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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大全# #供用电合同(经典7篇)#】当今时代人们越来越注重维权,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你知道合同制定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吗?“供用电合同”是编辑在网络上整理并加工的内容,需要时收藏本页可以帮助您轻松找到所需的信息!

供用电合同 篇1

供用电合同是指由供电单位与用户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明确供电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双方的行为,并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和稳定。本文将从供用电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单位与用户之间就电能供应达成的一种协议性文件,它既是一种法律文书,也是一种经济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保障电力的供应安全和供需双方的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供用电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期限:供用电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订立,并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服务期限。


2. 电力供应方式和标准:合同中应明确供电单位向用户提供的电力类型、电压、频率、容量等技术参数,以及供电单位对电力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的要求。


3. 电费收费标准和方式:合同中应明确供电单位对用户的电费计算方法、收费标准、收费周期和付款方式等。


4. 用电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合同中应规定用户对电力设备的安全使用、合理用电、电力设备的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明确供电单位对用户的电力设备进行巡检、维修和安全管理的责任。


5.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中应规定供电单位和用户在特定情况下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违约金等。


三、供用电合同的注意事项


1. 注意合同的明确性:供用电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应表述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或模棱两可的条款。


2. 注意合同的合法性:供用电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注意合同的真实性:供用电合同应真实反映供电单位和用户之间的协议意思,不得包含虚假信息或夸大其词的描述。


4. 注意合同的签订和保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进行,合同原件应妥善保管,以备日后查询和纠纷解决之需。


5. 注意合同的维权意识:一旦用户发现供电单位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供用电合同对于保障电力供应的顺利进行、维护供需双方的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和义务,并关注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维权意识。只有在充分理解和遵守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促进供需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供用电合同 篇2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3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_____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_____火电厂并网运行签订购售电合同,其他火电厂、水电厂、核电厂等项目可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不适用于发电企业向大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情形。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可参考示范文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在此协议下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

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电厂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双方应注意并网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相关约定的一致性。

五、根据现行体制,示范文本按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是同一实体考虑。如购电人与电力调度机构不是同一实体,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章节或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

六、示范文本尚未考虑“竞价上网”情形。实行“竞价上网”时,合同双方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规则、办法对本合同进行必要调整和修改。待?“竞价上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到一定时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制定新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目录

第1章?定义和解释

第2章?双方陈述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第5章?上网电价

第6章?电能计量

第7章?电量计算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不可抗力

第10章?非计划停运

第11章?违约责任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第13章?适用法律

第14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15章?争议的解决

第16章?其他

附件一,电厂主要技术参数(略)

附件二,电厂主接线图及计量点图示(略)

附件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略)

购售电合同

(合同编号,????)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______,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_____颁发的输电业务许可证[3](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售电人,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_____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4](许可证编号,_______),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及开户银行信息如下,

购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售电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传真,______邮编,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1)售电人在____________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mw)的____________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2)电厂已/将?并入购电人经营管理的电网运行。

双方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定义和解释

1.1?本合同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电厂,指位于______由售电人拥有/兴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装机容量为______兆瓦(单机容量为______兆瓦,装机台数为_____台,分别为??、?、?、?、??号机组)[5]的发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

1.1.2?年实际上网电量,指售电人每年在计量点输送给购电人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1.1.3?年合同上网电量,指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每年的上网电量。

1.1.4?年(月)累计购电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规定的购电量。

1.1.5?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电厂不同机组首次并网开始,到正式交付商业运行前为止的上网电量。

1.1.6?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计划检修期内的状态,包括机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统计划检修及购电人(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电厂每台机组每年允许的计划停运小时详见附件三。

1.1.7?非计划停运,指电厂机组处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计划停运的状态。根据需要停运的紧急程度,非计划停运分为以下5类,第1类为立即停运;第2类为可短暂延迟但必须在6小时以内退出的停运;第3类为可延至6小时以后,但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退出的停运;第4类为可延至72小时以后,但必须在下次计划停运以前退出的停运;第5类为超过计划停运期限的延长停运。

1.1.8?强迫停运,第1.1.7款中第1、2、3类非计划停运统称为强迫停运。

1.1.9?可用小时,指机组处于可用状态的小时数,为运行小时与备用小时之和。

1.1.10?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指机组降低出力小时数折合成按铭牌容量计算的停运小时数。

1.1.11?等效可用系数,指机组可用小时减去机组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与机组的统计期间小时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___号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的计划指标值在大修年度为__________,在无大修年度为__________;其他机组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为_______________。

1.1.12?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指非计划停运小时与非计划降低出力等效停运小时之和。

