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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1)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范文

一、报告简介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法律知识的科普实践,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背景介绍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和规范,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交往等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普通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程度普遍较低,往往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不够有力,易受到侵害。因此,通过开展法律科普实践活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是非常必要的。

三、活动内容

1. 法律讲座

通过邀请法学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员,开展法律讲座,深入浅出地介绍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运作机制,以及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案例等。法律讲座既可以面向广大公众,也可以面向特定群体,如学生、企业职工等。

2. 互动解答

组织法学专家和律师等参与者进行互动解答环节,让公众提出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并由专业人士进行现场解答和疏导。通过这种形式,不仅能够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还能够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

3. 实地调研

在法律科普实践过程中,组织小组可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公众在法律意识和知识方面的薄弱环节,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根据实地调研结果,进一步完善科普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四、活动效果与影响

通过开展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取得以下效果和影响:

1. 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

通过系统的法律科普讲座,让公众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运作机制,从而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

2. 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

通过法律科普实践活动,使公众更加了解法律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作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意识。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加强法律科普,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有助于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增强社会责任感

通过参与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可以让公众更加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自身权益的保护,从而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五、总结与展望

法律科普实践是提高公众法律素养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今后,我们将继续组织开展更多的法律科普实践活动,不断完善活动形式和方式,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2)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一、引言

法律是指一国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然而,由于法律文本晦涩难懂,普通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为此,本文将从五个主题出发,向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二、主题一:宪法和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各级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法律则是宪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国家权力的具体运用方式。宪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

三、主题二:法律的分类和等级

法律根据不同的内容和效力可以分为很多类型。常见的法律分类有宪法、法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宪法、法典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四、主题三:刑法知识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性法律。它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罚。常见的犯罪行为有盗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了解刑法知识,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法律和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五、主题四:劳动法律

劳动法涉及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它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劳工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了解劳动法律,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六、主题五:婚姻法和家庭法

婚姻法和家庭法是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家庭法则保护儿童权益、赡养老人等。了解婚姻法和家庭法,有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七、结语

通过本次法律科普实践,我们对宪法、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分类和等级、刑法知识、劳动法律、婚姻法和家庭法有了一定的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是我们履行法律义务、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础。希望通过这次实践活动,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提升法治素养,共同建设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社会。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3)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摘要: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以法律科普为主题,探讨了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对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措施。通过深入浅出的解释和分析,旨在提高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和行动支持。

关键词:法律科普、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法律意识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1.2 目的和意义

1.3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律的基本概念

2.1 法律的定义

2.2 法律的特点

2.3 法律的分类

第三章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3.1 法律法规的作用

3.2 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

3.3 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

第四章 普通民众面对法律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4.1 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4.2 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防范

4.3 合法维权的渠道

4.4 应对法律纠纷的方式

第五章 实践案例分析

5.1 案例一:家庭购房纠纷的处理

5.2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5.3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六章 结论

6.1 主要研究发现

6.2 对法律科普的启示

6.3 对普通民众的建议

参考文献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由于法律知识晦涩难懂,法律意识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普通民众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常常无所适从。因此,本文选取了家庭购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实际案例,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提出了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对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法律科普、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法律意识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

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经济、民生、政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律知识晦涩难懂,法律体系庞杂复杂,法律应用存在差异等问题,普通民众对法律了解不多,法律意识淡漠,法律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2 目的和意义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开展法律科普实践,提高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增强法律意识,使大家摆脱对法律的陌生和恐惧,增强法律与自身利益的关联性,进而更好地遵守法律、减少法律纠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1.3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搜集和总结相关文献,对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对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措施进行深入分析,配合实际案例进行具体讲解。通过案例的分析,旨在帮助普通民众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法律问题。

第二章 法律的基本概念

2.1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规范人类社会关系和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依法制定,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则。

2.2 法律的特点

法律具有普遍性、统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等特点。

2.3 法律的分类

法律可以根据其作用对象、性质和形式等方面进行分类,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

第三章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3.1 法律法规的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具有规范、保护、治理、纠纷解决等多重作用。

3.2 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

法律法规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层次。

3.3 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

法律法规适用的原则包括适用优先原则、适用限制原则、适用解释原则等。

第四章 普通民众面对法律问题的方法与措施

4.1 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普通民众应通过各种渠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4.2 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防范

普通民众应通过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警觉,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4.3 合法维权的渠道

普通民众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应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诉讼、投诉、申请仲裁等。

4.4 应对法律纠纷的方式

普通民众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应理性对待,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调解、和解、仲裁等。

第五章 实践案例分析

5.1 案例一:家庭购房纠纷的处理

通过具体案例,讲解如何避免家庭购房纠纷的发生,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对策建议。

5.2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介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3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通过案例分析,介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权益保护途径和解决方法。

第六章 结论

6.1 主要研究发现

通过对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进行科普,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得到提高,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6.2 对法律科普的启示

法律科普应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提高法律科普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6.3 对普通民众的建议

普通民众应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4)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一、报告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得到认可。然而,由于许多人对法律了解不足,往往因此无法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做到遵守法律。为此,本次报告旨在通过法律科普实践,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进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二、报告的内容

1. 法律科普宣传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认识法律和尊重法律,我们在本次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包括送普法宣传册、开展健康科普讲座、举行法律讲解会等。这些宣传活动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法律问题,而且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充分传达法律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律问题的引导与解答

在法律科普宣传活动中,我们积极引导群众提出自己的法律问题及疑惑,并通过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答和指导。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法律问题和认知盲点,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而我们的宣传工作,能够帮助人们更加现实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3. 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普及

从宣传活动到法律问题解答,我们一直着眼于培养公民的法律认知力。通过宣传、解答问题和示范操作,我们向公众展示了法律的程序规范和权利义务,强调了法律对个体和社会的监督力和保护力,向大众传递了普及法律的重要性,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

三、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在法律科普宣传活动中,我们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首要问题就是如何让普通人真正利用起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次,由于法律知识复杂,普及法律需要付出很大的时间和成本,这需要我们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宣传计划和方案。最后,还需要考虑如何扩大法律科普宣传的影响力和效果,确保传播的信息能够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

四、实践的总结和展望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理解到:法律科普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学习和探索,也需要不断提升法律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因此,今后在推进法律科普宣传工作中,需要更加注重实际操作和吸纳众多人的力量,同时也应积极倡导并吸收法律专业人才的支持与帮助。只有这样,法律科普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帮助人们更好地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5)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一、选题原因

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的了解程度依然有限,经常出现“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造成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案件的增多。而作为大众一员,我们有责任去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素养。本篇实践报告选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内容进行科普,旨在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

二、主题分析

法律常识的普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需要大众对基本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因“不懂法”而造成的误解和偏差。因此,“法律科普”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本文所选的主题不仅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还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让人们不再为一些无谓的官司和纷争烦恼。

三、正文

1. 民事诉讼法科普

民事诉讼法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一,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诉讼标的、管辖和诉讼程序”,在涉及到一些官司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诉讼的主体,需要了解管辖权的划分标准,以及一些具体程序的细节,这样做不仅是避免在法律程序中犯错,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提高。

2. 刑事诉讼法科普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等程序中的各项规定。在今天的社会,因为一些原因,犯罪案件可能变得越来越多,理解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主体不仅是个人,还包括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牢记“守法不犯法,立法不信法”的道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科普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劳动法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我们要讲究“公平原则”,对所有人要平等对待,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全体员工的权益。

四、总结

法律科普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法律素养,避免由于不懂法律造成的误解或矛盾,进而减少或避免因此造成的经济或社会纠纷。在今天的社会,科学合法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不管是谁,都应该树立法治思想,不断学习和了解法律,使自己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6)

从青年大学生自身发展状况看,青年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思想、道德和心理等方面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思想还不够成熟,还存在有明显的知行脱节的现象。比如在成才问题上,一方面具有强烈的成才愿望,另一方面又缺乏勤奋刻苦、勇攀科技高峰、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的决心和恒心。这就需要在学校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完善自己。高校思想道德修养课是在高校德育工作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大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修养和心理行为训练的系统理论和知识。学习思想道德修养课,对于提高大学生的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认识水平,帮助大学生分辨是非,汲取精神营养,获得真、善、美的心灵启迪,不断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教育是培养人、造就人的社会活动。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社会需要,它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教育的社会性质决定着教育的基本方针和学校的培养目标,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担负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大任务,使大学生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学校不仅要有完备的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教育体系,而且还要重视和加强德育,具有完备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思想道德修养课就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思想道德修养课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又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知识性,其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政治修养、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心理品质修养,美学修养,敬业修养等。其中政治修养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核心内容,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主要内容,而心理品质修养则是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基础内容。思想道德修养课就是按照这些内容的内在联系和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规律而构成的。它包括了:

1、适应转变,确定目标!

