委托人收取违约金。

委托人如在提款前未能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贷款资金账户,致使借款人不能按计划提款的,委托人应按照实际延迟的天数,就借款人按计划有权提取而未能提取的借款金额每日按万分之的比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提款前提条件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借款人方可提款:

1、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委托贷款资金账户,并按提款计划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该账户。

2、借款人已在受托人处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借款人资金账户。

3、本合同及其附件正式生效。

4、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该公司(企业)中有权签署本合同及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5、受托人已收到由借款人提交的有效的委托贷款提款申请书及委托人提交的书面放款指令或通知。

6、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提款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归还和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款后必须严格按如下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如需对还款计划作调整必须在不迟于到期日前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同意还

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首先用来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即按倒序还款,委托人与受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委托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且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的除外。

借款人按下列第种方式还款:

委托贷款合同(篇5)

附件3

法人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书

编号:____年_____号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受托人:江苏银行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法人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

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法人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法人委托贷款的指定借款人

为。

第二条法人委托贷款用途

第三条法人委托贷款币种和金额。此项法人委托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项法人委托贷款的年利率

为(月利率‰)。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是否相应调整利率:①不调整,实行固定利率;②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罚息。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委托人

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______%利息。若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委托人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期限,按当期执行利率向借款人加收______%利息。

第六条贷款期限。本项法人委托贷款的期限为自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七条贷款方式。本法人委托贷款贷款方式为(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如为担保方式,委托人确定的本项法人委托贷款的担保人为方式为/抵押方式/质押方式)。

第二章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

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

将委托资金从结算户划入在受托人处的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基金户仅为受托人内部账务处理而设立,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存款账户,该账户余额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的存款余额且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委托人自行确定法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

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委托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法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

第十条委托人应自行确定法人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

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委托基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

法人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法人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法人委托贷款放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法人委托贷款委托协议编号、法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担保合同编号、币种、金额、借款人及账户等内容。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展期,委托人同意对法人委托贷

款展期的,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落实相应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委托人自行承担法人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四条委托人承担将委托贷款资金用途明确告知受托人的义务,并对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关注与监督。若借款人未按照前述第二条使用委托贷款资金,借款人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按法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总金额和期限(不根据借据余额和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法人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年手续费率;支付方式为逐笔法人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取,向借款人收取)。法人委托贷款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支付不能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为条件。法人委托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时,受托人不退手续费。

第十六条对逾期的法人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法人委托贷款逾期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回执上明确逾期处理意见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发送受托人。若委托人未回复则视同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若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在三年内继续向

借款人催收,则委托人应按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费率按照前述第十五条执行,且在催收期间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

第十七条对逾期的法人委托贷款,委托人请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并向受托人预付相关诉讼费用。同时,委托人应按年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费率按照前述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

用。

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追索担保人或处臵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法人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合同(篇6)

文本编码:CMBC-HT158(20xx)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第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北京开元名都大酒店12层邮政编码:100053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蒋志翔

电话:010-63506862

传真:010-63506803

开户银行:

账号: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委托金融机构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资质。受托人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接受委托向指定对象发放委托贷款的优良资质和丰富经验。

委托人为有效地运用其【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将该计划项下的委托资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之法律规定,为明确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各方之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第1条定义

1.1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1.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指【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民生加银资管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第二章委托贷款事项

第2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2.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大写):(小写):。

2.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年,自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贷款期限约定的起始日不同的,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贷款期限的起始日,但上述约定的贷款期限不变,贷款到期日自动变更。贷款实际发放日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第3条贷款用途

3.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的用途为用于:。

3.2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

3.3委托人应自行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的合规性,受托人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贷款利率

4.1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4.2如果委托人或借款人依法要求调整利率且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通知受托人,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方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应符合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4.3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4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4.5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人有权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三章账户开立

第5条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委托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人处开立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为“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利息。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发放

第6条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第7条、第8条规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7条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等文件正式生效并且受托人取得委托人签发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借款人方可办理提款。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发放方式为一次发放或分次发放,具体发放日期和金额以委托人《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内容为准。

受托人和借款人确认并同意,委托人系以其实际募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委托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如资产管理计划因任何原因未成立或募集金额不足,委托人无需对受托人及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9条借款人在办理提款时应向受托人提交借据,由受托人在相应的贷款发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贷款发放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第10条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