1.1.13?购电人原因,指由于购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购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4?售电人原因,指由于售电人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售电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15?计量点,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点。一般情况下,计量点位于双方产权分界点;不能在双方产权分界点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安装位置。

1.1.16?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_____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7?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包括电厂设备和并网设施)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8?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6]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_____等[7]。

1.2?解释

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双方陈述??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_____机构、_____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3章?合同双方的义务

3.1?购电人的义务包括,

3.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人电厂机组的电能。

3.1.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维护有关输变电设施,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调度及信息披露,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有关用电负荷、备用容量、输变电设施运行状况等信息。

3.1.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向售电人提供重新启动电厂机组所需的电力。

3.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售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售电人的义务包括,

3.2.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2.2?遵守双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统一调度,按照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及调度规程运行和维护电厂,确保发电机组的运行能力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和规则的要求,维护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2.3?按月向购电人提供电厂机组可靠性指标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提供设备缺陷情况,定期提供电厂机组检修计划,严格执行经购电人统筹安排、平衡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的电厂机组检修计划。

3.2.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电人补偿其按要求提供的有偿辅助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2.5?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经营直接对用户的供电业务。

第4章?电力电量购销

4.1?年合同上网电量

以政府定价电量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为基础,由合同双方根据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和当年预测的电力需求总量,按照同网[8]同类型机组利用小时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

双方据此确定__________年年合同上网电量为___________亿千瓦时。

结合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和电力供需规律,具体分解到每个月的合同上网电量[9]为,

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3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4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5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6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7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8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9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0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1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12月份,______亿千瓦时。

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10]及剩余月份的合同上网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合同上网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购售电合同。

4.2?等效可用系数

购电人根据本合同向售电人购买不低于第4.1条规定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的前提是,根据电厂该年的年合同上网电量确定的电厂机组的计划等效可用系数应达到__________%[11]以上。若电厂机组的实际等效可用系数[12]达不到前述规定时,购电人应有权按其降低比例相应调减年合同上网电量[13]。

4.3?实际发电功率允许偏差[14]

在任何时段,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3%[15]。

热电联产机组结合国家规定的“以热定电”原则下达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并确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

4.4?累计购电量及超购或少购电量[16]

4.4.1?电厂机组合同年(月)度在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与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超出第4.3条规定的偏差范围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之和,加上其他情况下电厂机组出力形成的发电量中符合调度指令要求的电量,为年(月)累计购电量。年(月)累计购电量与年(月)合同上网电量之差为购电人年(月)超购或少购电量。

4.4.2?年(月)累计购电量按第5.2条规定的上网电价结算[17]。

4.4.3?到合同年度末,若购电人年累计购电量少于年合同上网电量[18],则购电人应依据下列公式计算结果向售电人支付年少购电量违约金。

年少购电量=年合同上网电量-年累计购电量-该年因售电人发生不可抗力而少发的电量[19]-该年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

[其中,累计购电量=实际上网电量-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

年少购电量违约金=年少购电量_________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

4.5.1?在任何时段,如果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发电、不发电或违反调度指令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发电,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部分为售电人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售电人未经购电人同意擅自开机或停机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2)电厂机组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发电经购电人警告无效,或者超出第4.3条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连续超过2分钟[20]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3)紧急情况下,售电人不听从调度要求减少或增加机组出力的指令造成超发或少发的电量。

4.5.2?对售电人违约超发电量部分,购电人不进行结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超发电量违约金。

年超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超发电量_________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21]_________2

4.5.3?对售电人违约少发电量部分,按非计划停运折算,同时售电人还应向购电人支付少发电量违约金。

年少发电量违约金=年违约少发电量_________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

4.5.4?对售电人违反调度指令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并网调度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5章?上网电价

5.1?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按照补偿电厂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经双方协商,售电人电厂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确定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2?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

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由售电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电厂机组的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5.3?临时上网电价

在电厂机组正式商业运行后,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批准上网电价,其临时上网电价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由此确定电厂机组临时上网电价为,_________元/(千瓦时)。

第6章?电能计量

6.1?计量点

电厂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设置在以下各点(详见附件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6.2?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6.2.1?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6.2.2?电能计量装置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_________)进行配置。在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装设_____开关辅助接点,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电压补偿装置。

6.2.3?电能表采用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性能符合0.2s和0.5s级静止式交流有功电度表(gb/t?17883-1999)和多功能电能表(dl/t?614-1997)的要求。电能表配有标准通信接口、失压记录和失压计时、对时、事件记录功能,具备数据本地通信和(或通过电能量远方终端)远传的功能,并接入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dl/t?743-_________)的要求,并且具有日负荷曲线记录功能;支持网络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时与两个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权人进入。