“适应大学生活,确立新的目标” “21世纪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正确对待交往、友谊和爱情”等这些都是确定目标,制定计划的正确渠道!

2、树立崇高的理想,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人的本质,人生理想,人生价值,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等是大学生经常思考的问题。当代大学生因其生长在改革开放年代,置身于多元的文化背景中,多重价值观念的碰撞,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使其人生选择尤为艰难。怎样使大学生正确认识人生,树立崇高的理想,形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就成为思想道德修养课的重要内容。

3、加强素质修养,提高道德水平。

针对当前学生的思想实际,分析了诚信与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关系及其培养诚信的途径。敬业精神是成功者的必备素质,也是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作为当代大学生,应当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4、追求高尚人格,不断完善自身。

思想道德修养的目的是不断完善人格,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境界。修身律已,重视自我修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极为重要的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中,自我修

养在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精神,增强心理承受力,提高思想道德方面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在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在价值导向的全过程中。

首先,从价值形成过程看,法律是这样促进道德建设的:法律通过确认或吸收道义标准,使之成为法定标准而直接促进道德目标;或者借助于自身机制和内在准则,以间接方式促进道德目标。我们在高校道德与法的长期教育教学实践中体会到,道德观念在很大的程度上与法律观念是相重合的。法律是维系社会运转和发展的最低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道德观的基本要求不仅是法律构成的基础,而且在很多层面上直接表现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在这一价值层次上,道德与法律一脉相承,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趋于融合。

其次,从社会需求和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律精神需要道德观念在价值内容上进行不断充实,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道德是立法的基础并引导着法律进步和发展。但要注意的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必须立足于二者价值内容上的相互交融和区别。既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完全合一,不分彼此;也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完全隔离开来。而应该充分发挥德与法的同质同向性,在二者的价值内容上以道德融入法律的指导性和先进性,引导和推进法律的完善与发展。现代法律精神首先应确立宪法至上的理念,在二者价值内容上的融合上,把理想的道德通过立法表现为宪法中的原则性、指导性和倡导性规范,从宪法这一根本法角度来确认和宣告理想道德的地位、性质和目标;同时,通过道德的导入来完善法律的形式和实质内容,完成理想道德从应然到实然的跃进。

再次,中国古代“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思想与行为,就是法与德在价值内容上的融合。理想道德所主张和倡导的价值观,往往会融合为法律价值所追求的内容。

最后,现代法律精神不仅表现于外在的司法审判制度的运行,而且更代表了一种内在的价值追求和价值评判。现代法律精神主导下的法院公平审判是以法律和诉讼制度来扶植正气、压制邪气,使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到国家法律以具体审判活动的形式对高尚道德的推崇和推行,从而弘扬理想道德观念。

第一、从国家战略高度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伦理道德的支撑,而且需要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道德与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道德与法律的产生到德与法融合治国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这种“德与法融合”的治国理念体现出法律和道德在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二者相融相长,相得益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求我们将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的提高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视野,通过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制意识来保障其道德素质的提高,通过先进的道德精神来引导社会成员遵循法律义务,自觉养成守法习惯。

第二,从人才培养高度看,在教育理念上奉行道德与法律相结合,是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需要。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规范,在调整、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法律着重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并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道德侧重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思想意识进行规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它不同于法律,法律凭借国家的强制力实施,而道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有着内在的不可分性,把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结合起来,相互联结、相互贯通、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符合大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有助于当代大学生从总体上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德与法两种作用,融两种作用于一体,对于实现人的道德追求、塑造高尚人格、约束人的不良陋习、规范人的文明行为方式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从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高度看,将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对于学科建设和创新课程体系,整合知识结构,以科学的理论架构,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综合实效性有着积极意义。从德法认知与社会德行现象的关系看,一种社会德行现象的出现,往往包含着道德与法律两个层面的诱发原因,仅仅从任何一个方面着手解决都会遇到困难,因此,只有将二者相融合起来,综合考虑,发挥两种手段各自效果优势,互相辅佐,问题才可能解决得比较圆满。

总上所言:“德“育人心,“法”育人品!在当今社会里,只有“德”“法”兼容,才能共同培养青年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二者缺一不可,为自己树立目标,并且努力去实现;在社会上要讲道德明法律;作为大学生要讲诚信,要努力钻研;感恩家人;自我反省,学会做人,做事。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7)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摘要:本文通过对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以及主题讨论,旨在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一、引言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的晦涩难懂以及公众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法律常常被认为是高深莫测的东西,普通人很难理解和运用。因此,开展法律科普实践,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律科普实践的组织与实施

1. 实践目标确定:明确法律科普实践的目标和主题,例如法治理念、法律常识、法律实务等。

2. 实践方式选择:选择适合的法律科普实践方式,如讲座、讨论、案例分析、游戏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3. 实践资源准备:筹备法律科普实践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资源,如法律文书、案例分析、宣传资料等。

4. 实践活动组织:组织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包括宣传推广、邀请专家、安排场地等。

5. 实践效果评估:对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以改进和优化实践方式。

三、案例分析

1. 案例一:法律知识讲座

在某社区举办了一场法律知识讲座,邀请了法学专家为居民进行法律科普。讲座内容包括婚姻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常见问题为切入点,旨在解答居民们的法律疑问。

评估结果显示,通过这次讲座,居民们对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认识到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法律案例分析会

某高校法学社团举办了一次法律案例分析会,讨论了最近发生的一起地铁盗窃案。通过分析案件经过、判决结果等,引导参与者深入了解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并展开讨论,促进了对法律知识的深入思考。

评估结果显示,通过这次案例分析会,参与者对法律程序和司法原则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法律问题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四、主题讨论

在法律科普实践中,可以设置多种主题,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反家暴和性侵害”、“传销和非法集资的法律防范”等。通过设定主题,可以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和解决,提高公众的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律应对能力。

五、结论

通过组织和实施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和主题讨论,可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法律科普实践的开展有助于弘扬法治精神,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建议继续开展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并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关于法律的实践报告(篇8)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一、引言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大部分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仅限于表面,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实践应用还有待加强。因此,本报告旨在通过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法律素养,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目的与意义

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目的是通过直观、生动和互动式的形式,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强化法律重要性和法治观念,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该活动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通过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公众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基本原理、相关概念以及法律适用等内容,从而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2. 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公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提高,能够主动遵守法律,并能够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从而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3.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法律是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公众对法律的了解程度越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就越高,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的基础就越牢固。

三、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1. 法律知识讲座。通过专业法律人士对公众进行法律知识的讲解,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浅显易懂的语言,让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2. 法律案例分析。通过讲解真实的法律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法,引导公众从实际案例中学习和理解法律。

3. 互动游戏。设计一些互动游戏,让公众在游戏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加参与的积极性和趣味性。

4. 制作宣传材料。制作一些宣传材料,如海报、小册子等,以图文并茂的形式传播法律知识,方便公众随时查阅学习。

五、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的评估与总结

法律科普实践活动结束后,应对活动进行评估与总结。评估活动的效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参与人数与反馈情况。统计活动的参与人数,收集他们对活动的反馈和建议,评估活动的影响力和满意度。

2. 知识掌握情况。通过测验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评估公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掌握情况,以衡量活动的教育效果。

3. 活动的可持续性。评估活动对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效果,以及活动的长期影响力,判断活动的可持续性。

通过评估与总结,可以对法律科普实践活动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活动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推动社会法治进程。

