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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趣祝福的编辑为您呈现的是“国际贸易合同”一文,我相信这篇文章能够提高您的学习效率。如今社会的整个法律体系处在不断完善的状态,越来越多的事情需要用到合法合同的效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际贸易合同(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着平等互利协商的基础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对所售食品保证质量达标,并在该食品规定的条件和保质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异;否则,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包装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限上海市区)。

第六条 检验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检疫。

第七条 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到货物后_____天,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余款。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也可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卫生部门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乙方保证所售食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如因所售食品产生商标权等权利争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卖人(甲方): 乙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贸易合同(篇2)

此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制造商”)和_________(“经销商”)双方签订。

1.指定

制造商指定经销商作为惟一独家经销商在其指定范围内再销售、租赁、出租其产品,经销商接受这项指定。

2.合同期限

合同于签约方最后签字日期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时间规定提前终止。在合同到期时,如果经销商在合同期内认真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双方可协商更新或处长合同条款。

3.合同双方关系

双方承认并同意经销商是分离且独立于制造商的。这种经销合同不应被视为建立了某种雇用、合伙、合资、委托或其他类似的关系。无论哪一方都不对另一方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也无权约束另方去履行任何合同。经销商可自主雇用或聘用任何人员或独立合同人,而制造商则无权限制雇用或解雇这些人员。经销商有责任保证在_________国从事商业行为时遵守当地法律要求。经销商应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及费用。制造商不对经销商从事再销、租赁、出租货物等有关经销行为所引起的损失、索赔及其他负有赔偿或保证的责任。

4.经销商义务

a.经销商应在指定范围内从制造商手中购买并销到客户手中的产品积极促销、出售、租赁、出租及提供售后服务。

b.经销商应经过慎重思考使用各种不同销售方式,包括彩目录、邮购、电话或电子方式在指定的范围销售产品。

c.经销商在其选定的地点上至少要开辟一个店用做销售、租赁或出租制造商产品。该零售店必须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开张,在指定地点内的其他零售店的开业则由经销商选择。

d.经销商不得销售、租赁、出租其他任何非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商品、配件等,也不得从事经营与制造商产品相同、易混淆或其他带有欺骗性的类似功能的产品。

e.经销商不得销售、租赁、出租制造方产品给其他公司用于销售、租赁、出租或从事其他类似产品的行为。

f.经销商应负责整个商业行为的全部费用,包括税、劳工费及可能出现的罚款。

g.经销商应负责获取并持有为进口、运输、仓储及销货所需的各种进口许可、运输证明、商业执照及其他类似文件。经销商还应负责向制造商提供为将其产品运到目的地所需的进口和运输的所有文件,如经销商不能在制造商发货的期限内将所需文件提交制造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发货方面的拖延将不被认为违约。

5.制造商的义务

a.除非由经销商失误导致的拖延或因为合同中不可能提供的内容,否则制造商应在经销商订货后_________天内将经销商所订的全部货物送至经销商处。

b.如果经销商在进口方面履行其职责,制造商就应将经销商订购的货物送到经销商指定的地点。在发货期内制造商应负责获取各种出口所必须的许可证和检查文件。

c.如果制造商出于某种原因中断了产品的生产,应立即通知经销商,然后在中断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完成更换已售出的中断货物所需的配件和服务。

d.制造商不得将产品售给经销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用以在现有范围内销售、再销售、租赁、出租同一产品或与制造商产品类似的具有欺骗和混淆性的产品。

e.货物运达后,制造商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除经销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实体用于直接使用。

f.制造商应及时就获得或收到有关潜在用户的各种线索、希望等类似信息通报经销商。

g.制造商可提供给经销商一份关于产品的零售、租赁、出租的参考价,经销商不受此价格的约束。

h.制造商还应向经销商及其人员提供培、技术支持及产品使用、运行、维护修理等方面的援助。

i.制造商应坚持不断地投入广告宣传,以便在其本行业及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和产品形象。

j.如经销商需要,制造商应给经销商提供销售材料和技术指标。

6.订货

双方同意经销商按如下条款订购:

a.首次订购: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经销假商应向制造商订购第一笔总金额不少于_________(币种及金额)的货物。制造商按合同规定送货,经销商支付货款。第一笔订购价应为_________(币种和单价金额或标明在附在合同后的现有产品的清单上)。

b.随后的最少订购。为保持在特定范围同的独家权,经销商在其首笔订购后必须至少按以下频率和金额续订:

