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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土地发包方(简称:甲方)和承包方(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地数量和期限
1、甲方将村集体土地西大滩南井约120亩,上北井约160亩,猪场井约200亩左右,植林井约100亩、农林场约230亩、园子约30亩,鸡场约200亩,群井机井1眼,耕地约180亩,总计122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5年,从20xx年10月3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
2、土地承包费20xx年基数为11.5万元(其中:2.5万元由龚家堡林场承包人缴纳村委会, 9万元由乙方缴纳村委会。龚家堡林场的上交部分每年按西沟村、新沟村、东沟村三村签订的龚家堡林场承包合同办理,以后每年总承包费除去龚家堡林场上交村上的承包费,剩余部分由乙方上交村委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2、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提取承包费。
3、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监督乙方对土地搞掠夺式经营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4、有权统一规划和组织兴修水利、平田整地、修建道路,有权划分作物轮作区和科技示范区。
5、有权依法收回乙方擅自出卖、出租、抵押或转为非农用的承包地。
6、有权依法收回乙方不履行土地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地及弃耕、荒芜的承包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的土地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保护土地资源及其附着物,培肥地力,增加投入,对承包期内的树木,按照甲方每年植树的安排进行,承包期满后乙方无偿归回集体,不得索要植树费用,承包期内机井及设备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乙方在承包期内,如更新机井、水泵,必须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更新。更新费用首先由乙方投入。更新水泵按3年折旧;新打机井井费每年按5%折旧,在承包期满后,若不再续包,除去折旧,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否则,甲方不承担一切更新费用。
4、乙方在承包期内,有管护好承包地内的树木、机电设备等义务,如发生失盗、损坏者,均由乙方赔偿。机电设备人为毁坏,由乙方赔偿。
5、乙方每年必须于10月31日前,缴清下年的承包费。
四、其它事项
1、土地承包经营权力的流转,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合同押金1万元于20xx年11月18日,由乙方缴纳甲方,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在11.5万元的基础上,以20xx年粮食每市斤0.80元为基数,按粮价每市斤涨1分,承包费涨1000元,降1分承包费降1000元的方法折算。
3、林场驻户耕种的36亩土地,每亩承包费50元。
4、承包期满后,优先考虑原承包人。
5、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按《农业承包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不按期缴纳承包费,甲方没收押金,另行发包。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另附各井财产清单一份。
甲方:西沟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住址:西沟村九社
签订合同日期:20xx年11月18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日期: 20xx年11月18日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监督方 人民政府
为加强农业用地管理,正确处理好农业结构内部调整与保护耕地的关系,促进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一、承包土地的位置及面积
乙方因建存栏400头的生猪养猪场,需使用甲方位于本村西北耕地土地3201平方米(详见附图)。地上附着物由双方自行解决。
二、土地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承包地的承包费标准为每年600元/亩,土地承包费总额共计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八百元整(小写22800.00元)。
2、土地承包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一次付清全部承包费。经营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兑现承包费用,否则,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付费用总额的3%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三、土地承包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M.ZF133.cOm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l、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经甲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允
许乙方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义务;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砖、石、混凝土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硬化地面;
2、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土地的耕作层,不得给该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乙方在承包土地上要同时遵守《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并必须对承包土地上的水利设施、界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保护,按甲方要求管理使用,不得毁坏和擅自处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乙方的土地经营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2、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应尽的义务,应按《农民承包土地承担税费与劳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如拒不履行义务,甲方除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乙方如弃耕、荒芜所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未经甲方和原批准机关同意,乙方如擅自转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转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毁坏承包地上的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六、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双方法人代表变动而变更,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严重毁坏该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除外。
(二)、乙方使用年限届满,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将该土地恢复到原耕作条件。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应在期满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土地采取入股方式的承包,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审查乙方资信经营能力,如乙方经营破产,甲方土地不能作为清偿资产。
(四)、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要求使用土地,出现破坏土地的耕作层、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既不申请续期,又不进行复垦等情形的,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于2010年8月26日在村委办公室签订,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其中甲方存一份,乙方存一份,批准机关存一份,国土资源局存一份。
八、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县、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章)
乙方:(章)
监督机关:(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发包方: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为推进新农村建设,甲方及其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同时也取得了人民政府的批准。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所有的土地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承包标的、数量及四至范围
乙方承包的土地为甲方拥有的约 亩土地,其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二、 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 年,从20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由乙方根据镇政府规划用于 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用途。
四、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监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义务
(1) 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合同;
(2) 不得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4) 依据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安排本集体经营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乙方拥有的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它方法流转。
(3) 承包期满,有优先承包权、
2、义务
(1) 按法律和政策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承担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
六、 承包金的数量及其支付方式
承包金总额为 ,在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给甲方作定金,在 年 月 之前乙方支付 万元土地承包款,剩余承包款项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七、 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和双倍退还定金。
2、乙方如违反了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义务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已付定金和承包金不予退还并要求乙方赔偿给土地造成的损失;乙方超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的,则按每天万分之二支付未付部分的违约金,但逾期超过三个月,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 其它约定
1、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保证甲方村民不得在合同承包期内无故干扰、侵犯乙方的自主经营活动,如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必须予以赔偿。
3、承包期内,乙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乙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4、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强迫乙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截留,且必须配合乙方土地流转事项,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
6、承包期内若遇政府征用,甲方应协助乙方与政府协商补偿事项,乙方未与政府达成征用补偿协议前,甲方不能单方面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九、 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发包已取得了甲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且经黄圃镇人民政府批准。如甲方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效,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赔偿乙方一切损失。
十一、 本合同一式肆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用于向有关部门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壹份报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志伟,男,汉族。
被告书亮,男,汉族。
原告孙志伟诉被告程书亮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伟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志伟诉称,原、被告于7月5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AT9163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19点至7点间运营豫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7月5日至1月4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除此还约定: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原告于年7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不顾原告利益,于2008年8月15日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8年7月5日出租车承包协议书一份及2008年7月7日程书亮书写收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AT9163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19点至7点间运营豫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08年7月5日至201月4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还约定: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一千元人民币。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2008年8月15日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因被告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书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志伟包车押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共计7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书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包方(甲方):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发包土地概况:
1、该地块为______新增耕地,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
2、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年月______日止。
3、土地承包费为每亩每年______元,共计______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发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依法监督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种植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指导、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执行市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乙方搞好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
3、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每年度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乙方应承担合法税费的落实上交等工作,监督乙方积极完成。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实际出发积极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5、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矛盾、确保承包合同的履行与兑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流转权、以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2、土地承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挖掘开发土地使用资源,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积极改善生产条件,培肥地力。管好用好承包土地内集体兴建的水利设施等附属物。
4、按规定,及时向甲方缴纳每年的土地承包费。
5、根据镇(街道)村两级的种植业结构调整计划,积极发展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四、双方商定
1、承包期内,乙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报请甲方备案,属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还必须报发包方批准,并在甲方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及时登记土地使用、流转管理台帐。
3、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征用土地,甲乙双方都应服从,甲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事宜按上级政策规定办理。
4、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于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的土地承包费。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缴纳(违约金额的)%的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六、其他事项
七、合同期限及管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办理。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年。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