如果电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满足本款要求,则电能量远方终端必须具备电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或购电人负责在电厂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结合电能数据采集终端与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进行通道、规约和系统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_________)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业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计量点应安装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电能表各一套。主、副表应有明确标志。

6.2.6?在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同一计量点,应分别安装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电能表应满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第6.2.4款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3?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售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付费购买、安装、调试(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并由购电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电厂应协助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6.4.1?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6.4.2?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由此发生的费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由售电人承担,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购电人承担(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若不超差,则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6.5?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贸易结算计量点主表数据为依据;若主表出现异常,则以副表数据为准。如果贸易结算计量点主、副表均异常,则按对方主表数据确定;对方主表异常,则按对方副表数据为准。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第7章?电量计算

7.1?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月为结算期,实现日清月结,年终清算。双方以计量点计费电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时间24,00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用网电量计量事项由供用电合同约定时,遵循供用电合同的约定。

7.2?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7.2.1?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副表的数据用于对主表数据进行核对或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代替主表计量。

7.2.2?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第7.1条所指24,00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次日现场抄表。

7.2.3?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购电人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或双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不一致,或售电人未配置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时,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7.3?电量计算

7.3.1?上网电量

上网电量为电厂机组向购电人送电、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出电量(正向)的累计值。

因购电人穿越功率引起的电厂联络变压器损耗由购电人承担。

7.3.2?用网电量

用网电量为电厂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机组全停时,电网向电厂送电的电量。用网电量为按第6.1条计量点抄见的所有输入电量(反向)和所有启备变压器输入电量的累计值(或由供用电合同约定)。

7.4?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原则上分别结算,不应互相抵扣[22]。

第8章?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电费计算

8.1.1?电费以人民币结算。

8.1.2?上网电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上网电费=累计购电量_________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23]

8.2?电费结算

8.2.1?双方按第7.2条完成抄表后,售电人应按照抄表记录准确计算上网电量和电费,填制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于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将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24]。

8.2.2?购电人在收到售电人传送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人。经双方协商修正后,售电人将修正后的电量结算单和电费计算单传真给购电人,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如购电人在收到传真后3个工作日内不通知售电人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25]。

若购电人因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清上网电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0.3‰~0.5‰加收违约金。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具体约定每日按照缓付部分的__________‰加收违约金。逾期天数从第二次支付截止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8.3?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支付

电厂机组单机调试运行期结束后,购电人应在一个月内支付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费。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比照第8.2条进行。

8.4?有偿辅助服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购电人电网或售电人电厂机组提供有偿辅助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事宜,由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有关规定正式施行之前,遵循现行办法。

8.5?临时电价与批复电价差额调整的电费支付

对于临时结算电价与批复电价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结算电费差额部分,双方根据第5.3条的约定和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确定差额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多退少补。

8.6?计量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6.5条约定,由于计量差错,购电人需向售电人增加支付款项或售电人需向购电人退还款项的,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在次月电费结算中一并清算。

8.7?用网电费的支付

根据本合同第7.3.2款计算的电厂用网电量,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电网平均销售电价标准核算电费,电厂应在下一个月内支付。电厂与当地供电企业另行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支付用网电费。

8.8?违约金、补偿金的年度清算

对于没有按月结算的违约金、补偿金等,合同双方应于次年1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清算工作。

8.9?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均应直接汇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银行帐户。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帐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8.10?资料与记录

双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资料与记录,以备根据本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对报表、记录检查或计算的精确性进行核查。

第9章?不可抗力

9.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应对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发生地相应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_______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_日,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9.5?因政府行为、法律变更或电力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售电人或购电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售、购电义务,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必要时,适当修改本合同。

第10章?非计划停运[26]

10.1?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允许值累计为_______小时[27]。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等效非计划停运小时超过该年度允许值,则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超过的小时数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28]。

10.2?双方商定,该年度由于售电人原因造成的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中,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为________次[29]。如由于售电人原因,电厂机组该年度实际累计强迫停运次数超过该年度机组强迫停运允许次数,则每超过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扣减当月结算电量[30]。

10.3?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非计划停运(包括非计划降低出力)而少购的电量,按照第4.4.3款执行。

10.4?由于购电人原因造成电厂机组强迫停运,则每停运1次,按照机组铭牌容量乘以2小时计算的电量增加当年年合同上网电量。

第11章?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1.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购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售电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____________。

11.4?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应立即通知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尽快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和请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认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11.5?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并网调度协议生效后生效。

12.2?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12.3?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__个月,双方应就续签本合同的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第13章?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14.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生效条件同第12.1条。

14.2?售电人和购电人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

供用电合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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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低压供用电合同书正文内容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_____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 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用电计量  