(1)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或几笔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

(2)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3)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4)在

合同生效后的第四个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5)在合同生效后的每_________(数字)月内,至少应有一笔不少于总共_________(币种和金额)的订货,直至合同终止。

c.不可抗力。如指定范围内的市场需求由于某种经销商控制能力以外的原因下滑,以至于按合同规定的订货金额不再有商业上的可能性,只要情况一直持续,将不实行最少订购的要求。

7.价格和支付条款

制造商应按现有产品清单上的价格向经销商收取货款,直至制造商决定更改其中的`价格。制造商保有更改任何一项价格的权利,那时制造商应负责向经销商提供一份新价格清单,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或进口关税,所有这些都应由经销商承担。制造商商应承担出口许可费及杂费。如经销商的订购在制造商通知其价格变动前就已到达制造商手中,制造商应认可在价格变动生效前的原价格。送至经销商的货物应于_______天内以现金支付。经销商有获得在货物发票日_______天之内支付而享有_______%折扣的权利。

8.汇兑受阻时的支付方法

如合同任何一方国家严格控制向另一国付汇,制造商应指示经销商暂将待付账款存入经销商所在国银行以制造商名义开立的帐户上。存款银行需由制造商指定,当经销商向制造商出具该笔存款已办妥的文件时,制造商应给经销商开立收据。

9.质量担保

制造商给予经销商对售出商品的质量担保与给予其他客户的一样。经销商必须做到给予每一个购买者同样的质量担保。经销商无权更改制造商担保的任何条款。制造商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所有失灵的、无法操作的或有其他缺陷或担保条款范围内的货物,无论该产品是由经销商还是经销商的客户所拥有。

10.保障

a.经销商应保障或使制造商免于遭受各种因经销商从事、经营或执行合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的损失或丢失而引起的索赔和伤害。

b.制造商应保障并保证使经销商免于任何由于货物本身的损坏、失灵、故障导致的伤害和索赔,除非这些伤害和索赔是由经销商本身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是归因于经销商的引导、运作或履行。在全部合同期间,制造商应对售给经销商的所有产品的产品责任负责保险,在总保险额内按每次交货数额至少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币种和金额),这种保险把经销商称为附加保险方

11.知识产权

a.制造商在所有产品标识、名称、设计、专利和与产品有关的商业秘密等方面拥有有价产权(称知识产权)。以上这些权利全部属于制造商而非经销商。经销商不得宣称其拥有制造商的知识产权,也不允许经销商将制造商的名称作为其自身名字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由制造商所有。

b.经销商被授权使用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从事有关制造商产品的经销、再销、租赁和出租事宜。经销商无权使用制造商技术用于其他目的。

c.所有与制造商产品有关的广告促销材料、报价、发票、标签、装积容器和其他材料均要附上一张声明:即“与产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由制造商所有”。同时还须注明经销商只是该产品的经销商。

d.经销商禁止以任何方式更改制造商用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技术。所有产品细节、色彩和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制造商提出的要求。

e.经销商只能出售使用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禁止经销商将制造商知识产权技术用于任何制造商生产的半成品上。

f.经销商不得或试图协助他人复制制造商产品,也不得生产制造或出售任何与制造商产品混淆或具欺骗性的类似产品。

g.经销商不得从事任何会使制造商的注册或权利无效的行为。经销商不得试图改变或终止制造商知识产权的注册,也不得协助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h.如违反本段文字所述行为将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而且,双方都认可违背本段所述行为将会损害并削弱制造商在名声、信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价权利且造成严重损失。因难以衡量这些界限模糊的权利,所以判定损失是不切实际且不可能实现的。鉴于此,双方同意,如果经销商违背了上述条款所述内容,制造商有权根据每次违约情况按照标在合同附件上的价格处以_____%的损失赔偿。

