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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案(篇1)

根据文件规定,从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0元,提高标准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此次是我省继上调5元、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通知》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地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七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城乡居保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殊参保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街道(乡镇)服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街道(乡镇)服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计生、残联等部门及有关社保机构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复核无误后,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使用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城乡居保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十五条参加城乡居保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费,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可选择集中缴费、银行代扣缴费、到金融机构网点缴费、到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等缴费方式,按照选定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规定集中缴费期。

第十六条在集中缴费期内,街道(乡镇)服务所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的《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情况表》(附表四),交协办员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

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或银行助农取款点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本着自愿的原则,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城乡居保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当年未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进行扣款;当年已经完成缴费后变更的缴费档次将在下一年度扣款时生效。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选择银行代扣方式缴纳保费的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人员制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

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或协办员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市、区)居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等反馈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扣款后,应将扣款结果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由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将扣款金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到银行直接缴费。参保人员应在当地规定的缴费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

金融机构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于当日22:00前将日结数据传至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第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安排专人每日核对资金到账凭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日结数据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及时通知相应金融机构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二十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五),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一条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名单反馈给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二十二条当年12月31日止,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集中缴费期间,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城乡居保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财政代缴资金,划拨到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在财政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财政代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服务所办理补缴手续。

街道(乡镇)服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确认,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意见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生成《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表八,以下简称《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经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在《补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申请人根据《补缴申请表》和缴费单据号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金融机构将款项记入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为缴费人员出具城乡居保缴费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和明细提交给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缴费信息与城乡居保信息系统中的补缴明细记录是否一致。

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补缴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九),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服务所各留存一份,与《补缴申请表》合并存档,作为登记台账、核对计划和信息处理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一般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编码。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资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含财政代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中断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除补缴外)到账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一并计息。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三十一条每月月末,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缴费补贴汇总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县(市、区)财政部门,做为申请和结算地方财政缴费补贴的依据。

省及省辖市财政缴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办理资金划入城乡居保财政专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计息,逐年复利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

第三十三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四条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一)参保人员进行终止登记,需要结算个人账户的,计息结存至终止登记月份;

(二)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计息结存至关系转移办理月份;

(三)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计息结存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月份。

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公布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单利计息。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服务所打印《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一,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其他方式进行查询。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参保人员。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街道(乡镇)服务所和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有关处理文字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统筹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转入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城乡居保关系转移申请,填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于当月20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

转入地街道(乡镇)服务所初审无误后,于当月25日前将《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转移申请做出处理。对省内转移,应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将《转入接收函》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寄送《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转出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入接收函》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转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省内转移,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向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具《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转出表》);跨省转移,将《转出表》寄送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保关系,同时保留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第四十二条转入地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表》并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调整方案(篇2)

1、每人每月增加277元,平均水平为每月每人3050元;

2、年底前满65周岁,再享受90元至15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增加;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往前办法进行调整,同时享受倾斜政策,普遍增加570元;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原工商业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金不低于平均养老金,同时20年底前满65周岁享受倾斜政策。

北京市补缴人群首先须具有北京市户口,其次要是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可以按程序进行补缴,但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

个人向存档机构书面申请,通知规定,存档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向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调整方案(篇3)

8月12日讯:7月,广州市人社局宣布,广州84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人均增加260元,人均养老金水平也达到了每月3200元,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于上月底陆续加发到位。

据了解,此次调整分别按照定额、定比、倾斜调整三类办法进行。其中,按照广东省的统一规定,定额调整额度为每人每月定额增加113元;定比调整则是12月31日前已申领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增加额;今年1~6月申领养老金的人员,按照本人首次领取养老金月标准的5%计算调整增加额。

在上述基础上,倾斜调整则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今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即一次性发放全年1200元;二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广州市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计发。

本轮调整后,广州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增加260元,达到3200元,比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额高34元,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含补发额)已于7月22日左右发放到退休人员银行账户。

部分街坊可能会发现,虽然养老金涨了,但涨幅却没有想象中多,这是为什么呢?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了解到,去年,广州出台了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的文件,其中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中增加了“地方保留津贴”。此次养老金调整将对这一津贴标准进行调减,最大金额为100元。那就是说,原来保留津贴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幅相对较小。市人社局表示,通过本次调整方案,将进一步解决全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倒挂问题,可使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分布更趋公平合理。

据统计,广州目前约有84万企业退休人员,其中可领取地方保留津贴的约有数万人,人均地方保留津贴数额为每月131元。本次调整将解决六成人员的倒挂过度问题,剩下的四成人员将留待国家、省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调整修正。

调整方案(篇4)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事业的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发〔20xx〕85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发〔20xx〕185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变动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每个聘期内,当事业单位有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时,通过岗位变动调整,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单位正式在册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适用本实施方案。

未经编制部门核编及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办理手续的各类人员,暂不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管理范围。

三、人员聘用基本要求

凡参加岗位变动调整的人员需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

(六)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七)符合本单位编制的各类岗位说明书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聘期内在处分期内、被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等人员,不得参与岗位变动调整。

四、岗位变动方法

竞岗工作完成后,本聘期内出现空缺岗位时,符合本方案中各类各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的人员可进行岗位变动竞聘。