1.电方根据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安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 ____用 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用于计量____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每月____日定期交付。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额______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____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处。____属于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个性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

供用电合同 篇5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1 ____, ____;

#2 ____, ____;

#3 ____, ____;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用电合同 篇6

最近,在供电所检查供用电合同签约情况时,发现合同中的用电方签约人身份不清楚,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不符合签约条件。其中有法定代表人配偶、子女及单位企业其他人员代替法人签约情况。

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合同法中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但还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例如某企业的筹备部门、某公司的分支机构等。

供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用电方是法人的,它的法定代表人是供用电合同的合法签约人,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签订供用电合同。

根据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供电方合同的签约人应首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有《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取得授权委托书的必要条件是持有有效的《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只有首先取得《供用电合同签约资格证》,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后,才可成为供电方委托代理。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注意:

1、供用电双方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供用电双方如果是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应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委托代理书。

3、供用电双方都应对合同签约人员的合法身份进行审查,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合法身份、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等。

4、供用电双方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才具合法资格,应将供用电双方签约人的证明书复印件附于供用电合同后面。

供用电合同 篇7

临时供用电合同是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临时供应电力的合同。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场合,比如突发事件、工程施工、户外活动等需要供电的场所。本文将详细介绍临时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和流程,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正确运用这一合同。


一、合同基本信息


临时供用电合同以书面形式存在,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1. 合同名称:明确指出是一份临时供用电合同;


2. 协议双方:供电方和用电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合同编号:为了方便管理和追溯,每份合同应有唯一的编号;


4. 签订日期:合同签署的具体时间;


5. 有效期限:合同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6. 合同目的:明确合同的供电用途和目的。


二、电力供应要求


在临时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需要明确电力供应的具体要求:


1. 供电容量:根据用电方的需求,明确供电方需提供的功率容量;


2. 供电方式:供电方需要说明供电方式,如临时配电箱、临时电源线等;


3. 供电周期:合同中应明确供电的时间周期,包括每天供电的时间点、检修期等;


4. 电费结算方式:合同中需要详细说明电费的结算方式,以及计费标准。


三、用电方责任和权益


临时供用电合同还需明确用电方的责任和权益:


1. 安全责任:用电方需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不得进行违规操作;


2. 监测与检修:用电方需对用电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如发现异常需及时报修;


3. 电费支付:用电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电费;


4. 用电权益:用电方享有按时、合法供电的权益,供电方有责任保证供电的稳定性。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


在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1. 违约责任:明确每一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和后果;


2. 解决争议方式:合同中可以约定诉讼管辖权或仲裁方式,以解决双方争议。


五、其他条款


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附加条款:


1. 合同变更:在接下来的合同变更中,明确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2.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后续事项;


3. 免责声明:明确各方免责的事项,如不可抗力等;


4. 保密条款:对合同的内容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等。


六、签署和生效


合同双方需在合同末尾签署并加盖公章。同时,在签署后,合同即刻生效。


总结


临时供用电合同是保障电力供应的重要文书,在一些特殊场合起着关键作用。准确地编写一份合同可以确保电力供应方和用电方在合作过程中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避免纠纷和违约的发生。本文详细介绍了临时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流程,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加了解和掌握这一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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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供用电的合同(汇编7篇)


目前,经济社会水平得到快速发展,合同签署是当事人为了订立协议而进行相互商议的全过程。很多人一提到起草合同就感到十分棘手。但在这篇题为“供用电的合同”的文章中,笔者看到了许多实用的建议和提示,热烈欢迎你收藏我们的网站,并随时关注我们的更新!

供用电的合同 篇1

原告淄博市淄川某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某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某、程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被告电力。其中合同第三条关于原告向被告按每度0.5元收取电费,以高压计量为准,用电价格在煤炭降价前提下,电价相应降低。的约定属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条款。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原、被告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第三条为:原、被告双方按市场价格确定电价,每年调整一次。

被告当庭辩称,首先,我单位当时是响应淄川区政府和双沟镇政府的招商政策,才在原告所在地开办企业,因我单位生产需要能源主要是电力,是原告的大用户,应当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其次,供用电合同是我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合同双方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是于1996年12月23日成立的火力发电企业,其生产的电力未并网运行。20xx年,被告响应淄川区及双沟镇两级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到双沟镇凤凰村开办企业。因被告系用电大户,且电量负荷稳定,原告遂通过镇政府和凤凰村委,与被告于20xx年12月3日签订供用电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向乙方(被告)提供电源,供乙方生产。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收取价格为每度0.5元的电价,以高压计量为准,用电价格在煤炭降价前提下,电价相应降低。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期限为十年,自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供电至今,被告亦按合同约定电价支付电费至今。20xx年10月20日,原告以书面方式通知被告,该公司自9月1日实行承包经营,要求用户于10月25日前到原告公司重新商讨电价等合作事宜并签订合作合同,否则将终止合作关系。但因被告不同意变更原合同电价,双方未达成协议, 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明,20xx年1月9日,淄川区煤井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按照淄川区政府文件精神,实行煤电联产组建煤电公司,煤电公司兼并的煤井生产的煤炭原则上用于发电,不得外销。并于同年1月30日下发简报,规定原告兼并煤井八处。