12.合同转让

合同任何一方在没有另一方书面认可前不可随意转让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随意撤回其做出的认可。制造商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撤回认可意见:经销商未履行双方认可的合同规定的责任;建议的受让人因财务问题不能履行经销商遗留的合同责任;受让人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经销商义务,或受让人未能达到制造商拟定的对新经销商的标准。

13.独家经销权的终止

如经销商不再订购或不能支付合同规定的最小一笔订单,如经销商的失误难以原谅或不能被确认是合理的,制造商惟一能做的补救就是终止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制造商应在真正终止经销权之前______天内通知经销商,要求其修正失误,否则

将取消独家经销权。如经销商在通知日期内修正失误,将不取消独家权。独家权的取消不会自行生效。无论经销商是否拥有独家经销权,只要经销商没有另外违反合同规定,合同将仅做职下修订且继续有效:经销商在指定区域内没有独家经销权,制造商亦无义务禁止其销售或其指定他人销售产品及提供给经销商潜在的用户名单。

14.制造商的合同终止权

制造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如下的补救措施:

a.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通知经销商合同终止:

(1)经销商被判定破产;

(2)经销商对任何金钱判决表示不服,持续_________天或更多天的不履行判决的行为;

(3)经销商无力偿还债务,或有一个被指定的接收人处理经销商的资产;

(4)经销商因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其权利或产权;

(5)经销商对重新组织或重新安排其财务和贸易事务提出诉讼,或者别人对经销商提出对上述事项的诉讼。

b.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补救过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订单要求,如经销商仍不执行合同,合同终止通知将生效;而如果经销商在通知期内补救过失,合同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5.经销商的合同终止权

经销商终止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a.如出现下列情况立即通知制造商合同终止:

(1)制造商被判定破产;

(2)制造商无力偿还债务,或者有一个被指定的接收人处理制造商的资产;

(3)制造商因债权人的利益而转让其权利或产权;

(4)制造商对重新组织或重新安排其财务及贸易事务提出诉讼,或者别人对制造商提出对上述事项的诉讼。

b.在收到书面通知要求补救过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订单要求,如制造商仍不执行合同,合同终止通知将生效;而如果制造商在通知期内补救过失,合同终止通知将不生效。

16.合同终止时的产品回购问题

如果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制造商可以但没有必要回购经销商尚未卖出的产品。如果产品牌新且可再转卖的状态,制造商将以经销商购买的价格回购产品,不包括海运、空运、报关和仓储费。如产品未被制造商回购,经销商可自行处置。经销商应保证产品保持不侵犯制造商知识产权或有损制造商名声的状态。经销商应返还或销毁制造商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

17.合同的补救

合同双方期望建立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最终,双方会经过友好协商努力解决一切分歧。但当双方发生争议而又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名称)解决。除非双方财政部在其他地点,否则仲裁应在__________________受理。一切仲裁裁决都将是最终的、不可再上诉的、结论性的。争议也可以提交法院通过审判解决。本条款并不限制制造商在其知识产权独有权受侵犯时寻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补救措施。

18.合同的修改

仅凭合同双方书面签字认可才可对合同进行修改。

19.通知

所有合同项下的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按合同标注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变化,必须在地址生效后__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计。

20.放弃和拖延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另一方放弃了合同赋予它的权利而放弃合同赋予自己的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严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21.合同条款

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表明双方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协商结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双方所有谈判、谅解、说明材料即告失效。合同双方受合同鞭策、约束,各自有机会听取独立专家的建议,包括来自律师和会计师的。双方对合同条款可做出独立决策。如合同中某一条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则要删除该条款,合同其他部分仍旧有效。

经销商(盖章):_________制造商(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据《xxxxxx》,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产品明细