六、结论

法律科普实践活动是提高公众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以讲座、案例分析、互动游戏和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法律科普实践活动,可以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降低法律问题的发生率,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同时,通过对活动的评估与总结,可以不断改进和优化活动,提高活动的实效性和长期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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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1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2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大二的学生,为了能够将我把在学校中所学到的知识与实践完美地相结合。所以,这个暑假,我选择了放弃安逸的家,来到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巩固、检验理论知识。此次暑期实习,使我获益匪浅,感悟良多。

“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真正地置身在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当中,才清晰地感触到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才完全的知晓了“什么是法?”“法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

在实习期间,亲历地接触了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亲身经历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各个环节,使我深刻地了解了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掌握办案技巧。对法治有一个宏观上的理性认知。

在此离开之际,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感悟、心得写成如下的报告总结。

本次实习是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朝九晚五的生活,每天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认认真真地完成手头工作,坚决不敢草率敷衍了事。作为学生,早就习惯了学校规整的生活,初入律师事务所,我感到彷徨、迷茫,没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但是,在律师师哥、师姐的耐心帮扶下,我逐步地适应了环境。

一、 实习目的与实习计划

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学校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适应社会。

2、通过实习,培养完善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交际能力,符合律师的基本口才与交往能力;

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业务来源、执业范围、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的办公技巧;

5、学习基本法律文书的撰写;

6、请实习单位开具相应地实习证明

二、 实习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所以,要求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要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来解决案件。因此,律师在开庭前,除了认真地研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之外,便是对证据的收集与分析。以案件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来还原案件的真实性。仔细地分析每个证据,从整体上来把控案件,以此来对案件进行综合上的判断。

2、 注重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在整理卷宗的时候,我多次地发现:一些案件的适用法

律并不拘泥于法条,还会有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些司法解释。所以,在平时的'学习中不能只侧重于对法条的理解,也要注意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

3、 灵活解决争议问题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此时,对待这样的问题,法官们常常采用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那么,律师在诉讼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在翻阅的卷宗中发现了方法。律师们在解决这样的问题时:用的是“问题后置”的方法。从客观上说,争议后置回避了争议而没有激化矛盾。这样的处理办法确实不错。

4、 学习撰写法律文书,培养法律实务的思维

法律文书是对特定案件的不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载体。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有其自身的格式要求,“精”、“准”、“透”。这就要求律师具备出色的业务水平和写作水平。在实习期间,我也尝试着学习起草了起诉状、委托代理书、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5、 认真实习,深化实习印象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与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独到的。面对案件,律师要根据自身的知识与经验来解决。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很清楚地明白做一个律师很容易,但做一个好律师可就是难上加难了。

三、 实习心得与体会

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明白了律师是一个社交家,每天需要面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时人。

律师需要缜密的思维、熟练的业务技巧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与相关行业的知识。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法律代表的是正义与公平。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必须恪守,秉承正义与公平。

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体会到自己所学知识的浅薄和专业知识面的狭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必须还要努力刻苦地学习呀!

这次的实习对我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实习使我懂得为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做事要先学会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取得成绩。

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大学象牙塔中的温室花朵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是太多太多,周围的人都将会是我们的老师,“三人行,必有我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与学习,工作的同事,生活中的朋友都能交给我们很多知识与道理。

最后,我要感谢这次实习的机会,谢谢中迈律师事务所给我提供这个实习的平台,非常感谢!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3

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 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实践,不仅锻炼着我们的意志,它更大的作用是丰富着我们的知识,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磨练成才。

我们说我们今天的学习,不仅仅是为自己,更是为千千万万个亲人,通过一段时间的社会实践肯定是可以激发自己学习的积极性,增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了跟党走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念。还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应该振奋精神,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四有”人才,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不辜负时代的要求。

大学是一个小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小花了,通过这一个月的社会实践的磨练,我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在实践中可以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它让你开阔视野、了解社会、深入生活、回味无穷。社会就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

一片叶子属于一个季节,年轻的我们拥有绚丽的青春年华。谁说意气风发,我们年少轻狂,经受不住暴雨的洗礼?谁说象牙塔里的我们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我们也会努力为自己书写一份满意的答卷。也许在今后走上工作岗位的我,不会从事法律工作,但这样的实习经历肯定会对自己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4

导语: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实在让我增加了不罕见地,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本身的微小,短短的两个礼拜对我来讲真是收获颇丰啊。

我所练习的单位是我故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教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触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自大,在这里我不但找到学术表面表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任务感。

经过议定练习,我在我的专业范畴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查验了本身2年来来本科进修的知识程度。练习期间,我明白了大量庭审案件从备案到结案的全进程,在一些案件的备案进程中我还担当了详细的档册料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发起了本身的设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进修了相干法律知识,对备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明白,同时注意在此进程中将本身所学表面与练习实践有机联合起来。练习结束时,我的工作获得了练习单位富裕的必定和较高的评价。

练习期间我紧张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切探讨,参加了一些案件备案审讯的进程,并发起了本身的一些定见。

1、    交易公约起用浅显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瞥见浅显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详细应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楚,实情明白、证据富裕、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部属层法院,符合浅显程序的前提。在全部审理进程中,只有一名审讯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异国参加,两边都由各方的代办律师出席,法庭另有一名布告员,当真记录法庭审理全部案件进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讲述一下案件的大略。

原告:制造灵活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明白,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办销售灵活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互助伙伴干系,在客岁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灵活车运输给被告,被报告称资金周转不灵,盼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品的扫数货款,可是直至本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催讨,被告仍然异国扫数归还,另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觉得被告异国互助诚意,便提告状讼。

两边争论的核心是,被告曾还了XX元给原告,原告称异国收到。被告还发起原告的货品不符合两边订立公约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议定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XX元,实情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认识的人,可见被告供给的证据其实不符实。第二个核心是产品的质量题目,在这件事变上,被告拿出了很多信件称是客户反应质量呈现题目,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题目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发起质疑,因原告当事人异国出席法庭不能确认实情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赐与复兴。

在全部审理进程中,审理时限很短,并且感触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付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经过议定这起适用浅显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固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好的,法院在这方面把握得很好。可是,另外一方面了我觉得法院在庭审轨制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点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讲,被告拿出的证据其实不富裕,法官亦觉得如此,如许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两边调整的,其实不消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盼望两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此次法官异国作出判决,可是其后的一些场面上的事变还要连续下去,也便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讲,我发觉如今的人都明白用法律的兵器来保护本身的长处,阐明当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2、    一路离异案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之前就怀怀孕孕,经过议定敲欺骗婚。婚后不久就有一女婴,原告对此怀有疑虑,觉得不是本身的小孩,就带着本身的孩子到上海一家病院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表明该女实在不是本人所生。原告系于被告的拐骗行动便告状,要求与被告离异。财产均分。

法庭判决赞成离异,在破裂财产时,赐顾帮衬到女方的长处,作出了刚正的判决,可是女方的父亲觉得法庭的判决有失刚正,连续的到法院进行干扰,法院工作者告之精确的办理路子他不采取,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5

导语:

大门生暑假练习报告

大学的最终一个暑假,我去区查察院练习,时候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练习期间竭力将本身在黉舍所学的表面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表面与实践相联合,在练习期间能够服从工作规律,不迟到、早退,当真结束带领和查察人员交办的工作,获得院带领及全部查察干警的同等好评,同时也发觉了本身的很多不敷的地方。  

( 教诲料理)

    此次练习,紧张岗亭是检察告状科,是以紧张练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触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练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当真进修了合法而标准的法律程序,真正从讲义中走到了实际中,从抽象的表面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糊口生涯,细致的明白了公诉告状的全进程及法庭庭审的各关键,当真观摩一些律师的全部举证、辩论进程,并把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实情,探问犯罪的心理、念头。真正明白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效用和本能机能,同时还互助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查看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档册的装订归档工作。  