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偿还

第11条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还款来源是;偿还方式为下列第项:

1.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一年以上的贷款,按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期结清本息;

3.其他:。

第12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第11条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或本息结清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借款人账户,由受托人划入委托人账户。

如果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应付款项金额,则受托人划付的责任仅以借款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受托人并不承担未能足额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13条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14条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个对公营业日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章委托贷款的担保

第15条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以下第项:

15.1受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担保字第号《委托贷款保证合同》;

□编号为担抵字第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

□编号为担抵字第号《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

15.2委托人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15.3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一致确认,基于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要求,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并代理委托人将抵押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抵押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

如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的担保为权利质押的,由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债权提供担保的权利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项下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均由委托人实际享有。

第七章委托贷款的手续费

第16条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贷款金额和委托贷款期限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对于因借款人未按期还本付息的违约行为而向借款人加收的罚息,受托人按照罚息金额向委托人加收手续费,手续费费率为。

第17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按下列第项约定办理:

17.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委托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借款人代委托人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或由受托人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一次性扣收;

17.3其他

委托贷款合同(篇7)

第44条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45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与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4. 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5. 发生本合同第40.7条之情形,未能做出令委托人满意的偿还安排的;

6.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7. 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或撤销的;

8. 借款人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行为。

第46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按照本合同第4.3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逾期罚息;

2. 按照本合同第4.4条规定收取挪用罚息;

3.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4.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5.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47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规定在委托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48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受托人或借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受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人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49条 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办理手续,并按如下第 项处理:

1. 借款人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2. 借款人需要按照提前偿还本金数额的 %支付违约金;

3. 其他: .

委托贷款合同(篇8)

借 款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 托 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委 托 人:(自然人)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受 托 行:中国光大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有效地运用自有资金或委托人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或其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

为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二章 贷款用途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 ,但受托行不对借款人运用贷款的方式和用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贷款用途。

第三章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币种、金额(大写)为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贷款利率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 。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利率,需书面通知受托行,受托行自收到通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开始计算利息。上述约定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 (年/半年/季/月)结息,结息日为 。如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是结息日,则借款人需在贷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提款日起按照实际提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第八条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须自该贷款逾期之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借款人须自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罚息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 。

第九条 对借款人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受托行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章 账户开立

第十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委托人需在受托行开立结算账户,开户行: 、帐号: (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借款人应当在受托行开立可作为委托贷款专用的帐户,开户行: 、帐号: (以下称“借款人账户”),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本付息等。

第六章 提款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款日期之前至少提前三个受托行工作日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委托人账户,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须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款:

1.一次性提款,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2.分次提款,具体提款金额和提款日期如下:

第一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提款:

(1)提款金额为:(大写) :

(2)提款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约定:

若遇提款日为非受托行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营业日提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提取贷款时应向受托行提交借据。由受托行在相应的提款日期当日将委托贷款金额从委托人账户中划入借款人账户中。如果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小于提款金额,则受托行划付的责任仅以委托人账户中的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提取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之贷款。

第七章 还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币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并应按下列第 项的约定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将应付款项汇入受托行指定的账户。

1.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 年 月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2.分次还本,具体还本金额和日期如下:

第一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二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第三次还本:

(1)偿还本金金额:(大写) ;

(2)还本日期为 年 月 日。

其他约定:

若遇还款日为非受托行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受托行营业日还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向受托行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受托行于借款人还款后【 】个受托行工作日将收取的贷款本息转入委托人账户。

第十七条 如果在某一还本付息日,借款人所偿还的一笔款项不足以偿还当期到期应付款项,则该笔款项应首先被用于支付应付的费用,然后用于支付到期利息,最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前【 】个受托行营业日正式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由三方另行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委托贷款展期的期限应符合《贷款通则》关于贷款展期期限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借款人如欲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 个受托行工作日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委托人和受托行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如借款人未通过在受托行开立的帐户归还委托人委托贷款本息的,应由委托人、借款人出具意见一致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还款凭证等送达受托行做相应帐务处理,经办行可据此给予销减委托贷款,否则受托行将视同委托贷款未按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 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收回,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受托人可等额冲销委托贷款余额;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委托贷款逾期满2年后,受托人可自行冲销后通知委托人。

第八章 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受托行根据本合同发放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 。