二、质量技术标准:按厂家标准,产品包装:按厂家标准

三、产品保修条款:按厂家标准

四、交(提)货时间:

五、货物签收: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对货物进行签收,并应在收货凭证上加盖其公章或收货专用章,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买方未履行本条签收义务,卖方有权拒绝交付合同项下货物,并不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仓储、再次运输、人员食宿等费用。

六、验收标准:按双方约定的包装和质量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15天内付完全款

八、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10%。由于此批货物是卖方专为买方而准备的,买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包括买方中途退货),视为买方单方违约,应向卖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卖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所有权保留:双方一致同意:在买方未支付清全部合同款之前,此合同中所有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如买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清应付给卖方之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货物,并不返还买方已付款项,同时不免除卖方向买方进一步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一、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

十二、其他:

1、本合同须买卖双方盖公章或合同章后方可生效,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应就变更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并盖公章或合同章确认,方可确认变更有效。如若双方就变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议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2、买方付款后如未能收到发票的,应在付款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索要,否则视为买方已收到发票。

3、如果卖方在签订后发现买方或买方的关联公司对卖方或卖方的关联公司有超期欠款,卖方可终止履行本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篇4)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贸易合作事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作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合作协议,希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贰仟万元经营铜粉销售。如需扩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二、出资额:

甲方出资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款在本协议签字(盖章)生效后天内汇入乙方公司银行帐户。

三、利润及亏损:

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享受利润及承担亏损。

四、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铜粉的采购、储备,甲方采购的铜粉须具备合法来源。

2、甲方销售给乙方的铜粉,双方另行签订销售合同,甲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提供必要的货单等。

3、甲方负责把乙方的铜粉出售给第三方并收取货款给乙方。

4、甲方负责承兑汇票的兑现(并告知乙方兑现率)。

五、乙方义务:

1、甲方销售给乙方的铜粉,乙方可以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乙方必需在收到第三方现金货款后才能支付)。

2、甲方将铜粉出售给第三方时,由乙方与第三方签订“铜粉销售合同”,并由乙方开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六、结算方式:采取每单业务一票一结。

七、: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本着友好协商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重庆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篇5)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订.

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甲方)和_________国____________公司(简称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从________年____月份起至________年__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产品____套(件),计总值______万美元.

品号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日期:

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____小时前电告乙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船提单(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发票(正本____份,副本____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由甲方直接寄给乙方的议付银行.同时,由甲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____份,分别寄给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

2.乙方同意在____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____%.次品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_____进出口总公司对_____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定.

第二条乙方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底止,提供______机器____台,准备设备___________台,以及测试仪器______台,附配件______套等,计总值______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交货期:

1、____机器,________年____月交货.

2、____机器,________年____月交货.

3、其他设备,________年____月交货.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

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

其他:乙方在发运设备时,应先将发运的设备型号、名称、件数、金额、重量、体积等电告甲方.发运后,应将全套洁净的装船正本提单;发票;包装单;产地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关设备详细的技术图纸和安装、使用、操作等说明书寄送甲方.为便于甲方做好准备工作,乙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底前,先将各机器全套图纸(包括基础图)寄交甲方.

第三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_国______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同意后修改之.

第五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各方应立即把上述情况的.发生通知对方,说明情势并预计持续时间的长短,以便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本合同以中、____文书写,两种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代表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中国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部分“补偿贸易合同”的适用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法律、法规.

________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________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______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

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________(港口)________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

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

十、装运港:________.

十一、目的港:________.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________元即期信用证.【m.ZW5000.COm 作文5000网】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________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________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________号“协议”规定相同.