(一)聘期内出现空岗的,优先聘用本聘期竞岗工作时,未成功聘任在本人所竞岗位的人员,按竞岗时总分高低排名,依次聘用,直至用完空缺岗位;若仍有空岗,则由其他符合本岗位竞聘条件的人员,按照本聘期的续聘方案进行竞聘。

(二)聘期内出现空岗,且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时,经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可即时按岗位设置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岗位变动调整。

专业技术岗位的空岗可根据岗位聘用实际情况,综合统筹调配使用,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在同一职称等级中,可将高等级空岗用至低等级岗位,但不跨职称等级使用。

五、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公布岗位变动调整实施方案、空缺岗位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

(二)申请竞聘

符合竞聘条件人员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岗位聘用联审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

岗位聘用联审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考察评议

岗位聘用联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统一考察评议。

(五)结果公示

聘用结果确定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确属不当者,将予以重新审核。若不合格,按照排名情况替补。

(六)签约上岗

受聘人员与单位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调整方案(篇5)

一、方案目的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将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简称为“激励股权”)奖励给部分员工的方式以激励员工为公司做出更大贡献。

二、取得激励股权的前提和资格

1、持股者应当是公司的员工(以下简称为“高管”)。

2、持股者承诺为公司服务满一定年限并遵守竞业限制等相关规定。

3、持股者必须经激励股权的授予方进行资格授予后,方具有持股资格。

4、被授予持股资格的员工在方案上签字并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后方可获得激励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为“股东”)。

三、激励股权的来源

员工可取得的激励股权主要来源于公司股东_______先生(即“授予方”)实际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包括:

1、授予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

2、虽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由授予方实际持有的股权;

3、授予方已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

4、经授予方同意由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员工的激励股权;

5、其他授予方认为可以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

四、激励股权的取得方式

员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激励股权:

1、授予方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2、授予方指定其他公司股东无偿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3、经授予方同意,股东之间相互或向非公司股东赠送或以特定价格转让;

4、其他授予方认为合适的方式。

五、取得激励股权的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可以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公司红利、按照持股比例参与决策等。本方案另有规定除外。

2、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激励股权,但须经授予方同意。

3、经授予方同意,激励股权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服务期满后,股东即可根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激励股权的所有股东权利。

六、持有激励股权的股东应遵守的义务

1、遵守服务期约定

股东应遵守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服务期内,应全职为公司服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损害公司利益,不从事任何兼职,服务期结束前不离开公司(因病、伤、亡、退休等原因不能工作或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外),从REFCO交易和成功风险管理中借力提升。

2、遵守竞业限制

(1)股东在服务期内以及自公司离职后两年内均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不在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或领取报酬,该限制同样适用于其直系亲属、近亲属等。

(2)股东在持股期间所享受到的股东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其依据激励股权所取得的股东红利)已包含公司对股东遵守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3、股东将持有的激励股权经授予方同意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后,仍应遵守本条服务期及竞业限制的规定。

七、违反第六条约定义务的处置

1、返还股权,股东违反服务期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授予方有权立即将激励股权无偿收回。股东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该部分股权变更至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2、返还已取得股利并赔偿损失,如违规行为在授予方或公司发现之前已经发生的,股东还应将其自违规行为发生之年至被发现之年已经取得的股东红利返还给授予方,并足额赔偿因此所导致的公司的损失。

八、激励股权的回购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可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授予方对激励股权进行回购:

(1)股东服务期满后或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的,在继续持有激励股权两年后(经授予方同意,可以不受前述两年的限制);

(2)持有可继承股权的员工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愿继承激励股权的;

(3)其他经股东申请、授予方同意的情形。

2、回购方式为股东与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激励股权转让给授予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价格应不高于回购时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中认定的净资产值乘以回购股权比例所得出的股权价值。回购价款可由授予方分两年向股东支付。

3、授予方如决定不回购激励股权的,应在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出书面回购申请的一个月内作出不予回购的书面答复。股东或其合法继承人即可将激励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授予方仍享有优先受让权。

4、股东如在服务期内或因服务期满、因退休、生病等法定事由离开公司后两年内死亡的,其激励股权应由授予方无偿收回。经授予方同意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除外。

调整方案(篇6)

受有关单位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下述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公告如下:

一、挂牌转让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股股份。

二、转让起始价为人民币2837640元,保证金为人民币70万元。

三、受让申请截止时间:20xx年6月23日下午4:00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愿在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股权的法人,并符合《xxx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入股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以及其他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均可送交相关资料进行受让资格审核,并在受让资格确认后受让申请截止前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具体详见挂牌资料。

四、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71—85085366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六楼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xx年05月26日

调整方案(篇7)

检查组X及各位领导:

首先,对各位领导到X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根据本次职数检查工作要求,我就全区科级干部的职数配备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X年以来,X区委坚持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以创新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为重点,以强化干部监督为手段,以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为目标,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领导班子职数管理的规定要求,不断规范完善领导班子职数管理机制,促使了干部工作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一、科级干部配备整体情况