20xx年9月1日,原告与淄博A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公司经营权租赁给A公司,由A公司行使经营权。该合同第9条第6项约定,A公司租赁前,原告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经A公司审查同意后,由A公司继续履行,A公司不同意的,由原告负责处理,与A公司无关;或由A公司与第三人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后履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供用电合同、租赁合同、通知、被告给其出具的用电说明;被告提交的淄川区煤井关闭整合文件、简报及当事人陈述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双方在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系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该合同。原告作为发电企业,在发电成本、电力市场价格等信息的了解掌握方面相对于被告具有优势地位,原告主张实际经营主体多次变更,缺乏经验,导致错误计算电力成本,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因此,本案供用电合同第三条不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条款,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经营多年的发电企业,对于电力市场价格的涨或降以及由此影响到企业利润的问题应当知道,因此,原告在合同第三条中只约定用电价格在煤炭降价前提下,电价相应降低,而未约定在煤炭涨价时,电价相应提高,应视为原告对其利益的自愿放弃,对于这种民事权益的处分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原告虽当庭提交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及从互联网下载的新闻资料,以证明煤价上涨引起电价上涨的事实,但原告并非并网发电企业,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是上网电价,而新闻资料不能证明原告企业自身的电力成本,且被告提交的淄川区煤井关闭整合文件和简报又证明原告属于煤电联产企业,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合同显失公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淄博市淄川某热电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供用电的合同 篇2

居 民 供 用 电 合 同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一)用电地址: 。

(二)用电容量: 千瓦( 安)。

(三)用电性质: 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二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一)供电人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二)在电力系统正常的状况下,供电人供给用电人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供电人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有效方式事先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人应提前7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或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尽快恢复供电。不能尽快恢复供电的,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三条 用电计量

供电人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或供用电双方协商同意的地点,安装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用电人不应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及安全的物品。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情况,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因用电人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由用电人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其他原因引起的,由供电人负责维修或更换,不收费用。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期间用电量,由双方根据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协商确定。

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一)用电人选择执行以下第 种电价:1.居民生活用电电价2.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

(二)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并采用 等简便有效方式,便于用电人查询电价、用电量、电费和支付情况等信息。

(三)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双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和结算方式,在 日前足额交付电费。

第五条 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触电、漏电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六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供电人产权部分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二)

第十二条 附件

(一)

(二)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图: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示意图

供用电的合同 篇3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供用电的合同 篇4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临时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供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 。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 台,总容量为 千伏安;

(2)用电设备 台,总容量为 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计 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赫兹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供电电压为 千伏,从 线路 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 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 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 ,电压互感器变比为 。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充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对,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动、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国家规定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1)供电方按规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采用:

a、用电方以 方式交付电费;

b、供电方委托 根行向用户收取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山电费保证金额、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 完。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五、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 处。 属于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抓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通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扒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斧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

b、 。

以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签名盖章) 用电方:(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人:(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5

供电方:**供电有限公司城北供电所

用电方:

因用电方原因,需临时搭线用电,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200年月日时至200年月日时止;

三、用电性质:,执行电价为: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电能表计为: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楼面面积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附图:

注: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用电方:

200年月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6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 (工业/非工业/ 农业/商业)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 380 伏电压的电源。

2、供电电源:______________

a、常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核准用电容量为_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见附件一)

b、备用电源

供方经公用变压器,采用 (架空线/电缆)向用方供电。用方各用用电容量为____千瓦,其与主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联锁,不得并列运行。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用方自备发电机____台,总装机容量____千瓦。与网供电源采用 (机械/电气)闭锁,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

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度表为_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约有功电度表为______安培, 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____。用于计量 (动力/照明)用电量。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在用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供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 个工作日内,可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用电电价: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电价:

供方对用方执行单一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_____日定期抄表,并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_____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_____银行向用万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 日、16 日、26 日按全月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 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双方协商确认:

a、常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b、备用电源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处;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资产属供方,由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资产(除供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属用方,由用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方、用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愿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

4、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同意事先到供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方许可,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三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 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 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③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用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 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2)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 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方违反约定事项第5 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a。己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 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 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 本合同继续有效。