中国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国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附件三(略)

附件四(略)

附件五(略)

国际贸易合同(篇6)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

(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

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

(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

(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

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

(2)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

(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

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他为止。

(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以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

(1)本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为止。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从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1)缔约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他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的约束或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约束。

(2)按照上一款规定就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在该声明适用的部分所规定事项上,不得视为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范围内的缔约国。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

(3)作为根据上一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盘、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1)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开始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种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九十四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会使另一国家根据该条所做的任何相互声明失效。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

(1)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包括载有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声明的文书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在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但不适用的部分除外。

(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的公约》(《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中一项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按情况同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或《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退出该两公约。

(4)凡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

(5)凡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

(6)为本条的目的,《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按照规定退出该两公约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约保管人应与1964年两公约的保管人荷兰政府进行协商,以确保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

(1)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只要订立该合同的建议是在本公约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

(2)本公约只适用于在它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

(1)缔约国可以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公约,或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

(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该段更长时间满时起生效。1984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比亚。

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约束。 ④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⑥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⑦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3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中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

*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3月1日生效。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国际贸易合同(篇7)

摘要:近几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因国际贸易欺作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每年达数百亿美元,因而研究国际贸易欺作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意义重大。作为国际贾易欺作基本类型的合同欺作的形式,主要有合同主体的欺作、利用合同条款欺作、利用合同履行欺作、数量限制或强制性规定欺诈等。为防范国际贸易合同欺作,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合同;欺诈;防范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几乎任何一项国际贸易业务的进行都要运用合同手段。国际贸易合同能够设立、变更、消灭国际贸易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是非曲直。正因为国际贸易合同应用的广泛性,所以很多国际贸易欺诈活动都是利用合同手段进行的。我国加人wTO以后,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国际贸易合同所起的作用更为重要。为了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及其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

国际贸易合同欺诈的类型

(一)合同主体的欺作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发展的情形下,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经济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也有名不见经传的小商人,甚至有专门的商业骗子。在国际贸易中,合同主体的欺诈形态主要有:

1.虚构主体欺诈。这种形式的欺诈主要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未经注册、子公司未经母公司同意而打着母公司的旗号签约、合同当事人纯属商业骗子等情形。

2 . 有限责任欺诈。这种欺诈主要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进行的。由干这两种公司的法律特点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给某些心怀恶意的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可乘之机。特别是象实行资本授权制的英美国家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很严格,这更为从事国际贸易的欺诈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方便。这些人往往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国际贸易中浑水摸鱼。

3 . 主体变更欺诈。这种欺诈方式是指在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通过主体变动实施欺诈。具体做法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所提履行条件往往比较优越,在合同的原当事人对第三方资信不作深人了解的情况下,易上当受骗。

(二)利用合同条款欺作许多合同欺诈的发生,都是由于当初双方们立合同时对某些条款订得不完善,给一方借此进行欺诈带来可乘之机。利用合同条款进行欺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 品质条款欺诈。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产私用合同对商品品质、规格规定的不详细不具体而对对 方进行欺诈的方式。

2.索赔条款欺诈。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往往订有索赔条款,规定如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则对方有权对其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守约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害。利用索赔条款欺诈,有买方对卖方的欺诈,如买方所提条件虽很优越,但给予卖方的履约时间较短,最终使卖方违约而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也可利用索赔条款对买方欺诈,如合同规定卖方的履约时间较长,卖方向买方交付不合格的产品后因超过合同规定的买方向卖方的索赔时间而使买方遭受损失。

3.违约金条款欺一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中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时,欺诈方总是在订约前充分了解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进行出口贸易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约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但履行期限又短得让对方无法履行,欺诈方即可得到大笔的违约金。

4.担保条款欺诈。国际贸易合同欺诈方利用担保条款欺诈的做法是欺诈方提供担保以增强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但这种担保是无效担保或担保物易灭失或转移的担保。即使欺诈方不履行合同时,受害方终因不能行使担保权而受损失。

国际贸易合同(篇8)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根据下列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1.货物名称及规格:_________

2.质量和数量的保证:_________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12个月。

3.单位:_________数量:_________

4.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_________

5.包装:_________

6.单价:_________总值:_________

7.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卖方对运货船抵达后由于未能按期将货物运交装运港口而造成的误船或滞留装运应承担责任。

c.在货物装运之前,卖方应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与风险,而在货物装运之后,货物的全部费用则由买方承担。