第二十三条 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时由受托行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或由受托行直接从委托人在受托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的收取不受委托贷款是否归还或提前归还的影响。委托贷款发生逾期后,若逾期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免收手续费;若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则按合同约定费率计收手续费。

委托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时,受托行按照合同约定费率在签署合同当天收取手续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一次性还款的,受托行可在其归还贷款本金时一并计收手续费;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受托行可随其每次归还的贷款本金分次计收手续费。

第九章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向委托人和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借款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 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3. 借款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借款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4. 借款人为了签署和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向受托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5.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借款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6. 借款人没有发生对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借款人所提交的财务报表真实地反映了其在出具时的财务状况。

7. 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8.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此向委托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如实提供贷款调查、审查过程中应交付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积极配合受托行的调查和审查;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符合监管政策规定。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如发生借款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3. 借款人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受托行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借款人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

5. 借款人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受托行。

第十章 委托人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向借款人和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如下:

1. 委托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2. 委托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委托人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委托人的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3. 委托人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其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合法自有资金或委托人作为机构合法持有的资金。

4.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委托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5.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系委托人指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利率、贷款期限均经委托人确认。

6. 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在此向借款人和受托行承诺如下:

1. 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自有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并保证该账户上的资金余额能够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借款人提款金额。

2. 本合同项下贷款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

第十一章 受托行陈述与保证及承诺

第二十九条 受托行向借款人和委托人陈述与保证如下:

1.受托行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合同及进行本合同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由受托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

2.受托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十条 受托行在此向借款人和委托人承诺如下:

1. 受托行将为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提供必要的帮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但受托行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

2. 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3.受托行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违约事件

第三十一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其他财务报表的,或者拒绝接受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的;

4.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是具有误导性的;

5.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承诺或其他义务;

6.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7.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合并、分立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未能做出令委托人、受托行满意的偿还安排或债务重组方案;

8.借款人破产、被解散、关闭、撤销、吊销和注销。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上述任何借款人违约事件后,受托行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或可依委托人的申请)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使用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额度;

3.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向借款人邮寄催收通知单;

4. 宣布所有已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十三条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 未按本合同约定在受托行开立的委托人账户中存入(或汇入)足额贷款资金;

2. 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不合规;

3. 委托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上述任何委托人违约事件后,借款人或受托行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限期要求委托人纠正违约行为;

2. 受托行有权拒绝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3. 如造成借款人和受托行损失的,借款人和受托行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贷款催收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如贷款催收工作需要进行诉讼,受托行在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是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委托人负担。且受托行不垫付任何费用,委托人自行承担因其未及时支付任何费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三十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行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受托行要求向受托行提供情况说明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给予借款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受托行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委托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经本合同各方签署。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其他方。

第四十三条 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天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十四章 受托行除外责任

第四十四条 委托人自行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受托行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自行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抵(质)押财产状况并负责抵(质)押财产的监管等工作,受托行无义务对上述情况负责或发表任何意见。

如根据委托人要求,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且应抵(质)押登记部门要求须以受托行作为抵(质)押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委托人委托受托行以受托行的名义签订相应抵(质)押合同。受托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质)押权人,应委托人要求作为抵(质)押权人是为了配合抵(质)押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并不因此而有所改变,委托贷款对应抵(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抵(质)押权人的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人应为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行根据委托人委托所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的内容表示认可,并自愿承受因受托人签订上述抵(质)押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委托人和担保人自行解决,受托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行仅限于协助其出具、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并且

(1)当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行,受托行按照其原地址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的,受托行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2)受托行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行已寄出的贷款催收通知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

(3)在受托行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后,委托人要求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行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

第四十七条 若委托人未收到贷款本息,受托行不承担除受托行结算系统原因之外的任何责任。

(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行代为垫款或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本息;

(2)委托人承诺:若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原因,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借款人向受托行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均由委托人承担,并且委托人相应赔偿受托行遭受的损失;

(3)委托人承诺:委托人同意放弃因受托行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而向受托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它权利主张。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受托行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 份、委托人 份、受托行 份、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本页为合同双方签署页,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受托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确认送达地址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承诺一旦双方因本合同/本协议发生纠纷,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送达方式所列地址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银行方,未书面告知的,视为司法送达地址未作变更。

【1】 书面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电子送达地址(可选择填写):

传 真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微 信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诺人: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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