    练习期间,我利用此次可贵的机遇,竭力工作,严厉要求本身,谦和向带领和查察干警请教,当真进修政治表面,党和国度的政策,进修法律、标准等知识,利用空余时候当真进修一些讲义内容以外的相干知识,把握了一些根本的法律技巧,从而进一步巩固本身所学到的知识,为今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亭打下根本。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转瞬的练习进程中,我深深的感触到本身所学知识的浮浅和在实际应用中的专业知识的贫乏,刚入手下手的一段时候里,对一些工作感触无从脱手,茫然束手无策,这让我感触特别的难熬。在黉舍总觉得本身学的不错,一旦兵戈到实际,才发觉本身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候才真正领悟到“学无尽头”的含义。这大略是我一个人的感触。不过有一点是明了的,便是我们的法学教诲和实践实在是有一段间隔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必要表面的教导,可是法学的成长是在实践中来结束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诲该当与实践联合起来,采取表面与实际相联合的办学模式,详细说便是要处理好“三个干系”:即讲堂教诲与社会实践的干系,以讲堂为主题,经过议定实践将表面强化;暑期实践与平常实践的干系,以暑期实践为紧张时候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干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范围同程序进展。  

    在练习进程中,也发觉法律的遍及特别紧张。我国当局为促成法治构筑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诲活动,获得了很大成绩。人们的法制见解、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可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另有一些不敷。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则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致于得罪法律;偶然间人们对两个以上差别法律对联合题目的法则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便是如许的,被告人原是某村管帐,其后在改选中落第,如许一些管帐帐簿、管帐凭据必要移交,可是他一贯觉得《管帐法》是法则的要等帐目料理后再移交,所以就坚定不交出,结果被以潜藏管帐帐簿、管帐凭据罪拘系。这一个案例就阐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切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明白法律、标准的含义。并在这个根本上,渐渐建立人们对法律的崇奉,建立法律神圣职位处所,只有如许法治构筑才有盼望。  

再有一个题目便是青少年犯罪。在练习中所兵戈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今后诞生的,乃至有两个犯有掳掠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思虑被告人家庭和本身身分,从社会大环境来讲,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入手下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庞大变革的期间。这一段时候对精神文明构筑有些放松,也便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期间就有大略已经感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惯。所以说,教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标语,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转瞬而又富裕的练习,我觉得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效用,过渡的效用,是人生的一段紧张的经历,也是一个紧张程序,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亭也有着很大救助。向他人谦和请教,服从构造规律和单位规章轨制,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来历根本则都要在实际糊口生涯中当真的贯彻,好的风俗也要在实际糊口生涯中连续培养。这一段时候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带领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平生中的一笔宝贵财产。此次练习也让我深入明白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存精良的干系是很紧张的。办事最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当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根本的题目。对付本身如许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讲,必要进修的东西很多,他们便是最好的教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进修很多知识、道理。  

( 教诲料理)

    进修法律的最终目标是要面向大众,办事大家,为健康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办事的。高档法学教诲在促成法治构筑进程中承担注紧张的角色,其培养的具有必定根本表面知识,技巧利用本领强、本质高的专业技巧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紧张效用。当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到处富裕法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度要与全国接轨,高本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是以,对人才的培养,应劈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取表面关联实际,表面与实际相联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该当与公、检、法、律师事件所等部分建立精良的干系,按期安排门生见习,让门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门生对法学的乐趣,禁止毕业后的眼妙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周全、合格、优秀的高本质法学人才。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6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XX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XX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

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7

法律专业大学生暑期的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导语: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实在让我增加了不罕见地,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本身的微小,短短的两个礼拜对我来讲真是收获颇丰啊。

我所练习的单位是我故乡的一个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的一个基层法院——太湖人民法庭。在实践教授的教导下,让我深深感触作为一民法官是多么的令人自大,在这里我不但找到学术表面表现和验证,更能找到一种神圣的任务感。

经过议定练习,我在我的专业范畴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查验了本身2年来来本科进修的知识程度。练习期间,我明白了大量庭审案件从备案到结案的全进程,在一些案件的备案进程中我还担当了详细的档册料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加案件发起了本身的设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进修了相干法律知识,对备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明白,同时注意在此进程中将本身所学表面与练习实践有机联合起来。练习结束时,我的工作获得了练习单位富裕的必定和较高的评价。

练习期间我紧张对以下案件进行了深切探讨,参加了一些案件备案审讯的进程,并发起了本身的一些定见。

1、 交易公约起用浅显程序审理案件:

这是我第一次瞥见浅显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详细应用。这个案件案情清楚,实情明白、证据富裕、争议不大,太湖人民法庭部属层法院,符合浅显程序的前提。在全部审理进程中,只有一名审讯员,我们趁之为法官,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都异国参加,两边都由各方的代办律师出席,法庭另有一名布告员,当真记录法庭审理全部案件进程。我便出席了这一场法庭审理。先让我讲述一下案件的大略。

原告:制造灵活车公司(公司名称不是记得很明白,下面只好用原告被告来代替了)

被告:代办销售灵活车公司

原告与被告系互助伙伴干系,在客岁就将原告公司制造的灵活车运输给被告,被报告称资金周转不灵,盼望原告能晚些要求付清货品的扫数货款,可是直至本年,被告还未将货款付清,几经原告的催讨,被告仍然异国扫数归还,另有

1万6千元的货款,原告觉得被告异国互助诚意,便提告状讼。

两边争论的核心是,被告曾还了XX元给原告,原告称异国收到。被告还发起原告的货品不符合两边订立公约的质量标准,所以才迟迟未将货款付清。

经过议定法庭的审理:被告所称曾汇款给原告XX元,实情上,收款人的姓名不是原告并且是一个与原告素不认识的人,可见被告供给的证据其实不符实。第二个核心是产品的质量题目,在这件事变上,被告拿出了很多信件称是客户反应质量呈现题目,要求退货,被告还称曾致函给原告要求退换有质量题目的产品,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发起质疑,因原告当事人异国出席法庭不能确认实情真伪,要求与当事人求证后赐与复兴。

在全部审理进程中,审理时限很短,并且感触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付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经过议定这起适用浅显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固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好的,法院在这方面把握得很好。可是,另外一方面了我觉得法院在庭审轨制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点的,就拿这起案件来讲,被告拿出的证据其实不富裕,法官亦觉得如此,如许的民事经济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两边调整的,其实不消弄得要上法庭,在场的两为律师也盼望两边当事人能够各退一步。尽管此次法官异国作出判决,可是其后的一些场面上的事变还要连续下去,也便是我上面所说的走下过场。不过从案件的侧面来讲,我发觉如今的人都明白用法律的兵器来保护本身的长处,阐明当代社会的文明程度高了啊。

2、 一路离异案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之前就怀怀孕孕,经过议定敲欺骗婚。婚后不久就有一女婴,原告对此怀有疑虑,觉得不是本身的小孩,就带着本身的孩子到上海一家病院进行亲子鉴定,结果表明该女实在不是本人所生。原告系于被告的拐骗行动便告状,要求与被告离异。财产均分。

法庭判决赞成离异,在破裂财产时,赐顾帮衬到女方的长处,作出了刚正的判决,可是女方的父亲觉得法庭的判决有失刚正,连续的到法院进行干扰,法院工作者告之精确的办理路子他不采取,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导语:这一次的暑期社会实践确实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让我认识到了社会的一面,认识到了自己的渺小,短短的两个星期对我来说真是受益匪浅啊。

经过议定此案不由得联想起新履行的《婚姻挂号条例》在简化婚姻挂号程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又在必定程度上增加了婚姻的风险,一系列的题目也将随之而来。当局和个人谁该负担婚姻风险?个人在婚姻风险中如何自我保卫?当局又如何加强办理低落婚姻风险?我想,这些题目应当是新条例所做的改革出台后,作为法律工作者和行政工作者应当思虑的'题目。

在练习进程中另有些别的的案件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两个礼拜的练习时候里,我根本上把握了档册的料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详细操纵细节,这一系列的事变可都是要当真细致的,目次上要写好案号,原告,被告,事由等等,判决还是调整不能写错,档册必定要分正卷副卷,并且档册的内容还要根据证据材料,法庭材料料理好,将它们装订好,贴上封条。看着本身的档册料理好真是很高兴。

在实践中我巩固了一些法律文书如履行关照书、换押证、上诉函、开庭公告、提押票、传票等的誊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详细的法律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庭审的浅显程序、平凡程序。