(2)到岸价条款(不包括保险):

a.卖方在装运时间内应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得转运。合同货物不得交由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旗之船舶运输。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按照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8.装运口岸:_________

装运通知:

卖方在装货结束后应立即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及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及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9.装运文件:

(1)海运:

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2)空运: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发票五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根据合同办理)。

(5)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6)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7)在装运之后,立即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货人:_________

11.装运期限:

收到不可撤销信用证_________天。

12.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楚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小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13.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

14.交货条件:_________

15.索赔:

在货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现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_______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所有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验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关于质量,卖方保证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出现损坏,则买方应通过书面立即通知卖方并凭________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偿要求。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卖方应用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颁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说明出事地点,作为证据。然而,卖方仍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主有权取消合同。

17.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

然而,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不足7天的天数应按7天算。若卖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内迟10个星期仍然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然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18.仲裁:

凡因执行本协议或有关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以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应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本合同由双方签署,中英文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为据,两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备注: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贸易合同(篇9)

合同号:

甲方(生产厂家):

乙方(中间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合适的海外客商推销空气清新机产品。

(1)甲方应该保证所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甲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乙方不对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担保,甲方应该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中的FOB、CIF等条款与海外客商签订的合同。

(1)甲方支付的佣金包括乙方的居间活动费用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对于客户第一个订单按合同成交总额的3%支付佣金给乙方。

(3)给付方式与时间:在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开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证后,甲方应该支付佣金的30%给乙方,该供应合同执行完后在15天内支付余下的佣金给乙方。

(1)应出示身份证等真实身份证明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客户,并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商的买卖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4)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佣金时,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据。

(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海外客商与甲方未签订书 面买卖合同且未开出符合约定的信用证,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与海外客商签订买卖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1)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佣金;

(2)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3)乙方为甲方介绍的海外客商为非法经营或未满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还已收取佣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的第(2)项执行,逾期应该支付乙方滞纳金:总佣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甲方发生的每笔清新机业务,甲方从第二单起之后的订单,将按合同金额的2%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居间人及海外客商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国际贸易合同(篇10)

TO: 合同编号:

电 子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甲 方(需方) :

Armor (buyer) : 乙 方(供方) : B (the) :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定购指定品牌电子产品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Both parties consultation, party a shall order specified brand electronic product related matters agreed as follows:

第一条 定购产品(以下简称“电子产品”):

第二条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Article 2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technical standard:

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规格型号和配置说明提供电子产品,质量标准按照生产厂商技术标准。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cribed specifications and configuration that provides electronic products, quality standard according to manufacturer technical standards.

第三条 包装与运输:

Packaging and shipping: article

3-1 包装方式:纸箱 3-1 packing: cartons

3-2 运输安排由方代办运输至方承担。 3-2 transportation arrangement is responsible by the supplier, and the supplier for transportation to the designated place: party a location, transport costs by the supplier.

第四条 价款约定: Article 4 price:

4-1需方预付货款30%,货到需方即付清余下货款

4-1 the buyer prepaid 30%, goods to the buyer is paid the moneyTO: 合同编号:

4-2支付方式:支票、网银

4-2 payment: check, net

第五条 收货和验收条款:

Article 5 receiving and acceptance:

5-1 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5-1 acceptance criteria: according to this contract 2 the prescribed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5-2 乙方在交货地点有办事机构的(以乙方确认书为准),甲方在电子产品运输至交货地点收货同时进行验收;乙方在交货地点没有办事机构的,甲方在电子产品运输至交货地点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收。验收中存在异议的.,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异议理由,由乙方协同生产厂商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及标准进行检查。 5-3电子产品运输至

5-2 in place of delivery by party b (offices), party a shall prevail in the sales of electronic products to delivery location receiving simultaneously acceptance, Party b in delivery place no agencies, party a in electronic products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place within three days. Acceptance of the existing objection, party a shall issue a written objections by party b, collaborative manufacturers according to this contract 2 check the quality requirement and standard.