目前,我区共有党政群机关和部门X个,乡(镇)X个,区属事业单位X个。全区共有乡科级领导干部X人,其中:区直X人,乡(镇)X人。截至目前,全区核定职数单位共核定科级领导职数X职,实际配备科级领导X职,缺配X职。其中,乡镇机关核定科级领导职数X职,实配X职,缺配X职;区直党政机关核定科级领导职数正职X职、副职X职,实配正职X职、副职X职,超配副职X职,缺配副职X职;区直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核定科级领导职数正职X职、副职X职,实配正职X职、副职X职,超配正职X职、副职X职,缺配正职X职、副职X职;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正职X职、副职X职,实配正职X职、副职X职,超配副职X职,缺配副职X职。总计,全区核定职数单位超配科级职数X职,缺配X职。按照我区区直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三定”方案中核定的科级领导职数X职计,全区可配备科级非领导职数X职,目前,我区实配科级非领导职数X职(不含到龄退二线人员)。

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一)明确导向,科学管理,逐步推进干部选任工作规范化

1.制定制度,严格干部任用程序

X年以来,区委在坚持认真学习《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基础上,及时出台了《乡科级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转发了《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集中调整中加强监督认真治理拉票行为的通知》和《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平时考察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关于干部选用监督工作的文件,为科学选人、正确用人提供了制度保证。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实施中,主要是把好五个环节:一是严把“推荐关”。把基层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二是严把“考察关”。在考察工作中,坚持从保证考察人员素质入手,不断改进考察方式和方法,确保考察质量。三是严把“酝酿关”。每次干部调整,都在民主推荐和考察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主管领导、纪委领导的意见,并在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层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四是严把“报批关”。对酝酿成熟的人员调整方案,区委组织部严格按照报批备案制度和相关要求,在召开常委会研究之前,及时报市委组织部予以审批备案。五是严把“决定关”。在讨论决定任命干部时,区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不折不扣地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

2.完善内容,改进考察考核方法

一是完善考核内容。充实完善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内容指标,修订出台了《科级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确保考核内容体系完备,重点突出。二是改进考察方法。坚持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不断扩大群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重点是做到“两个结合”,即:差额考察与分类考察相结合。公开选拔过程中,同一职位考察多名对象,并由同一考察组实施,最终根据考察结果优中选优,提出考察使用建议。联合考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抽调人员组织考察组,并在考察中广泛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的意见。

3.明确导向,健全干部选拔机制

在干部的选拔使用上,区委明确用人导向,严格选人标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原则,坚持从重大工作、重点工程、招商引资工作中选拔成绩突出的干部,为提高干部选拔质量,提升干部选拔公信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注重学历,为高学历人才创造条件。在干部选任中,积极畅通高学历人才进步渠道,将X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层次干部作为优先提拔对象。二是注重年龄,为干部队伍注入活力。摒弃论资排辈、迁就照顾等陈旧观念,对优秀年轻干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任用,不断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水平。三是注重实绩,为能干事的干部搭建舞台。结合绩效考核制度,将业绩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优先条件,坚持以贡献看政绩,以政绩看才能,以才能用干部。四是注重经历,为年轻干部成长进步铺垫台阶。对有赴村任职、驻地招商、岗位锻炼经历的干部优先予以提拔重用。X年以来,在提拔使用的干部中,优秀年轻干部、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就占到了X%以上。

(二)创新模式,扩大民主,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经验

去年X月份,区委根据十九大关于干部工作的新要求,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拿出X个正科、X个副科,共计X个科级空缺职位面向全区进行公开选拔,积极探索公选模式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创新实践,收到了良好效果。这次公选,首先是选拔理念民主。从职位的筛选到资格条件的确定,都广泛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和用人单位意见,区委两次召开常委会对公选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和完善。其次是选拔条件科学。规定X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学历层次科员可以破格报考正科级职位,同时,结合绩效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中取得的重大、重要业绩作为优先任用条件。其三是选拔机制新颖。邀请区纪委、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公选进行全程监督。在选拔机制的创新上重点做到“四个结合”,即: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相结合。笔试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既考察考生的知识积累程度,又考察其对岗位的适应程度。个人演讲与临场答辩相结合。在演讲形式上,将施政措施作为演讲的必要内容,既考察了考生的口才和综合素质,又考验了思辩能力。“赛场竞马”与“伯乐相马”相结合。组织召开了各职位进入考察人员座谈会,区委全体常委及用人单位“一把手”集体与考察对象座谈,进行了二次临场面试,进一步增强了区委领导及用人单位对考生的了解,为常委会正确决策打下了坚实基础。民主推荐与集体研究相结合。考察中实行定向民主推荐,并将民主推荐结果向组织部部长办公会和区委常委会予以反馈,作为组织最后决策的可靠依据。

公选模式下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创新实践是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次大胆创新。通过这次公选,在全区上下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提高了干部群众公信度,助推了干部勤学之风,为区委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发现人才、选拔人才提供了广阔的途径。

(三)转变方式,凝聚合力,不断提高干部监督工作实效

区委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坚持预防、监督、查处并重,并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把严格监督、严肃纪律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有效防止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健全“五项制度”,拓宽干部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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