同时我还自动要求参加外调工作和法院工作人员一路进行送达,还参加财产保全。

此次练习是我大门糊口生涯中不可贫乏的紧张经历,其成果和意义可见一斑。经过议定练习,我将本身所学的知识利用于实际的工作中.表面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获得了巩固,办理题目的本领也遭到了熬炼;本次练习广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实际中的运作有所明白,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别的,我还交友了很多法官和律师朋侪,我们在一路彼此交换,彼此增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全部练习进程中,作为一个淮师门生,我极力成为一名淮师文化的青鸟使,向社会各界的朋侪们介绍淮师,使他们走近淮师,明白淮师。

最终,我想借此机遇,再一次向为我的练习供给救助和教导的滨湖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实践教授,在练习进程中救助我的朋侪、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8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 篇9

第二次来到广州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广州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广州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集锦


绝大多数成功的人都离不开辛苦付出的实践,当我们完成一项任务时。我们经常都会用到报告,呈转报告的要写上“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撰写报告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呢?以下的“法律专业实践报告”或者是您在寻找的内容,如果这篇内容能够让你更好地应对挑战请将其收藏下来!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1】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学科,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大二的学生,为了能够将我把在学校中所学到的知识与实践完美地相结合。所以,这个暑假,我选择了放弃安逸的家,来到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巩固、检验理论知识。此次暑期实习,使我获益匪浅,感悟良多。

“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真正地置身在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当中,才清晰地感触到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才完全的知晓了“什么是法?”“法在实际生活中如何适用?”

在实习期间,亲历地接触了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亲身经历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各个环节,使我深刻地了解了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掌握办案技巧。对法治有一个宏观上的理性认知。

在此离开之际,我整理实习记录,对在中迈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感悟、心得写成如下的报告总结。

本次实习是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朝九晚五的生活,每天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认认真真地完成手头工作,坚决不敢草率敷衍了事。作为学生,早就习惯了学校规整的生活,初入律师事务所,我感到彷徨、迷茫,没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但是,在律师师哥、师姐的耐心帮扶下,我逐步地适应了环境。

一、 实习目的与实习计划

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学校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适应社会。

2、通过实习,培养完善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交际能力,符合律师的基本口才与交往能力;

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业务来源、执业范围、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的办公技巧;

5、学习基本法律文书的撰写;

6、请实习单位开具相应地实习证明

二、 实习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所以,要求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要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来解决案件。因此,律师在开庭前,除了认真地研究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之外,便是对证据的收集与分析。以案件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来还原案件的真实性。仔细地分析每个证据,从整体上来把控案件,以此来对案件进行综合上的判断。

2、 注重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

在整理卷宗的时候,我多次地发现:一些案件的适用法

律并不拘泥于法条,还会有一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一些司法解释。所以,在平时的'学习中不能只侧重于对法条的理解,也要注意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释。

3、 灵活解决争议问题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此时,对待这样的问题,法官们常常采用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权。那么,律师在诉讼中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在翻阅的卷宗中发现了方法。律师们在解决这样的问题时:用的是“问题后置”的方法。从客观上说,争议后置回避了争议而没有激化矛盾。这样的处理办法确实不错。

4、 学习撰写法律文书,培养法律实务的思维

法律文书是对特定案件的不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载体。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有其自身的格式要求,“精”、“准”、“透”。这就要求律师具备出色的业务水平和写作水平。在实习期间,我也尝试着学习起草了起诉状、委托代理书、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5、 认真实习,深化实习印象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与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独到的。面对案件,律师要根据自身的知识与经验来解决。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很清楚地明白做一个律师很容易,但做一个好律师可就是难上加难了。

三、 实习心得与体会

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使我明白了律师是一个社交家,每天需要面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时人。

律师需要缜密的思维、熟练的业务技巧和渊博的法律知识与相关行业的知识。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法律代表的是正义与公平。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必须恪守,秉承正义与公平。

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体会到自己所学知识的浅薄和专业知识面的狭窄。“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必须还要努力刻苦地学习呀!

这次的实习对我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有很大的帮助的。实习使我懂得为人处事的态度和方式。做事要先学会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取得成绩。

对于我们这些生活在大学象牙塔中的温室花朵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是太多太多,周围的人都将会是我们的老师,“三人行,必有我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与学习,工作的同事,生活中的朋友都能交给我们很多知识与道理。

最后,我要感谢这次实习的机会,谢谢中迈律师事务所给我提供这个实习的平台,非常感谢!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2】

实践目的:为响应我院对此次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改变学习方式,拓展学习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激发学习兴趣,增进生存体验;形成服务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我们于xx年1月29日 至 xx年2月17日期间在大连市各市区及乡村开展了体验民俗文化,感受节日氛围的社会实践活动,结合新春佳节来临的契机,依靠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我们顺利地完成了此次寒假社会实践作业。

实践内容:在开展活动之前,根据我们各自的特长及优势结合实际,进行了如下分配。任鸿鹏同学在美食方面比较感兴趣,因此安排他与隋拓同学一起在组织活动期间调查传统节日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大连市各市区及乡村的饮食文化习俗。何勇兴与刘嘉两位同学则负责组织活动期间调查大连市各市区及乡村的文娱及传统活动。

在调查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大连市的文化习俗时,我们采取先农村后城市的方法进行调查,在此期间我们发现大连人的过年习俗其实和东北人的差不多。过年讲究热闹、喜庆,年俗也特别多。

有民谣道出东北过年的习俗:二十三,送灶王;二十四,扫房子;二十五,冻豆腐;二十六,去买肉;二十七,宰公鸡;二十八,把面发;二十九,蒸馒头;三十晚上熬一宿;初一、初二满街走。

腊月二十三,过小年,祭灶。东北有首民谣:“糖瓜祭灶,新年来到”。老东北过年要祭灶―――希望“灶王爷”保佑全家平安。祭灶时用的是糖瓜、关东糖等小食品,由胶状麦芽糖制成,甜中略带些酸味儿。

腊月二十四,为扫尘之时,其用意是要把一切穷运、晦气统统扫出门。在年前将房间里外打扫干净,为一年最大的一次大扫除,也叫除旧迎新,彻底清理粉刷干净迎接新年。

杀猪:在农村,旧时没有冰箱,最好的杀猪季节为春节前,一是喜庆,二是此时天气最冷,可以保存较长时间,杀猪的时候要宴请左右邻居好几桌人热热闹闹的,现在也有二十六买猪肉之说。

蒸馒头:旧时为了春节期间来客人做饭锅不够之备,所以要提前蒸几锅馒头备用,也为春节祭祖用,也做粘豆包之类,二十八把面发、二十九蒸馒头即指此,也有称二十九把油走,意指做油扎食品。

置办年货:采购春节用品,如无论家里已经多出多少碗筷,为了人丁兴旺所以每年春节都要买几个;给孩子买新衣服,以图喜庆;春节期间出去给长辈拜年的礼物等等。

春联也叫门对、春贴、对联、对子、桃符等。“门心”贴于门板上端中心部位;“框对”贴于左右两个门框上;“横披”贴于门媚的横木上;“春条”根据不同的内容,贴于相应的地方;“斗斤”也叫“门叶”,为正方菱形,多贴在家俱、影壁中。贴春联时间是不固定的,一般是在二十九或者三十早上。

[寒假社会实践报告题目]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3】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1、各种法律职业人员分工不同:律师主要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诉权;公诉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主要是保护公权力和公众利益;

2、渎职类犯罪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公诉案件的诉讼中,很少被列入诉讼当事人,属于最弱人群,利益很难在诉讼中得到体现和保护;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人权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去草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贪污犯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人权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独立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4】

XX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办公室里面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书记员还没有到之前,法官再详细的了解点关于纠纷的详细内容,并试图调解双方(这种努力自始至终都没停止)。

书记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陈述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告退保,违约损失却不予赔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告退保证明。有法官查看,书记员记录后,被告发言:投保乃被原告纠缠无奈,退保时又没有详细说明损失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详细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证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家机构,其资金详细计算方式方便随意对外公开,所以原告无法出具更有效证明,法官马上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电话,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否则难以提供详细账目。

法官提议由双方各处3百保证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地)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否有效来决定退还谁的保证金。被告不愿意,说自始自终都没有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现在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么可能还要损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关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整个审理过程双方随未其争执,但长达五年的接触已经使其冷面相对。导致审理过程也充满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况下,主动偏袒,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

另外由于原被告的法律知识不同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给双方普及法律常识,例如“谁反对谁举证”什么的,这应该与国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自卑感,缘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决问题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传统观念习俗,很没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这样的经济纠纷案件?