3、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 本合同未尽事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屯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 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 双方各执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

5、本合同附件包括:

a、 附件一:用电设备清单

b、 附件二: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c、 附件三: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 (盖章)___________

用电方: (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__

签约人: (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 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7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

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

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

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

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

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

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

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

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

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

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

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

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

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

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

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

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

供用电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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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的合同 篇1

合同编号:135328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的合同 篇2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用电的合同 篇3

供电方:**供电有限公司城北供电所

用电方:

因用电方原因,需临时搭线用电,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200年月日时至200年月日时止;

三、用电性质:,执行电价为: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电能表计为: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楼面面积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附图:

注: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用电方:

200年月日

供用电的合同 篇4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k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用电的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供用电的合同 篇6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供用电的合同 篇7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

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

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

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

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

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

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

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

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

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

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

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

《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

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

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

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

,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

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

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

)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

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

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

供用电的合同 篇8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供用电的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供用电的合同 篇10

自备电源安全供用电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xx〕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备用电源。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千瓦,安装地点: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通用十四篇)


在当代社会,创新和发展不断进行着。我们都在学习如何正确和合理地运用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束,不履行合同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处罚。为了满足您的需求,趣祝福的编辑为您提供了一篇“供用电合同”的文章。如果您认为这篇文章有帮助,请收藏本网页的链接并与他人分享!

供用电合同 篇1

低压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生产班次: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__千瓦(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表)。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电源、220/380伏电压的电_____源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 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

??a.供电方从____线路____公用变__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瓦。

??b.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千瓦。

??3.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

为规范供电方和用电方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监管条例》、《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1、供电方以交流50赫兹、电压 伏(单相/三相)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当保证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条 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 。

用电方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第三条 用电计量

1、供电方应当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购买,产权属用电方,购买及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使用的电力电量以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2、双方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封印脱落或过负荷烧坏等现象的,用电方应及时告知供电方。因用电方责任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或灭失的,用电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因供电方供电运行原因造成计量装置故障的,由供电方承担。

3、用电方同意无偿为供电方的电能计量装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电方要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且用电方负责处理与该地点位置有关的权利纠纷并承担相关责任。若用电方收回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供电方,并负责无偿为供电方提供另外的、合适的放置地点及位置。装置迁移费用由用电方负责。

4、供电方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按有关规定,退补或追缴相应电量的电费。

第四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二)供电方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计收电费,并采用简便有效及便于查询的方式,将用电量、电费发生额、预存电费金额等信息及时通知用电方。

(三)用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电费:

1、按供电方公布的时间交费

2、预付电费或先购电。

经用电方与供电方同意采用银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四)用电方应在供电方公布的交费日期内全额交清电费。具体的交费办法为:

第五条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

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为 处(见附图)。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联系方式、电费开户银行、帐号时,应在一周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均视为对方已经收到且了解通知的具体内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用电方需变更用电(如:暂停、迁移、改类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第七条 违约条款及违约责任

(一)用电方

1、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当用电方补交清电费(含电费违约金)后应及时恢复供电。用电方累计3次以上(含3次)发生欠费行为的,供电方有权要求用电方按预付费方式进行电费结算。

2、用电方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时,供电方应按规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2、供电方因电力运行事故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方中断供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决;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电方: 用电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身份证住所: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电合同 篇3

供电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用电方: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__________

电力可供量

(千瓦小时)

计划用电量

(千瓦小时)

单 位

(千瓦小时)/元

金额

用电时间

电费:__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 ______万 仟 佰 拾 ______元 角 分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__________ (盖章) 用电方:__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 篇4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供用电合同 篇5

合同编号:135328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 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________,其他季____________;

第四条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a.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b.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c.受电点______,受电电压____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

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时间超合同用电比例允许变动幅度(赫)

高峰时±5%以下±0.2

+5%以上±0.5

低谷时

±0.2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供电方用电方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年月日

供用电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__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____千伏______线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千伏安______台,______千伏安____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交……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用电方:(公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盖章)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供电局

乙方:_________公司

一、用电指标

_________月份_________公司用电指标负荷分配为_________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_________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供电局保证_________公司用电指标_________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月公司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_________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_________公司不超指标_________万千瓦情况下,由于_________供电局原因影响_________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_________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需量=_________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_________公司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_________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_________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_________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___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_________供电局用电科和_________公司。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合同 篇9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合同 篇10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供用电合同-范文。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范本《供用电合同-范文》。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

供用电合同 篇11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化工厂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供电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盖章)

供用电合同 篇12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供用电合同 篇13

临时供用电合同

?(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传:??????????????? 电传: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临时用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临时用电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经供电方确认临时用电容量为:

??(1)受电变压器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伏安;

??(2)用电设备____台,总容量为____千瓦。

??具体用电设备清单见附件。

??4.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____千伏安(千瓦)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计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供电贴费清退手续。

??二、供电方式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临时电源,采用:

??1.高压供电:代电电压为____千伏,从____线路____杆接线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2.低压供电: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从____公用变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

??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用电计量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__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____,电压互感器变比为____。

供用电合同 篇14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 月 日

供用热力合同(经典12篇)


制订合同都有哪些规定?你能在大部分场合发现合同的身影。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商讨合同的各项条款,本文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部分由趣祝福编辑为您编纂,我们提供的建议只供参考,您可以依照自身的实际需要做相应调整!

供用热力合同(篇1)

发包方(以下称甲方):___

承包方(以下称乙方):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台江县知行希望小学柴棚顶棚和食堂门口雨棚

二、工程地点:___ 知行希望小学

三、工程内容:___柴棚顶棚和食堂门口雨棚

四、承包形式:___ 总承包,包工包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

开工日期:___20____年8月25日

竣工日期:___20____年8月27日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三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采购

一、工程材料、设备由乙方采购。包工包料。

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

第四条 工程验收和付款

经核算,建设工程总价为:___陆仟圆整(6000元),工程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合格方可向乙方付款。

第五条 附 则

一、甲方代表: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姜小五 。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热力合同(篇2)

供热单位: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用热户: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

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

(一)供热价格:___________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______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元。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采暖费。已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

算供热采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

乙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

(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C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

(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两个供热期满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供热设施移交验收。验收合格的,户外供热设施由甲方管理,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管理;验收不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并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四)甲方补建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系统运行调试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乙方的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等做出详细记录,并对维修的项目和部位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暂停和恢复供热

(一)乙方要求暂停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应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二)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由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乙方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供热采暖费的20%。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供热。

(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供热采暖费。

(三)对乙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

(四)在供热期内,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及时处理乙方反映的供热问题。

(五)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需暂停供热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乙方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户抢修而乙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应通知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抢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压试水时间。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如甲方不能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可拒交采暖费。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标准时,可向市或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三)对乙方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与更换,保证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

(五)配合甲方供热系统打压试水。

(六)配合甲方检查维修供热设施。

(七)用热户变动时,乙方应将其管理的供热设施使用状况和交费情况告知新用热户,并和新用热户共同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在供热期内,经测量,乙方室内温度低于本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应退还乙方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比例为:低于标准2°C(含2°C)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在2℃(不含2℃)-_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____当室外温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设计计算温度时,甲方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室外温度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由甲方提供相应证明,测温时间与气象部门发布的温度时点相差不应超过30分钟。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退还乙方供热采暖费。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

(三)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四)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七)项,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供热采暖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条第(三)项所述金额______‰的违约金。

甲方未停止供热的,乙方补交供热采暖费时,需交纳违约金。

甲方暂停供热的,暂停供热期间,违约金不再累计,供热采暖费按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标准计算。乙方交纳应交供热采暖费和违约金后,甲方予以恢复供热。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甲方有权停止供热,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六)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影响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七)项,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一)双方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祖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政策调整,本合同内容

与政策不一致的,双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供用热力合同(篇3)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

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____年__月__日起至次____年__月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

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____年__月__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年,从__年___月___日___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供用热力合同(篇4)

供热方:______

用热方:______

用热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Ω,试车5分钟以上,各项可试验项目及测试标准合格并提供试验数据报告给甲方进行验收。

潜水泵试车方式为浸泡在水中24小时后,检测绝缘情况、开车试机。

四、维修单价:7.5KW以下(含7.5KW)电机,为50元/KW,普通电机按45元/KW,H级绝缘等级的电机140元/KW,特殊电机(指形状特异,如特长或特细及功率小于2KW的微形电机)价格面议。

五、其它约定项目:

甲方送达乙方维修的电机,双方要根据电机的损坏程度及维修难度商定修理时间,如乙方在约定的周期内未按时交货,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每拖延一天按修理费用总额的1%进行处罚乙方。

六、电机电压等级为:1140V/660V,绝缘等级为F级。

七、运输方式:甲方自提自运,或乙方代为接送,运费甲方承担。

八、付清方式:带款或付款提供,预留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

九、乙方必须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质保期:使用后三个月。

十一、此次修理费用:

合计人民币:玖仟贰佰贰拾伍元整(¥9225.00)

十二、提货时间:货到后5个工作日。

十三、合同期限:本次修理完成后,合同自然终止。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十五、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当地仲裁机构解决。

甲方:

甲方代表(签名):

日期:

乙方:

乙方代表(签名):

日期:

供用热力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一、工程项目:旧房改造,将原有旧房拆除,按照甲方所提供图纸进行施工。

二、施工地点:

三、工程内容及施工范围,经过双方协商以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1、乙方在拆除完毕后,旧料属于甲方所有,旧房拆除后的建筑垃圾由乙方清理。

2、甲方只负责材料的采购,乙方负责施工工具,施工中所需要的模板,脚手架。

3、门窗采用五洋塑钢材料,洞口超过1.5米必须做过梁。

4、甲方负责提供水暖电材料,乙方负责安装。二层所有的房间地面贴瓷砖,卫生间、厨房墙面贴瓷砖,一楼和三楼的卫生间、厨房贴至1.5米处。

5、在施工过程中,乙方负责所有外墙面抹平,粉刷内墙面负责抹平,一楼和三楼地面用水泥抹平。东山墙和西边路面院内用水泥抹平。

6、原地基有空虚的地方,乙方必须在打地梁时挖到实处,以保证房屋的承载力。

7、房屋的所有防水都由乙方负责材料和施工。

8、三层屋顶用小瓦或片瓦,甲方负责任何一层预制板,其余各层都由乙方负责。

9、经双方协商每平米造价320元,阳台按一半计价,地面的所有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拆除后所有建筑材料归乙方。

10、建筑施工中安全第一,一切任何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必须按甲方图纸施工。甲方负责水电。

四、付款方式:一层上板后,付乙方叁万元;二层上板后,付乙方叁万元;三层屋顶用小瓦或片瓦施工结束后,付乙方肆万元;室内墙面抹灰、水暖电安装完毕后,付乙方两万元;室内瓷砖、门窗安装完毕后,付乙方两万元;施工全部结束后除扣除总价的5%保质金外,其余的工程款全部付清。

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工,否则扣除2%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供用热力合同(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热力供应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热力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了解决冬天供暖问题,经向甲方申请后,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暖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暖温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依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见附图)。

第三条: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如下取暖设备(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依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条: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份,交_____________单位各留存一份。

热力供应人:(签章)____________ 热力使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热力合同(篇7)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供用热力合同(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书

供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供用热力合同(篇9)

供热方:______

用热方:______

用热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__时至__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地址: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盖章)法定代表: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供用热力合同(篇10)

供热方:______

用热方:______

用热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供用热量契约表

┌─────┬───┬──────┬────┬─────┬──────┐

│日期│报装号│新装或原装容│增减│总装用│供方经手人│

│││量│容量│容量││

├─┬─┬─┼───┼──────┼────┼─────┼──────┤

│年│月│日││││││

├─┼─┼─┼───┼──────┼────┼─────┼──────┤

│││││││││

├─┼─┼─┼───┼──────┼────┼─────┼──────┤

│││││││││

├─┼─┼─┼───┼──────┼────┼─────┼──────┤

│││││││││

└─┴─┴─┴───┴──────┴────┴─────┴──────┘

备注:

双方亦可约定供用热的'时间以及保证用热方维持使用温度的范围。

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1)供用热方要贯彻执行合理地使用热资源,充分发挥设备潜力,达到安全、经济用热。

(2)用热方热力负责人应认真执行《电、热价格》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认真执行热力安装、运行规程,对设备不断采取技术措施,加强维护,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作到计划用电。

②用热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契约表规定的供热量。如用热性质变更,或增强供热量时,应即时到供热方办理有关手续。在未经供热方正式同意前,不得使用,否则一经查出,用户应立即将其私增设备停用、拆除。供热方除按照规定追收热费外,并处以追收热费的__倍到__和每次___元的罚金,供热方如发现用户有违章用热情况时,当即停止其部分或全部供热。待用户交清各项费用并补办申请用热手续,经供热方同意后,再行恢复供热。

③在规定厂休日及禁用动力时间内不得使用热力。

④供热方应于每年11月8日至次年2月25日,每天从__时至__时不间断地向用热方供热。

(3)本协议应妥善保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修改。

(4)本协议一式___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热方:(公章)用热方:(公章)

地址: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盖章)法定代表:____(盖章)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供用热力合同(篇11)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一)用热地点:______。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吉焦/小时;用热量为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次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盖章):用热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用热力合同(篇12)

供热人:_________

用热人: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1、用热地点:_________。

2、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_________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

3、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___吨/小时;生活热水为_________吉焦/小时;_________用热量为_________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1、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热费以_________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5)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6)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7)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________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________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8)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3)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4)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5)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7)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8)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a)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b)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c)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d)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热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_________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_________。

供热人(盖章):_________用热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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