5-3 electronic product transportation and delivery locations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party a without written objections, as the reason for acceptance.

第六条 保修:

Article 6 warranty:

6-1 保修范围:按照生产厂商的保修范围。

6-1 warranty scope: according to manufacturer's warranty scope.

6-2

6-2 guarantee deadline: party b will electronic product transportation to the date of delivery location (12) months.

第七条 违约责任:

Article 7 liability for breach:

7-1 甲方延期付款的,乙方交付电子产品的时间可相应顺延,甲方按照延期支付金额的/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甲方延期支付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甲方按照合同滞纳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至乙方提出解除日),向乙方返还电子产品,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作为赔偿,如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的,由甲方另行赔偿。

7-1 party a and party b consign the deferred payment of electronic products, party a may postpone deferred paymen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mount of 0.5% of payment to party b/day, until the date of payment. More than 30 of the deferred payment of party a, party b has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party a shall choose to party b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fine for delaying payment standard pay liquidated damages paid to party b (day), puts forward to remove the return to party b, party a has electronic products as compensation for payment made to compensate party b, such as the loss of compensation by party a, separately.

7-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向甲方提供定购产品,如延期交付的,按照未交付产品金额的 0.5% /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因乙方延期到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因甲方未按期支付价款导致延期交货的除外)TO: 合同编号:

7-2 according to this contract, the time and place of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to provide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products, such as deferred delivery, according to not deliverable amount, pay to party a the 0.5% / payment. Party b to party a due to delay arrival damage compensation by party b. Party fails to pay (except in the delivery price), 7-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货、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拒绝收货的,乙方将电子产品运输至交货地点之日视为甲方收到货物和验收合格的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3 party fails to contract receiving, acceptance or without warrant objection refused to receiving party b will electronic product transportation and delivery locations, as party a receives goods and acceptance of time, which caused by party 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

7-4 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0.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擅自解除合同一方负责赔偿。

7-4 except this contract without authorization, any party shall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the total price to pay liquidated damages to the other party 0.5%, thus causing losses to the other party, the party responsible for authorization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第八条 不可抗力:

Article 8 the force majeure:

8-1 战争、动乱、瘟疫、地震、台风、洪水、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8-1 war, unrest, plague, earthquake, typhoon, flood, falling objects or other than the contract caused by explosion, fire, accidents and natural disasters. Due to the force majeure causes any party is unable to perform a contract due to force majeure, should be in 3 days after the event notification, try to reduce the loss. The loss caused by force majeure, shall be borne by both parties.

第九条 争议解决:

Article 9 dispute resolution:

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The dispute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 and through consultation by the party, the people's courts ha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local ruling.

第十条 其他:

Article 10 other:

10-1 双方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如因任何一方未尽此义务导致他方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10-1 to contract both sides in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commercial secret liabilities for any party, such as the obligation such as economic losses caused shall compensate.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效力与本合同一致。

10-2 issues unmentioned in the contract or contract variation, is reached through consultation, the effect of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0-3 因生产厂商产品调整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产品调整的,乙方应尽快通知甲方并变更合同约定。10-3 for manufacturers products or national policy adjustment of product causes, party b shall inform party a and change the contract.

10-4本合同附件应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效力与本合同一致。

10-4 appendix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confirmed by both parties to this contract after the indispensable part of this contract, the effectiveness and consistent.

10-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传真件亦适用。

10-5 this contract in duplicate, both copies, after its signing by both parties shall also apply facsimile, namely. 10-6本合同签约地点: 北京

10-7本合同标定的产品价格以及交货时间自签订日期起一周内有效,若超过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需双方再行书面约定。

10-7 this contract price and delivery of the products of calibration time since signing date within a week, if exceed this contract to any delivery time, both written agreement.

国际贸易合同(篇11)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5.总价:U.S.D(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装运期:________________收到信用证后____ 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___________经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10.付款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买方须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___ 天在___________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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