本案开始时被告由于人情关系才“被迫”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这样就产生了纠纷的隐患。如果我们做事情都能够顺着自己的心思,那以后出了问题也不太会从别人身上找原因,纵使后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来解决。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给考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其实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管理,说到底也就是灵活运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现在的公务员)来判断具体情况。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什么要一直试图调节原被告双方呢?判案肯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节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责就可能少一点,至少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运用上比较灵活,而且重案例,但这种情况本来就容易产生自相矛盾的情况,可是如果像现在法律那样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惩罚都规定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恐怕也不能对灵活中国人产生足够好的效果。这样的法律问题恐怕还得专家来掌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过程中怎样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谓公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多数的利益来考虑的,所以这样一来,必然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心腹,被责难也在所难免,“清官难断家务事”恐怕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下的极端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用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来“善了”此事,虽未成功,但似乎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道路:尽量减少直接冲突,有问题以协商解决——法院在怎么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然不如当事人双方自己协调出来的完美。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叙述中,很小,很简单的一点事情,就占用了四人(“法官,书记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浪费之极!据我观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时间用于:1,当事人反复叙述案情,企图博得法官好感;2,双方对峙,甚至有起冲突的可能,主要是因为文化素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冲动的缘故;3,法官不断给双方“普法”——法律常识教育还没有完全普及;4法官个人因素——一个性格比较软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家选择公务员考试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没有涉及个人情商有关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过程压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详细的针对性条文,讲究“天理循环,报应不爽”——即“给与恶人以惩罚”,企图以此恐吓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简单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屡见不鲜,为什么?被逮着必然没有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自己就那么“幸运”能够中到头奖!同样类似的问题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于这种法不达人的情况,我们一是期望技术进步,让国家机器的监控力度能够涉及到方方面面——可这样以来,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保证?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意在马路上倾倒垃圾——斩!随意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虽然无需如此残忍,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控制闯红灯的成本完完整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计算起来就比较复杂了:每年国家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来平均结果,最后或许可以得出一个在利益方面使国家不受损,而公民又会完全受到威慑的答案!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5】

第二次来到广州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广州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广州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现在的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6】

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曾说过:“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jus est ars boni at aepui) 然而对于善与正义的把握却离不开经验的积累。甚至有人毫不夸张地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对于一个研读法律的学生来说,只是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功底还是远远不足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许许多多法律问题。法学不仅仅是一门科学,它更是一种技巧,一门艺术,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与积累经验。因而,对于我们这些整天呆在象牙塔的大学生来说,暑假的实践活动就显得犹为重要了。

正是抱着这样的信念,我于今年的暑假在揭阳市榕城区检察院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实践之旅。

一个月的实践生活,说长不长,说短不短,虽无承担过什么重要的工作,但却也坚守本职,勤于学习,在平平淡淡的忙碌之中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与做人的道理。

谨小慎微——阅卷篇

还记得刚去检察院公诉科实践那会儿,科长曾经送了四个字给我,即“耐心、谨慎”,并希望我能够在这一个月内跟随检察官们熟悉业务并学有所获。我把这四个字牢牢地记在心中,也从中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按照我国的法律,刑事诉讼可以划分为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与审判监督等特殊程序。可以说,刑事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不断向前运动,逐步发展的过程。而在这些阶段中,审查起诉阶段可谓是一个承前启后,对于刑事案件正确处理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会将在侦查阶段中调查、搜集得到的各种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明文件、文书制作成案卷移送到检察院。而这些案卷又会由公诉科的其中一位检察官进行专人审查,然后再进行集体讨论,最后由检察长决定是否起诉。在审查起诉这一短短的一个月期限中,主办检察官要承担阅卷、提审、制作起诉书、公诉书等许多的工作,所以非常地忙碌。而所有的工作都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与谨慎,不能出一点差错,特别是阅卷这一道工作,更是如此。

阅卷是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的基础,它是主办检察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弄清案件性质的前提。每一个案卷的全面审阅都要花费主办检察官大量的精力与时间。

正因为这工作的繁杂,所以更需要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这个阶段我主要的工作就是填写每一个送到公诉科案件的案卡,总结每个案件的案情,而这些要根据侦查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以及犯罪构成四要件来填写。我的另一个工作就是在检察官阅卷之后确定移送法院的主要证据的清单后,按照清单的要求复印案卷。这两件工作,对于我们这些实践生来说,都不算很难,但却很容易会产生厌烦的情绪,因此这个时候更需要耐心与谨慎。为了不加重检察官们繁重的工作以及为了使工作不致出错,我每一次做这些工作的时候,都会很小心谨慎地去完成,并在工作的过程中向检察官学习对案件的定性与对主要证据的把握,从而加深对我国刑法以及刑诉法的学习与理解。

也正因为我工作的认真与负责,使检察官们对我的信任与日俱增,从而也使我能够更多地参与到审查起诉的工作中,学到更多的知识与经验。

审讯的艺术——提审篇

我们常说,要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当检察官面对形形色色的犯罪嫌疑人时,一场对峙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拉开了序幕。正所谓人心莫测,在检察官们看来,每一场对峙就是一次心灵的较量。而善于把握人心,在心理碰撞中占据主导优势,善于设定有效的审讯提纲则是审讯的关键所在。这是一种审讯的艺术,没有定式却有规律可遁。

与侦查阶段的审讯不同,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重点在于通过讯问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进一步核实他在侦查期间所作的口供的可靠性,分析其口供与证据有无矛盾,查清案情,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等等。而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将为检察官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起草起诉书与出庭支持公诉提供非常重要的参考。

但是一般说来,犯罪嫌疑人总会存在着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说或者把什么责任都推给别人,自己就不会被判刑,所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不稳定或者翻供的情况其实很常见。

我记得我就曾遇到过一个姓陈的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其主要案情是这样的:陈某是某五金塑料厂的仓库管理员,他利用自己持有仓库钥匙之机,伙同黄某、沈某二人经事先密谋,于某日凌晨一点多窜到该五金塑料厂盗走该厂仓库库存的30包塑料粒,价值人民币1万多元。后又伪造被盗现场,试图掩人耳目。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被盗现场系有人伪造,而且在黄某与沈某二人的家中发现被盗走的30包塑料粒。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持有仓库钥匙的陈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讯问,但陈某一直否认自己有参与其中,并时翻时供。在送到检察院的时候,曾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在我们刚讯问他的时候,陈某一直持着一种不合作的态度,把什么责任都推得一干二净,推说自己与黄某与沈某不相识。这时方检察官(本案的主办检察官)并没有为犯罪嫌疑人不合作的态度而感到不耐烦,反而不动声色地问道:“当天晚上案发的时候,你在何处,做些什么?”

答:我在家里睡觉。

问:失窃之后你第二天回到厂里为什么在没有人告诉你之前你就知道失窃的是塑料粒?

答:我估计的,因为仓库存放的大多为塑料粒。

问:根据我国的法律,即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也是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所以希望你慎重考虑一下你说的话。

答:清楚。

问:那该厂值班保安在当晚案发时见到你与黄、沈二人匆匆离开该厂又是怎么回事?

答:……(陈某沉默)

问:现在侦查机关通过勘查证实仓库的窗户铁杆系有人从仓库里面用工具弄断的,而仓库的门却没有被撬的痕迹,能够这样做的只能是拥有钥匙的人,否则是很难的。你又怎么看待的呢?

……

一连串的发问,问得犯罪嫌疑人哑口无言,在经过激烈的心理斗争之后,陈某终于不得不低头认罪,承认了自己伙同黄某、沈某作案的事实。

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就这样以代表国家公诉机关胜利而告终,而作为代书记员的我也终于舒了一口长长的气。

宝剑锋自磨励出——法庭辩论篇

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威尔曼(francis l wellman)曾说过:从事法庭辩论的律师需要有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对广泛常识的清晰排气、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对与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极度的谨慎以及最重要的——质证过程中敏锐地揭露证词弱点的能力。

威尔曼这些话虽然是对律师来说,但其实对于同在法庭上辩论的公诉人(即检察官)与辩护律师都是同样适用的。

是的,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往往会就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面对辩护律师的步步紧逼,面对法庭上的风云突变,公诉人如何练就处变不惊,沉着应战的硬功夫?

正所谓万丈高楼从地起,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在跟随检察官办案出庭的这段时间里我深深地体会到了经验积累与全面熟悉案情充分准备的重要性。

对于每一个接手的案子,检察官都要对其进行全面地审查、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弄清每个案件的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手段,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当做完这些工作之后,检察官还要精心地制作起诉书和公诉词。起诉书是公诉人出庭活动的基础和根据,而公诉词则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的先行发言,是对起诉书的补充,起到深入揭露和控诉犯罪的作用。

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提出证据,控诉犯罪,进行法庭辩论无不紧紧地围绕着起诉书和公诉词有条不紊地展开。

再次,在出庭之前,公诉人还应根据提审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认罪态度作好庭前预测,将引用的法律条款准备齐全,做到有理有据,准确无误。

做完以上的准备工作以后基本上就可比较自信地出庭了。但是庭审情况风云突变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的,如被告人突然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辩护人提出了预想以外的问题和证据等等预料不到的情况。这个时候,公诉人的长期经验积累以及对案情的熟悉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我记得当时一位经验丰富的主诉检察官曾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胆是练出来的,只有作好充分准备,全面深入地把握案情,才能逐渐克服怯庭心理。这就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真知灼见,值得我们深思。

阅卷时的耐心与谨慎,审讯时的巧妙与逻辑,庭审时的充分准备与冷静机智,这已不单单是法律知识的简单运用,更是心理与智力的双重考验。

一个月的实践,使我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一个月的实践使我认识了自己的不足;一个月的实践更使我坚定了自己前进的步伐……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7】

终于结束枯燥乏味的期末考试,迎来轻松开心的寒假生活,放假的心情犹如冬日里的阳光放出幸福温暖的光芒,带着高涨的热情,我来到肇庆市端州区司法局开始我的社会实践之旅。

放假伊始,我和同学一起开始为我们的实践做了准备工作,由于此次是去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实践,于是我们的前期工作是找了资料了解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信息,查看了《中国法律援助》、《广东法律援助》书籍,同时结合互联网算是初步了解到法援的一些内涵: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服务维护权为己任。法律援助制度,伴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大潮,走上我国法治发展的舞台,填补了我国法律制度的空白,它是在艰难中起步,创新中发展。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矢志不渝为穷人谋福利的奉献和创业精神,当然也了解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写法。

前期准备工作已告一段落,让人期待已旧的社会实践正式开始,第一天,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刘律师接待我们,刘律师先是给我们介绍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常规工作包括:接见法律咨询的来访人员、电话咨询、还有要写一些法律文书如帮忙写代理词,起诉书等、还有整理案例卷宗等工作。大学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寒假社会实践报告大学生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寒假社会实践报告。

法律专业实践报告【篇8】

大学的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相结合,在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将理论深化;暑期与平时的关系,以暑期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内容与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最新法律的实践报告


绝大多数成功的人都离不开辛苦付出的实践,为了更好的完成下一项工作,往往需要写报告。你收集和整理了多少报告呢?本文将深入分析“法律的实践报告”并解读其内涵,建议您将此页面收藏以便长期保存!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1)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2)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一、选题原因

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法规和司法制度的了解程度依然有限,经常出现“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造成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等案件的增多。而作为大众一员,我们有责任去了解法律常识,增强法律素养。本篇实践报告选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内容进行科普,旨在提高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

二、主题分析

法律常识的普及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需要大众对基本法律常识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因“不懂法”而造成的误解和偏差。因此,“法律科普”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具备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本文所选的主题不仅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还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和谐,让人们不再为一些无谓的官司和纷争烦恼。

三、正文

1. 民事诉讼法科普

民事诉讼法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之一,规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诉讼标的、管辖和诉讼程序”,在涉及到一些官司的时候,我们要注意诉讼的主体,需要了解管辖权的划分标准,以及一些具体程序的细节,这样做不仅是避免在法律程序中犯错,也是一种法律意识的提高。

2. 刑事诉讼法科普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在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等程序中的各项规定。在今天的社会,因为一些原因,犯罪案件可能变得越来越多,理解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法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主体不仅是个人,还包括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牢记“守法不犯法,立法不信法”的道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劳动法科普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工具。劳动法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我们要讲究“公平原则”,对所有人要平等对待,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形,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全体员工的权益。

四、总结

法律科普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法律素养,避免由于不懂法律造成的误解或矛盾,进而减少或避免因此造成的经济或社会纠纷。在今天的社会,科学合法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不管是谁,都应该树立法治思想,不断学习和了解法律,使自己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3)

法律科普实践报告

摘要:

本报告旨在科普法律知识,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首先介绍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的来源和分类。然后重点解析了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常见的法律纠纷和解决方式。最后讨论了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引言

法律是社会的“规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报告旨在通过对法律科普的实践,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使人们能正确了解和运用法律,避免或解决法律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二、法律基本概念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形态,通常通过立法程序对公民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和习惯法两种。法律的分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每种法律领域有其特定的规范对象和规范内容。

三、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公民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也给予了相应的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四、常见的法律纠纷和解决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纠纷,如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产纠纷等。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方式来解决。诉讼方式主要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而非诉讼方式则包括调解、仲裁、和解等多种方式。

五、当前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建议

当前,社会存在着一些引起公众关注的法律问题,如食品安全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法律科普活动,提高公众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同时,还需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公民也应积极参与到法律事务中,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结论

通过本报告的实践,可以发现法律科普对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加强法律科普工作,提高公众对于法律问题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才能建立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社会。法律科普实践需要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媒体等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把法律知识普及到每个公民中,让人民认识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只有这样,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有序地发展。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4)

为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根据法学专业的实践实施方案的要求,2011-11-09日在李文杰老师的指导下,法律系100多名同学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多名专业老师莅临了本次活动。整个活动井然有序,高潮迭起,达到了预期目标。

我们选择的是一个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涉及正当防卫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

下午3点左右,同学们开始安排场地、麦克风试听、安排出场顺序,各项准备工作井然有序。老师宣布活动开始后,活动正式开始。我们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长,审判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与宣判等法定程序。

此案事实较为清楚,被告也积极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所以整个审理过程就较为简单和轻松,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时间飞快的流逝,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

在正式**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使得模拟庭审过程十分逼真。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程序。

每个学生的现场表演都有自己的特点,都凝聚着自己的智慧和心血。看到自己努力成果得到肯定,无比欣慰,从中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这也明确了以后应当努力的方向。此次活动的成功举办,是探索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验教学模式的有益尝试。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5)

我这次实习所在的部门是梅州市法院办公室部门下的档案室,两个月的实行经历让我获益匪浅。

尽管档案室的工作和法院其他部门的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别,作为司法系统的组成部门,档案工作同时具有司法工作的共同点。首先,法院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要机构,虽然存在专门监督部门和人民群众等多种途径监督,但是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法院工作人员自我约束的重要性。和监督这一外在的压力相比,自我约束注重的是内心的自愿、自发的遵守,它是以强烈的道德感和责任感为前提,以正确的社会价值作为指导,彰显的是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外在的监督不可能做到疏而不漏,法律责任作为威吓亦有失灵之时。只有工作人员树立对公平和正义的信仰,内化为自我约束的道德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档案室的工作节奏相对平稳,诸多工作需交由档案管理者自行安排。工作如何安排的有序、恰当,这主要靠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认真的态度和对责任的承担。

其次,法院工作强调工作人员的沟通和协作。法院工作并非事事都有相关规定或领导批示。其中道理并不难理解。正如法律一样,法律并非自足且完备,法律同样存在着诸多漏洞,这可能是由于立法者有限的理性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变动之间的矛盾而导致法律的滞后,亦有可能是立法者有意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将自由裁量权交给后来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等等原因。因此,在某些工作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就至关重要。以档案室的归档工作为例,归档工作需要归档人员和档案管理员两人同时在场对照清单,检验归档的卷宗的案号、所属年份、册数等卷宗的基本信息。两人共同核对的主要目的在于卷宗责任的明确。在归档前,卷宗出现的问题的责任由负责卷宗的工作人员承担,卷宗归档后卷宗责任承担的风险则转由档案管理人员承担。若只是由一人核对,在卷宗归档这一期间,卷宗可能出现问题后的责任承担则不明确,易出现责任推脱等新的问题。从上述原因来看,尽管卷宗归档的具体程序无明文规定,工作人员之间如何沟通和协商以保证诉讼卷宗不出现问题或尽可能少出现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沟通和协商的主要目的并非站在个人的立场而推卸工作,而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保证诉讼案件在各个环节不出差错。沟通和协作的核心是效率,所谓“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案件得到有效、及时、公正的审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及时实现,以致正义真正得到实现。

再次,法院的工作需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精神。要做好一份工作的前提是能够真正的热爱自己从事的工作。不论工作是多么单一、琐碎,还是多么繁重、复杂,只要能从心底热爱自己从事的工作,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完成,更是一种享受。甘愿做一颗螺丝钉,在工作中享受工作的乐趣,我觉得是一个人工作的最高境界。我觉得这一点我做的远远不够。在档案室实习的两个月里,尽管我努力的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但是在实习期间还是出现了一些差错。看着档案库里积压的卷宗慢慢的被打盒入库,数量一点一点减少,直到全部放入盒子里再整理入库,这是我最大的喜悦。

对于快要离开校门,即将踏入社会的我,实习的经历不仅给予了我在工作能力上提高的收获,而且让我对未来的工作有了初步的体验和感悟。将来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无论在哪个工作部门,都会谨记“爱岗敬业,尽职尽责”。这八个字不是一种口号,而是一种鞭策,激励着我用切切实实的行动来真正实现。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6)

管理与法律实践报告

作为企业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不仅要掌握管理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的运营企业,保障企业的利益。在本文中,我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谈谈管理与法律实践的相关问题。

一、管理实践

1.高效沟通

作为管理者,高效的沟通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需要和各种不同的人打交道,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等。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习惯和思维方式,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对方的思维方式,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来达到最好的沟通效果。

2.领导才能

领导才能是指能够激励和影响员工的一种能力。一个好的领导者需要能够组织和激励员工,引导他们发挥更大的能力。除此之外,作为领导者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决策能力,能够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决策,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二、法律实践

1.劳动合同

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隐私保护

随着社交媒体、智能手机等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关注。企业要严格保护员工的隐私,不得擅自获取、泄露、公布员工的个人信息。

3.合规经营

合规经营是企业的基本要求之一,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各项规定。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是我在管理与法律实践中的一些体会和思考。作为企业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企业管理的趋势,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促进企业的发展。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7)

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发现农村地区法制宣传面对着许多的困难,必须一步一步的走下去,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面对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要有足够的耐心,也要有改变现状的决心,同样要有把工作做好做长久的恒心。只有这样一步一个脚印的踏实走下去农民群众才会心悦诚服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才能旧貌换新颜;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拥有良好的法制环境。

同时我也在思索,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为这些农民群众做些什么有益的事,以发挥我们所知所学。实际上,我们当中有很多是来自农村地区,对这块土地上的农民群众并不陌生。只不过我们对这块土地上出现的问题缺乏了解和理性的分析,更不用说是能找出其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所以我们应当发挥自身的优势,将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继续发展下去,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另外,在鼓励法学专业学生扎根基层,参与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方面也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这样才能建立起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人才资源体系,并不断延续下去,开创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局面。

农村地区物质上是普遍落后的,精神文化水平也相对落后,面临的问题还很多。但我们坚信在三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只要我们能切实转变思维多真抓实干,那么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不在是梦。而农村地区的法制建设也将蒸蒸日上迈上一个新台阶,农民群众的民主法制精神也将有一个质的飞跃。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8)

敬爱的党组织:

从XX年7月15日起,我和我们班六名同学去了温州市泰顺县,在那里进行了“法律普及调查”的社会实践活动。

在泰顺五天的调查活动中,我们队员深入农村基层,一一走访了泰顺的各家各户,对他们的生活、经济、教育及思想观念等各方面进行了情况都作了详细的调查记录。此外,我团还开展了法律知识讲解、青年少年综合素质培训、农技知识现场讲解指导等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虽然实践的时间还只有短短的五天,但留给我的感触、带给我的思想认识却是深刻的、难以忘怀的。

作为大学生,能够深入到农村这个基层中,走进广大劳动人民家中,主动地去了解、关心他们的现状及变化,是极其难得的一次机会。虽然我的家庭也在农村,也多少知晓农村的一些问题,但如今天这样深入的去了解、去仔细调查还是第一次,通过这次活动,使我对“法律普及”问题有了更加透彻的了解,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提高我们的水平。同时,我们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也同农民群众打成一片,建立了一种纯朴的感情。此外,对于农村尚处落后,有待发展的现状,我们也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际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只有一点,那就是必须依靠文化知识,运用科学技术,多方面发展农村其它产业,才能将科学落到实处,才能解决农村的问题,使农业得到真正的发展,改变农村的现状。

我们这支实践团中有一名党员,一名入党积极分子。通过一周的相处和生活,我们结成了深厚的友谊,打造出了一支有凝聚力、团结向上有团队。尤其是每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形式共同交流白天的调查情况及探讨工作方法,工作心得等,对我们的思想也特别大。

这次实践活动,带给我们的不只是对泰顺这个地方的法律普及情况的了解,也不只是专业知识和实践,更多的是让我们渐渐成熟起来。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XX年7月1日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9)

法律系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报告为了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培养法律实用型人才,根据法学专业的实践实施方案的要求,20xx-11-09日在李文杰老师的指导下,法律系100多名同学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多名专业老师莅临了本次活动。整个活动井然有序、高潮迭起,实现了预期的目的。

我们选择是一个典型的故意伤害案,案情涉及到正当防卫问题。在诉讼程序上又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多发性的案件,也是一个具有社会影响力、有一定理论深度或有争议的案件。

下午3时许,同学们就开始布置场地,话筒试音、安排出场顺序,准备工作井井有条。在老师宣布活动开始后,正式开始。我们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长,审判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评议与宣判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被告也积极地交待了自己的罪行,所以整个审理过程就较为简单和轻松,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时间飞快的流逝,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在正式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使得模拟庭审过程十分逼真。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开庭审判的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放手由学生自己完成,老师只旁听,不参与,不干涉,即使开庭时遇到了问题或遇到了准备阶段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也由学生自己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要中断开庭程序。

每位同学的现场表现都有自己的特点,都凝聚着自己的智慧与心血。看到自己努力成果得到肯定,无比欣慰,从中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这也明确了以后应当努力的方向。本次活动的成功举办,是对法律专业学习探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验教学模式的有益尝试。

法律的实践报告(篇10)

【摘要】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特此为您编辑了大学生实践报告格式,敬请关注!!

年级______ 班级:_________ 姓名: _____ 学号:____

实践时间: 年--月--日 至 2009 年--月--日 共 --天

一、实践目的: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 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 实践要求等内容。这部分内容通常以前言或引言形式,不单列标题及序号,

二、实践内容:先介绍实践安排概况,包括时间,内容,地点等,然后按照安排顺序逐项介绍具体实践流程与实践工作内容、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以记叙或白描手法为基调,在完整介绍实践内容基础上,对己认为有重要意义或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重点介绍,其它一般内容则简述。

三、实践结果:围绕实践目的要求,重点介绍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的分析,思考,提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分析讨论及对策建议要有依据,有参考献,并在正后附录。分析讨论的内容及推理过程是实践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所提的对策建议,是反映或评价实习报告水平的重要依据。

四、实践总结或体会:用己的语言对实践的效果进行评价,着重介绍己的收获体会,内容较多时可列小标题,逐一汇报。总结或体会的最后部分,应针对实践中发现的身不足之,简要地提今后学习,锻炼的努力方向。

以上就是由为您提供的大学生实践报告格式,希望给您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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